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風險資訊
風險資訊
1. 資訊
與客戶的溝通:
本頁概述歐盟 MiFID II 規則如何區分零售客戶與專業客戶。IFB 設立於歐盟境外,並以該等規則作為參考標準。金融機構須確保其與所有客戶之溝通公平、透明且不具誤導性。然而,金融機構與專業客戶溝通(涉及其自身、其服務及產品,以及其報酬)的方式,可能有別於其與零售客戶溝通的方式。金融機構就資訊提供之詳盡程度、媒介及時點所負義務,亦進一步取決於客戶屬零售客戶抑或專業客戶。向零售客戶提供之資訊,須符合高於向專業客戶提供之資訊的要求,此尤其涉及資訊呈現的平衡性及對客戶說明的完整性。
產品資料單張:
凡IFB向零售客戶提供投資建議,均會提供產品資料(例如根據PRIIPs規例就組合式零售投資產品提供的關鍵資料文件)。該等文件以易於理解的方式,闡述相關金融工具的機遇與風險。向專業客戶提供相關文件並非必要;然而,客戶如有要求,可向其提供。
組合式投資的性質及風險說明:
公司如向零售客戶提供投資服務時,同時提供另一項服務或產品,或將其作為套餐的一部分,或作為同一協議或套餐的條件,則在合約或套餐所產生的風險可能有別於各組成部分單獨存在時的風險的情況下,必須告知零售客戶。公司必須向零售客戶充分說明協議或套餐的其他部分,以及其相互作用如何改變風險。上述要求不適用於專業客戶。
有關已備有招股章程的金融工具之資料:
若公司向零售客戶提供有關某項正在公開發售的金融工具之資訊,且已就該發售刊發招股章程,則公司須在提供投資服務或附屬服務前的適當時間內,告知該等零售客戶可於何處取得該招股章程。上述規定不適用於專業客戶。
匯率波動資訊:
如公司向零售客戶提供的資料載有金融工具、金融指數或投資服務過往表現的指示,而該指示所依據的數字以零售客戶居住地成員國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公司必須註明有關貨幣,並提供更為突出的警示,說明回報可能因匯率波動而上升或下降。此項規定不適用於專業客戶。
2. 目標市場及產品干預
各類金融工具的風險內涵差異顯著。因此,金融工具的發行人須為該工具界定目標市場,並於目標市場中區分正面目標市場與負面目標市場。發行人可決定某一目標群體(例如零售客戶)不得取得屬負面目標市場的產品,此通常源於產品的複雜性或其固有風險。
此外,監管機構可選擇限制或禁止銷售某些金融工具。這些限制及禁令通常僅適用於向零售客戶銷售金融工具。不利目標市場以及監管機構施加的銷售限制,均旨在保護零售客戶,以防止私人客戶投資於因其複雜性或風險(尤其是追加保證金通知的情形)而不適合該客戶群的金融工具。此項保護不適用於被歸類為專業客戶的客戶。
3. 訂單執行政策
訂單執行政策摘要:
公司須向零售客戶提供其訂單執行政策的摘要(以客戶的總成本為重點)。該摘要須附有連結,指向政策所列各執行場所最新的執行質量數據。公司無須向專業客戶提供符合上述特定要求的摘要。
4. 最佳執行
公司在執行訂單時,必須採取充分措施,為客戶取得最佳可能結果。相關執行因素的適用及其相對重要性,會因客戶屬零售客戶或專業客戶而有所不同,即使 IFB 對兩類客戶適用相同的執行因素亦然。
零售客戶:
如為零售客戶執行訂單,總代價必須是決定最佳執行的首要因素。公司須就總代價選擇最佳可能結果,總代價包括金融工具的價格以及與執行相關的成本,並須涵蓋零售客戶因執行訂單而直接產生的所有開支,包括執行場所費用、結算及交收費用,以及支付予參與執行訂單的任何第三方的其他費用。公司應考慮一切有助於就總代價(即金融工具價格及執行相關成本)取得最佳可能結果的因素。速度、執行及交收的可能性、訂單的規模及性質、市場影響以及任何其他隱含的交易成本,僅在其有助於為零售客戶就總代價取得最佳可能結果的範圍內,方可優先於即時價格及成本因素予以考慮。
