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於金融貿易的銀行保證函(BG)及備用信用證(SBLC)
商業目的與純粹金融用途
在國際金融中,各類工具的用途並不相同。有些與貨物及服務的流轉緊密相連,有些則可作為獨立承諾運作,能夠純粹為融資結構安排而進行交易或運用。對於在全球市場中穿梭的企業、主權機構及投資者而言,理解這些區別至關重要。
1. 跟單信用證 – UCP 600
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 600)規範傳統信用證。此類信用證旨在促進國際貿易,確保僅在提示相符的商業單據後方予付款。
- 性質:屬交易性質,與貨物或服務的銷售及運送掛鈎。
- 使用情境:跨境貿易中的安全結算。
- 可交易性:有限。雖然可轉讓信用證及匯票貼現均屬可行,但跟單信用證不能作為獨立的金融工具自由買賣或變現。
- 結論:純屬商業用途,不適合單純的金融交易。
2. 備用信用證 – ISP98
《國際備用證慣例》(ISP98,ICC 第 590 號出版物)規範備用信用證(SBLC)。與適用 UCP600 的信用證不同,SBLC 本質上並非商業性質。它們是獨立承諾,旨在申請人未能履行義務時被提取款項。
- 性質:獨立、無條件的付款承諾。
- 使用情境:廣泛應用於項目融資、結構性貸款及企業融資,作為保證函的替代工具。
- 可交易性:低。款項可予轉讓,而備用信用證僅在其載明可轉讓時方可轉讓。優質的財務類備用信用證可作為抵押品,支持另一項信貸融資,但其並非證券,亦不會以此方式被「變現」。
- 結論:適用於支持財務義務,不適用於交易。
3. 見索即付保證函 – URDG 758
《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 758,國際商會第 758 號出版物)適用於銀行保證函,例如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或投標保函。與備用信用證(SBLC)一樣,此類保函為獨立承諾:保證人在收到索款要求時即須付款,不論基礎交易是否存在爭議。
- 性質:保證人的獨立義務。
- 應用情境:確保合約履行或還款義務。
- 可交易性:低。見索即付保證僅擔保特定義務;僅在明確訂明可轉讓時方可轉讓(URDG 758 第 33 條),且不在金融市場上交易。
- 結論:為特定義務提供信用支持,尤其適用於貿易、建築、主權及企業融資。
透過區分這些工具,客戶可依據其策略目標選擇適當的工具:無論是確保跨境貿易中的履約,還是在資本市場中釋放資產負債表容量。
備用信用證(SBLC)採購
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LTD 在嚴格合規及款項已結清的前提下,協助安排簽發一份或多份不可撤銷備用信用證,由 IFB 或經個別評估、長期評級為 A-/A3 或以上的持牌國際一級銀行(按一級資本計算的領先銀行)簽發。上述工具嚴格依照國際最佳實務及 ICC 的 ISP98(《1998 年國際備用證慣例》,第 590 號出版物)構建。
主要特點:
- 形式:不可撤銷的無條件備用信用證
- 適用規則:ISP98(ICC 第 590 號出版物)
- 開立銀行:IFB 或持牌的國際一級銀行(按一級資本計居領先地位的銀行),其長期評級須為 A-/A3 或以上,並經個別評估
- 到期:固定的到期日及到期地點
- 兌付方式:憑書面索償要求及受益人出具的違約聲明,自客戶在本機構開立的帳戶中付款
- 生效文書:經由 SWIFT 向受益人之銀行發送的 MT760
- 費用:開證行司法管轄區以外的所有佣金及費用由受益人承擔
- 確認:可應要求提供,須另行收費
先決條件:
發行之前,申請人須完成客戶開戶程序,通過全面的 AML/KYC 盡職審查,並將至少 5 億美元/歐元連同適用費用存入其在本行之帳戶。僅在資金完成清算且合規部門批准後,開證銀行方會將具效力之 MT760 傳送至指定受益人之銀行。
