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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證券交易
從事證券交易,指買賣各類金融工具。此等工具通常由企業或政府機構發行,用以為各項事業籌集資金。金融市場中證券種類繁多,其中以股票及債券最為普遍。然而,工具種類之多元,足以確保每位投資者均能找到切合其個人偏好及財務目標的選擇。
以下為各類可交易證券的更詳細分類:
- 股本證券:股本證券代表對公司的所有權權益,通常與高風險、高回報的投資模式相關聯。股本證券(即股票)的持有人,有權在公司清償所有其他義務後,按比例分享公司的剩餘利潤。
- 債務證券:債務證券本質上是向企業或政府提供的貸款,風險較低,潛在回報亦較低。此類證券(即債券)的持有人為債權人,可就所借出之款項收取利息。
- 混合證券:混合證券兼具股本證券與債務證券的特徵,風險與回報較為均衡。投資者既可藉持有所有權權益獲取潛在收益,亦可取得利息收入。
- 衍生證券:這是一類複雜的金融合約,其價值源自股票、債券、商品或貨幣等相關資產。常見的衍生證券包括期權、期貨及掉期,可用於對沖風險或作投機用途。
證券交易透過多種平台進行,包括交易所及另類交易系統(ATS)。顧名思義,ATS 為買賣證券雙方提供傳統交易所以外的另類撮合場所,常用於其訂戶之間執行大額交易,從而減低市場衝擊。
美國較為普遍的另類交易系統(ATS)形式為電子通訊網絡(ECN),這是一套先進的電腦化系統,旨在自動撮合市場上的證券買賣委託。
儘管證券交易的具體做法因地區而異,但其基本原則在歐洲及世界其他地區大致相同。例如,歐洲市場設有多邊交易設施(MTF),其運作方式與美國的另類交易系統(ATS)相近。股票、債務、混合型及衍生工具等各類證券均在全球範圍內交易,而這些工具的具體類型和結構則視當地市場狀況及法規而有所不同。
總而言之,證券交易構成全球金融體系的支柱,既為企業及政府提供不可或缺的資本,亦為投資者提供多元機會,以增長財富並管理風險敞口。

股本證券
股權證券通常稱為股票或股份,種類繁多。不同類型的股權證券代表在公司中不同形式的所有權,並可附帶不同的權利與特權。以下是一些最常見的類型:
- 普通股:這是最常見的股權證券類型。普通股股東對公司的部分資產及盈利享有索償權,同時享有投票權(通常每持一股即有一票),並可獲派股息,即向股東分配的部分公司盈利。
- 優先股:優先股股東對公司資產及盈利的求償順位高於普通股股東。這意味著其先於普通股股東獲派股息,並在清算時享有較高的求償順位。然而,優先股通常不附帶投票權。
- 可轉換股票:此為優先股的一種,可轉換為特定數量的普通股。投資者既享有優先股的穩健性,又可在公司表現良好時受惠於普通股的上升潛力。
- 限制性股票:指授予公司內部人士(如僱員及董事)的股份,須待滿足特定條件(通常為特定日期或績效目標)後方可出售。
- 股票期權:此類合約賦予持有人在特定期限內,按特定價格買入或賣出股票的權利,而非義務。股票期權常用作員工薪酬方案的一部分。
- A、B、C 類股票:部分公司發行附帶不同投票權的不同類別股票。例如,A 類股份每股可享有 10 票,而 B 類股份每股僅享有一票。此安排使特定股東群體(通常為公司創辦人或高階管理層)得以維持對公司的控制權。
債務證券
債務證券是投資者向公司、政府或其他實體提供的貸款。作為貸款的對價,借款人承諾於指定日期前償還本金及利息。以下為最常見的幾類債務證券:
- 公司債券:由公司發行、用以為業務營運或擴張融資的債務證券。此類債券通常設有固定利率,並於特定期限(即債券到期日)後償還。
- 政府債券:由政府發行、用以為公共項目或政府運作籌集資金的債務證券。由於以政府信用為後盾,通常被視為低風險投資。例子包括美國國債、英國金邊債券(Gilts)及德國聯邦債券(Bunds)。
- 市政債券:由州、市或其他地方政府發行,所籌資金用於學校、公路及橋樑等公共項目。在美國,此類債券所得利息通常免稅。