專業客戶:
在代表專業客戶執行訂單時,於判定最佳執行時可考量多項因素。公司的執行政策應確定各項執行因素的相對重要性,或建立一套程序,由公司據以評估各項執行因素的相對重要性。公司賦予該等執行因素的相對重要性,其設計須以就專業客戶訂單的執行取得可能的最佳結果為目標。客戶的特徵(包括將客戶歸類為零售客戶或專業客戶)將影響公司對各項因素相對重要性的判斷。一般而言,監管規定預期價格在為專業客戶取得可能的最佳結果方面具有相對重要性。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就部分專業客戶、訂單、金融工具或市場而言,政策可適當地認定,在取得可能的最佳結果方面,其他執行因素比價格更為重要。
5. 託管服務
保管資產的使用:
根據 MiFID II,僅在取得客戶明確的事先同意,並按與客戶議定的條款,機構方可將客戶的金融工具用於證券融資交易。
凡公司就其代任何客戶持有的安全託管資產訂立證券融資交易安排,或以其他方式將該等安全託管資產用於其自身帳戶或該公司另一客戶的帳戶,有關規例規定:
——本行確保借款人向客戶提供以客戶為受益人的相關抵押品;
– 安全託管資產及相關抵押品的當前可變現價值每日受到監察;及
– 如擔保品當時的可變現價值低於保管資產的價值,除非零售客戶以書面另行同意,否則公司須提供相關擔保品以補足差額。
6. 所有權轉移擔保安排
公司不得就屬於零售客戶的資產訂立所有權轉移式抵押安排。此禁止規定不適用於屬於專業客戶的資產。
7. 折舊報告
持有零售客戶帳戶且該帳戶包含槓桿金融工具或或有負債交易持倉的公司,當任何一項工具的初始價值下跌10%,其後每再下跌10%的整倍數時,須最遲於超出該門檻之營業日結束前通知零售客戶;若門檻於非營業日被超出,則須於下一個營業日結束前通知。上述規定不適用於專業客戶帳戶。
8. 適合性及適當性
適合性:
如機構作出個人建議或為客戶管理投資,則須取得並考慮下列有關客戶的資料:
– 客戶在投資領域的知識及經驗
與特定類型的投資或服務相關;
– 客戶的財務狀況;
– 客戶的投資目標。
然而,在向專業客戶作出個人建議或代其管理投資時,就該專業客戶獲如此分類所涉及的產品、交易及服務而言,機構有權假定該客戶具備所需的經驗及知識,足以理解交易或其投資組合管理所涉及的風險。對於零售客戶則不得作出此項假定,機構必須另行評估這方面的資料。
向當然專業客戶提供個人建議時,機構亦可假定該客戶在財務上有能力承擔與其投資目標相符的相關投資風險。然而,由於此項假定僅限於當然專業客戶,機構不得對零售客戶或選擇性專業客戶作出此項假定,並須另行評估相關資料。
若公司向零售客戶提出個人建議,則須向零售客戶提供適切性報告;然而,向專業客戶提供此類報告則無此必要。
適當性:
在評估非建議性服務(即本行不提供個人化建議,亦不進行投資組合管理)的適合性時,機構可能須判斷客戶是否具備必要的經驗及知識,以理解所提供或所要求的產品服務所涉及的風險。
凡就客戶適用此適當性評估要求時,公司可假定專業客戶具備必要的經驗及知識,足以理解其被歸類為專業客戶之特定投資服務或交易,或特定類型營銷或產品所涉及的風險。公司不得對零售客戶作出此項假定,並須確定零售客戶確實具備必要水平的經驗及知識。
9. 股份交易義務
在某些情況下,股份須在特定交易場所進行交易。在若干情況下,若相關交易是為專業客戶進行,則此項義務可獲豁免適用,但零售客戶則不適用。
10. 賠償
存放於 IFB 的存款不受任何 EU 或 EEA 法定存款保障計劃保障。合資格資金按每個帳戶以 EUR 1,000,000 為限,透過保險單獲得保障,並受該保險單條款規管(參見本行營運架構)。閣下在該等安排下的權利,不大可能因閣下被歸類為專業客戶而受到影響。另請參閱一般條款及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