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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化是一種金融技術,將住宅按揭、商業按揭、汽車貸款或信用卡債務等不同類型的合約債務匯集,整合為一種或多種證券,再出售予投資者。本質上,這是將產生收益的貸款重新包裝為可交易證券的方式。
其基本運作方式如下:
- 發放:銀行或其他貸款機構向客戶發放住房、汽車等貸款。
- 資產池化:隨著時間推移,放款機構將累積大量貸款組合,並將具有相似特徵的貸款(例如特定信用質素的按揭貸款)匯集成資產池。
- 出售予特殊目的機構(SPV):匯集的貸款其後出售予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通常為特殊目的機構(SPV),由其發行債券以支付貸款價款。此舉旨在隔離發起人的信貸風險。
- 發行資產抵押證券:特殊目的公司(SPV)將貸款組合轉換為可在資本市場出售的證券。這些證券通常劃分為不同層級,各層級的風險水平及收益率各異。
- 貸款服務:債務人定期償還貸款。這些款項經由特殊目的實體(SPV)轉付予購買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
證券化對企業及機構的優勢包括:
- 風險轉移:證券化使銀行得以將貸款移出其資產負債表,從而降低所承擔的風險,並使其能夠發放更多貸款。
- 流動性:證券化可將貸款等流動性較低的資產轉化為可交易證券,使銀行得以取得新的資金來源。
- 資本減免:若根據資本規則實現重大風險轉移,資產證券化可減少銀行須持有的資本。
- 分散投資:對投資者而言,此類證券讓其得以投資於原本無法接觸的多元化資產組合,有望提供良好的風險與回報平衡。
- 回報率:對投資者而言,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率通常高於其他固定收益投資。
然而,亦存在若干不利之處:
- 複雜性:證券化過程可能複雜且不透明,令投資者難以評估所涉風險。這是2007至2009年金融危機的關鍵因素之一。
- 風險轉移:證券化雖可將風險從原貸款人轉移出去,但並不能消除該風險,而是將其轉移至證券投資者。
- 激勵錯配:在某些情況下,發起人可能傾向於降低其擬證券化貸款的信貸標準,因為他們知道自己不會持有該等風險。這可能導致證券風險上升,因此歐盟(第 2017/2402 號《證券化規例》)及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一般均要求發起人或保薦人至少保留 5% 的信用風險。
- 系統性風險:由於金融體系環環相扣,此類證券一旦違約,可能加劇更廣泛的金融不穩定,2008 年金融危機即為明證。
證券化可成為有價值的金融工具,但須審慎監督與規管,以減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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