- 機構債券:由政府資助企業(GSE)或聯邦機構發行。此類債券雖非由政府直接發行,但因與政府關係密切,信貸質素甚高。
- 主權債券:由各國政府以本國貨幣或外幣發行;該詞常用於向國際投資者配售的債券。其信用質素取決於發行國。
- 可轉換債券:這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債券,可在其存續期內的特定時間(通常由債券持有人酌情決定)轉換為發行公司的股份。
- 零息債券:有別於大多數在存續期間內支付利息的債券,零息債券不會定期支付利息,而是以低於面值的折價發行,並於到期時償還全部面值。
- 有擔保及無擔保債券:有擔保債券以特定資產或抵押品作為支持。若發行人違約,債券持有人可能對該等資產享有債權。無擔保債券則無特定資產支持,而是以發行人的整體信用狀況作為支持。
- 垃圾債券:又稱高收益債券,由違約風險較高的公司發行。為補償該風險,此類債券提供較高的利率。
混合型證券
混合證券是兼具股權證券與債務證券特徵的獨特金融工具。其通常在某一日期前提供潛在的固定或浮動利率回報,其後轉換為另一類證券,通常為股權。以下為最常見的幾類混合證券:
- 可轉換債券:此類債券可轉換為發行公司指定數量的普通股。可轉換債券結合了股權所有權的潛在增值空間與債券的固定回報。
- 可轉換優先股:此類優先股可按指定數量轉換為普通股。與可轉換債券相似,其兼具優先股的固定回報與普通股的潛在上升空間。
- 夾層融資:這是債務與股權融資的混合形式。其本質上是一種債務工具,若貸款未能及時足額償還,貸款人有權轉換為公司的所有權或股權權益。
- 結構性產品:此類產品為複雜的金融產品,其價值源自並取決於某項相關資產或一籃子資產。結構性產品通常結合債券與衍生工具,以訂製證券的風險與回報特徵。
- 附認股權證的優先股:這是一種附帶認股權證的優先股,賦予持有人以特定價格認購普通股的權利。
- 參與型可轉換優先股:此類優先股除可收取訂明股息外,在所有其他類別證券均已獲派付後,亦有權參與分配任何剩餘股息。
- 資本票據:此類為次級債務證券,在特定事件發生時有可能轉換為股權。其風險高於一般債務,因為在清算時須待所有其他公司債務清償後方予償還。
衍生證券
衍生證券是價值源自相關資產(如股票、債券、商品、貨幣、利率或市場指數)的金融合約,主要用於對沖風險或投機用途。以下為最常見的衍生證券類型:
- 期權:賦予持有人在特定期限內,以特定價格買入(認購期權)或賣出(認沽期權)相關資產之權利而非義務的合約。
- 期貨:期貨是約定於未來特定日期按今日議定價格買入或賣出某項資產的合約。與期權不同,期貨合約規定買方有義務在指定日期及價格購入該資產(賣方亦有義務出售該資產)。
- 遠期合約:與期貨相似,為約定於未來特定日期按今日議定價格買入或賣出資產之合約。然而,遠期合約通常為場外交易(OTC),即由雙方直接交易,而非透過交易所進行。
- 掉期:指雙方協議在特定期間內交換一系列現金流。最常見的類型是利率掉期,即一方同意支付固定利率,以換取收取浮動利率。
- 信用衍生工具:此類合約將信用風險由一方轉移至另一方。最常見的類型為信用違約掉期,於發生貸款違約或其他信用事件時,賣方須向買方作出補償。
- 擔保債務憑證(CDO):這是一種資產抵押證券及結構性信貸產品。CDO 由一組固定收益資產組成,並分割為不同的部分(即層級),各層級的風險與回報水平各異。
- 奇異衍生工具:包括較為複雜的工具,例如天氣衍生工具、障礙期權、亞式期權、二元期權等。這類衍生工具往往具有傳統衍生工具所沒有的獨特特徵或條款。
- 天氣衍生工具:企業或個人用以對沖天氣相關損失風險的金融工具。天氣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為天氣指數,該等指數通常由氣象站收集並匯總的天氣數據構成,追蹤天氣的各個面向,例如氣溫、降雨量、降雪量,甚至颶風。若特定天氣事件發生(或未有發生),該衍生工具即支付款項。
- 障礙期權:障礙期權是一種期權合約,其收益取決於相關資產是否觸及預先設定的價格水平。障礙期權分為兩類:「觸及生效」與「觸及失效」。「觸及生效」期權須在到期前觸及特定價格水平後,才開始作為一般期權運作(即「生效」);相反,「觸及失效」期權若相關資產在其存續期內觸及特定障礙水平,即告失效(即「失效」)。
- 亞式期權:此類期權亦稱平均價格期權,是一種衍生工具,其收益取決於標的資產在一段期間內的平均價格,而非某一特定時點(例如到期日)的價格。由於採用平均計價,亞式期權可降低標的工具於到期日遭人操縱價格的風險。
- 二元期權:亦稱數字期權,是一種期權類型,其收益為某項資產的固定金額或完全沒有收益。二元期權主要有兩種:現金或無(cash-or-nothing)二元期權及資產或無(asset-or-nothing)二元期權。前者在期權到期時處於價內的情況下支付固定現金金額,後者則支付標的證券的價值。
不可交易的金融工具
包括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會涉及各類金融工具,其中部分持有目的為投資或對沖,而非交易。某些金融工具因監管限制、其於銀行營運中的用途或其本質上不可交易,銀行無法對其進行交易。
- 貸款及墊款:銀行向個人及企業發放貸款,構成其資產的重要部分。雖然貸款存在二級市場,但許多貸款,尤其是附有特定或訂製條款的貸款,因其獨特的風險特徵及相關協議的複雜性,並不易於交易。
- 信用證(LC):LC 對促進國際貿易至關重要,但並非作為證券進行買賣。LC 是銀行代客戶作出的承諾,確保在指定條件下向賣方付款;唯有明確註明可轉讓時方可轉讓(UCP 600 第 38 條),其款項則可予以讓與。
- 存款:客戶在銀行的存款屬於銀行資產負債表上的負債,代表銀行向存款人退還資金的義務。存款並非可交易資產,但為銀行流動性管理的根本。
- 銀行發行的存款證(CD):存款證屬定期存款,客戶可予購買,但發行銀行本身不得買賣這些工具。存款證是銀行承諾償還本金及利息的債務憑證。
- 準備金要求:凡適用準備金要求之處(例如歐元區對特定負債要求 1%;美國自 2020 年 3 月起為零),銀行須在中央銀行持有準備金。該等準備金並非可交易資產,而是為確保銀行體系流動性與穩定性而設的監管要求。
- 貸款所持抵押品:擔保貸款的抵押品雖可在違約時變現,但在一般情況下並非銀行可交易的資產。銀行持有抵押品是出於擔保目的,而非用於交易。
- 銀行自有人壽保險(Bank-Owned Life Insurance,BOLI):這是銀行為特定僱員投保的人壽保險,並以銀行為受益人。BOLI 主要用作為員工福利提供資金的稅務效率工具,並非可交易資產。
- 用於對沖目的的衍生工具:雖然衍生工具可供買賣,但銀行用以對沖利率、貨幣風險或其他金融指標所涉風險敞口的衍生工具,其目的在於減低風險,而非作投機性交易。
- 留存收益:作為銀行權益的組成部分,留存收益指未以股息形式分派予股東的累計淨收入。留存收益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至關重要,但並非可供交易的工具。
- 商譽及無形資產:此類資產源自收購交易,即收購價格高於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部分。商譽及品牌價值、客戶關係等其他無形資產對銀行資產負債表至關重要,但並非可交易資產。
這些工具體現了銀行業務的多面性:並非所有資產與負債均用於交易。許多資產與負債服務於營運、監管及策略目的,是支撐銀行財務健全與穩定的基礎,而非直接帶來交易利潤。

可供交易的保險類金融工具
在金融領域,部分以保險為基礎的金融工具專為市場交易而設計。此類工具通常具有雙重功能:既提供風險管理方案,亦提供投資機會。
- 信用違約交換(CDS):CDS 是一種金融衍生工具,使投資者得以將其信用風險與另一投資者的信用風險「交換」或對沖。其本質是一種針對借款人違約的保險。CDS 買方向賣方支付保費,以換取在指定信用工具(例如債券或貸款)發生違約時獲得的賠付。
- 擔保債務憑證(CDO):CDO 是結構性金融產品,將可產生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並將該資產池重新包裝為多個層級(tranche)出售予投資者。各層級按風險特徵及預期回報加以區分。CDO 雖並非嚴格意義上的保險工具,但通常包含信用違約掉期(CDS)及其他衍生工具,用以管理及重新分配風險。
- 按揭抵押證券(MBS):其結構與債務抵押證券(CDO)相似,MBS 是以按揭貸款為支持的證券,使投資者無需直接發放貸款即可從按揭業務中獲益。MBS 還可透過信用增級措施(例如按揭保險或資產池保險保單)加以包裝,以提高對投資者的吸引力。
- 資產支持證券(ABS): ABS 是以金融資產(通常為非按揭貸款)作為支持的債券或票據。與 CDO 相似,其標的可包括多種資產,例如汽車貸款、信用卡債務或學生貸款,並可透過各類信用保險予以增強,以減輕違約風險。
- 巨災債券(Cat Bonds):巨災債券是一種保險連結證券,旨在於發生自然災害時為保險公司籌集資金。投資者可獲得較高收益,但若發生指定災難(如颶風或地震),則可能損失本金。此類債券代表保險風險在金融市場中的直接交易。
- 保險連結證券(ILS):ILS 是其價值受保險損失事件影響的金融工具。除巨災債券外,ILS 亦可包括其他形式的風險轉移工具,使保險風險得以出售予資本市場投資者。
- 長壽風險掉期:此為衍生工具合約,讓退休金計劃及保險公司得以對沖長壽風險,即受益人壽命超出預期的風險。在長壽風險掉期中,退休人士或受保人壽命較長、因而獲得超出預期付款的風險,轉由投資者承擔,投資者則收取定期保費作為回報。
- 天氣衍生工具:傳統保險產品須以損失證明為給付前提,天氣衍生工具則不同,其賠付取決於特定天氣事件(氣溫、降雨量、風速等)是否發生,而此類事件可能影響企業營運及利潤。農戶、能源公司及其他機構利用此類工具,對沖天氣變化所帶來的財務影響。
- 信用連結票據(CLN):信用連結票據是一種結構性金融產品,將債券與信用違約掉期相結合,使發行人得以將特定信用風險轉移予信用投資者。信用連結票據的回報與某項信用資產或一籃子資產的表現掛鉤,因此既是投資工具,亦是風險管理工具。
- 保單貼現及人壽保單轉讓:此類轉讓雖非傳統意義上的買賣,但涉及保單持有人(就保單貼現而言,通常為身患慢性病或絕症者)將人壽保單出售予第三方,售價高於退保現金價值但低於身故賠償金。第三方其後繼續支付保費,並最終領取身故賠償金。
- 再保險側車:側車是再保險公司所使用的金融工具,讓投資者得以分擔承保保單所涉的部分風險與回報。此類安排通常為短期性質,為保險公司提供額外承保能力,尤其適用於天災等高風險領域。
- 結構性保險產品:此類產品是為滿足特定投資者或發行人需求而訂製的金融工具,傳統保險產品無法滿足該等需求。其通常將保險風險與金融衍生工具或其他證券結合,以構建量身訂製的風險回報特徵。
這些工具結合了保險原則與資本市場創新,使風險得以轉移、分散及管理,並涵蓋更廣泛的投資者群體。透過買賣這些工具,市場參與者既可對沖各類金融及營運風險,亦可取得傳統證券無法直接提供的投資機會。
不可買賣的保險類金融工具
以下說明各類保險工具,因其本身性質及監管限制,銀行無法對其進行買賣:
- 擔保債券(保證債券):此為涉及三方(主債務人、受益人及擔保人)的合約安排,由擔保人向受益人保證主債務人將履行一項或一系列義務。擔保債券常見於建築合約、司法程序,並在各行業中用作合規工具。
- 銀行保證函:銀行保證函本身並非保險產品,但其功能與商業交易(尤其是國際貿易)中的履約保證債券相近:若客戶未能履行合約義務,銀行承諾代為付款。銀行保證函不作為證券進行買賣。
- 履約保證:這是一種特定類型的保證書(surety bond),用以確保承包商按合約條款完成項目。若承包商未能按約完成項目,該保證將承擔完工成本或作出賠償。
- 付款保證:作為履約保證的配套工具,付款保證確保建築項目中的分包商及供應商可就其提供的服務及材料獲得支付。
- 維修保證金:此類保證用於擔保承包商在項目完工後的一定期間內,按合約標準維護該項目。
- 忠誠保證保險(Fidelity Bonds):亦稱員工不誠實行為保險,用以保障企業因其員工的欺詐行為而蒙受的損失。
- 投標保證:此類保證確保參與項目投標的承包商,在獲授項目後將按投標價格簽訂合約,並提供所需的履約保證及付款保證。
- 工傷賠償保險:此類保險涵蓋僱員因工受傷時的醫療費用及部分工資損失。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屬法定要求,但並非可交易工具。
- 責任保險:一般責任保險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索償提供保障。專業責任保險(包括專業失誤及疏漏(E&O)保險)則保障專業人士免受因所提供服務而引致的疏忽或損害索償。
- 財產及意外保險:此大類涵蓋各類保險單,為財產所有人提供財產保障或責任保障。
- 信用保險:保障企業免受可能導致其客戶無法支付所交付貨品或服務款項的商業及政治風險。
- 貿易信用保險:專門保障賣方免受買方拖欠付款之損失,是管理國內及國際貿易應收帳款風險的重要工具。
此類工具主要用於風險管理及財務保障,而非投資或交易。圍繞這些產品的監管環境確保其在各自適用範圍內獲得適當運用,著重於其穩定及保障財務與合約承諾的作用,而非賺取交易利潤。

主要金融證券市場
- 股票市場:按市值計算,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及納斯達克(Nasdaq)為全球兩大證券交易所。根據 SIFMA 的資料,2025 年底全球股票市場總市值達 157.8 兆美元(USD),其中美國佔 43.7%(68.9 兆美元(USD))。
- 債券市場:根據 SIFMA,2025 年底全球未償還固定收益債務達 USD 160.7 萬億,略高於全球股票市場總市值。美國政府債券及企業債券佔 38.1%(USD 61.2 萬億)。
- 場外交易(OTC):根據國際清算銀行(BIS)的統計,截至 2025 年 12 月底,未平倉場外衍生工具名目金額為 844.6 兆美元(USD);其中信用違約交換為 11.0 兆美元(USD),遠低於 2008 年前的高峰。
取得折讓金融工具:為何成為客戶至關重要
在高價值的結構性融資領域,包括中期票據(MTN)及其他銀行級金融工具,准入資格絕非輕易授予。與廣泛流傳的誤解相反,此類工具,尤其是在一級市場批量合約下以折價發售者,並不向公眾開放,亦不向缺乏既定資信或經核實流動資金的中間人開放。
我們每日收到數十宗查詢,其中不少詢問能否以高折讓購入 MTN,而這些查詢往往僅附一則泛泛的訊息,既無企業電郵地址,亦無可核實的資金證明。此類查詢多來自代表匿名買家的經紀或中介,而這些買家不願成為客戶,亦不願證明其財務能力。
簡單而明確的答案是:不成為客戶,則不可。
本行為何要求建立客戶關係
折價工具,尤其是根據初級發行計劃所構建者,僅向符合下列條件的機構客戶或高淨值客戶提供:
- 資金存放於本行或本行所控制的託管架構之內,
- 合規及盡職審查檔案已完備並獲批准,且
- 交易意向明確,且已展現執行能力。
這不僅是內部政策問題,亦是國際金融監管規定、反洗錢規程及託管監督所要求的。對於任何透過第三方授權或無資金支持的投機性要求而規避上述框架的企圖,本行既不協助,亦不鼓勵。
我們為客戶提供的服務
成為本行客戶後,合資格投資者及機構可享有以下優先權益:
- 在結構清晰、交易量龐大的合約下以折價方式發行的 MTN,
- 私募配售及量身訂造的結構性工具,
- 於 Swift、Euroclear 或 DTC 架構下之高效結算安排,
- 全面合規、專業的託管管理及策略性保密。
所有業務往來均以契約嚴謹及法律審慎為準則。我們不涉足灰色地帶,亦不參與投機性安排。
如閣下確有誠意
若閣下或閣下的機構確有意購入折讓金融工具,正確且唯一可行的途徑是先成為本行客戶。建立客戶關係後,我們便可就以下事項進行商討:
- 可用工具,
- 適用的交易量門檻,
- 定價機制,以及
- 執行時間表。
我們歡迎認真的交易對手查詢,並期待在專業與透明的基礎上建立長久的機構關係。
如欲了解成為客戶的更多資訊,請瀏覽我們的相關頁面,或直接聯絡我們的團隊。

投資者類別
投資者可根據多項因素作不同分類,包括收入、淨資產、投資目標、風險承受能力,以及投資知識與經驗的程度。以下為一些概括類別:
- 零售(或個人)投資者:指以個人資金為自身進行投資的個人。與機構投資者相比,他們通常較難接觸複雜的投資產品,議價能力亦較弱。相應地,零售投資者享有最高級別的監管保護。
- 機構投資者:指代表成員或客戶進行投資的組織,包括退休基金、互惠基金、保險公司、銀行、捐贈基金及對沖基金。機構投資者通常可接觸更廣泛的投資機會,能夠爭取更優惠的條款,並須遵守更多監管規定。
- 合資格投資者:此類別包括符合特定收入、淨資產、資產規模、管治地位或專業經驗門檻的個人或實體。以美國為例,個人如淨資產(不包括主要住所)逾 100 萬美元,或過去兩年每年收入逾 20 萬美元(與配偶合計為 30 萬美元),或持有 Series 7、65 或 82 等特定專業牌照,即屬合資格投資者(SEC 規則 501(a))。合資格投資者可參與零售投資者無法參與的投資機會(例如某些私募發行)。
- 資深投資者:「資深投資者」一詞的涵義因司法管轄區而異。一般而言,其指在金融事務方面具備高度知識及經驗、能夠獨立評估投資風險與價值的投資者。在部分司法管轄區,資深投資者亦須符合若干財富或收入標準,與合資格投資者類似。被歸類為資深投資者,可獲得一般公眾無法參與的投資機會,例如私募配售或若干高風險投資
須注意的是,這些類別並非互相排斥。舉例而言,同一人士可同時為散戶投資者及合資格投資者。有關類別的具體準則及定義,可能因國家及監管機構而異。
投資者分類在投資者保護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較為成熟、合資格或機構投資者被認為更有能力理解並承擔投資風險,因此可參與更廣泛的投資機會。然而,與零售投資者相比,他們在證券法下所享有的保護亦可能較少。
在歐洲聯盟內,投資者類別依據《金融工具市場指令》(MiFID II)界定,該指令是歐洲聯盟(EU)針對投資中介機構及市場的立法框架。以下為 MiFID II 所訂的類別:
- 零售投資者:此類為不符合專業投資者條件的個人投資者。依據 MiFID II,其享有最高程度的保護,即金融服務提供者須向其提供更詳盡的資訊,且不得假定其具備特定程度的知識或經驗。
- 專業投資者:此類投資者被視為具備自行作出投資決定並準確評估所承擔風險所需的經驗、知識及專業能力,包括信貸機構、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及其他獲授權或受監管的金融機構,亦可包括大型企業及機構投資者。
- 合資格對手方:此類別包括投資公司、信貸機構、保險公司及其他受監管金融機構,以及政府和中央銀行。與合資格對手方交易時,公司可獲豁免遵守在其他情況下根據 MiFID II 適用的多項業務操守規則。
個人亦可應要求被視為專業投資者,惟須符合有關其知識、經驗及財務能力的若干條件及測試(即所謂「升級」程序)。客戶須符合以下三項準則中的至少兩項:於過去四個季度內平均每季進行十宗具相當規模的交易、投資組合超過 500,000 歐元,或在金融業擁有至少一年的相關專業工作經驗。此概念最接近美國法規中的「合格投資者」或「資深投資者」。
須特別注意的是,每一類別適用不同程度的保障及要求,其中零售投資者因通常較專業投資者及合格對手方缺乏金融市場的經驗與知識,而享有最高程度的保障。一如既往,相關定義及法規可能因司法管轄區而異,因此務必了解貴方所在地的具體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