此框架確保所發行的每一項票據均真實、可執行,並獲國際銀行業標準的充分認可。
銀行保證函採購
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LTD 在嚴格合規並以資金已清算為前提下,經個別評估後,促成發出一份或多份不可撤銷銀行保證函,由 IFB 或長期評級為 A-/A3 或以上的持牌國際一級銀行(按一級資本計居領先地位的銀行)出具。此等文書的結構完全符合國際標準及 ICC 的 URDG 758(《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2010 年修訂本),並在適當情況下輔以《國際標準見索即付保函實務》(ISDGP,ICC 出版物第 814 號)。
主要特點:
- 形式:不可撤銷、無條件的銀行保證函(例如履約保證、付款保證、預付款保證)
- 適用規則:URDG 758(ICC 第 758 號出版物),並以 ISDGP(ICC 第 814 號出版物)作為詮釋之最佳實務
- 開立銀行:IFB 或持牌的國際一級銀行(按一級資本計居領先地位的銀行),其長期評級須為 A-/A3 或以上,並經個別評估
- 到期:固定的到期日及到期地點
- 可用方式:憑受益人違約聲明所支持之符合規定的書面索償要求,自客戶於本行之帳戶中付款
- 生效文書:經 SWIFT 向受益人之銀行發出 MT760
- 費用:開證行司法管轄區以外的所有佣金及費用由受益人承擔
- 確認:可應要求提供,須另行收費
先決條件:
於發出之前,申請人須完成客戶準入程序,通過完整的 AML/KYC 盡職審查,並向其在本行開立的帳戶存入不少於 5 億美元/歐元,另須繳付適用費用。待資金到帳並獲合規部門批准後,開證銀行方會將生效的 MT760 傳送至指定受益人的銀行。
此框架確保所簽發的每份保證均真實、具可執行性並獲國際認可,為受益人提供安全且無條件的追索權。
與 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IFB)攜手,您將獲得卓越的金融安全保障。IFB 是您在銀行保證函及備用信用證(SBLC)方面值得信賴的合作夥伴。IFB 所安排的票據,均由長期評級為 A-/A3 或以上的一級銀行(以一級資本衡量的領先銀行)開立。我們對全球貿易環境的深入理解,以及提供安全可靠金融工具的能力,體現了我們致力於促進閣下業務增長並降低風險的承諾。
我們以 A 級評級標的資產支持的銀行保證函及備用信用證,不僅是金融工具,更象徵我們對閣下成功的承諾。它們提升貴企業的信譽,確保合約義務的履行,並保障國際交易順暢進行。我們的團隊協助辦理開立,並就其於相關基礎交易中的使用提供建議。
用於商業貿易的銀行保證函(BG)及備用信用證(SBLC)
銀行保證函(BG)及備用信用證(SBLC)是國際貿易及其他大型複雜項目中常用的金融工具,用以確保合約義務得以履行。兩者特性雖有不同,但均為交易各方提供重要保障。
IFB 透過其代理銀行為商業交易開立銀行保證函及備用信用證,並以客戶於 IFB 帳戶內的相應保證金作為擔保。每份文書均針對特定受益人及基礎交易開立,依據 URDG 758 或 ISP98,並以經認證的 MT760 發送至受益人的銀行。
- 銀行保證函:銀行保證函是銀行或金融機構作出的承諾,即當特定借款人違約時,銀行將承擔相應損失。銀行保證函表明放款機構確保債務人的負債將得到履行。
- 備用信用證:備用信用證(SBLC)是一種法律文件,保證在買方(或銀行客戶)違約時,由銀行向賣方承擔付款責任。備用信用證有助於促進互不相識且適用不同法律法規的企業之間的國際貿易。
銀行保證函(BG)與備用信用證(SBLC)並非證券,亦不存在可供買賣的公認二級市場。法律及 ICC 規則所容許者範圍較窄:
- 轉讓:僅限於文書明確載明可轉讓的情形,且須有開立銀行參與(ISP98 第 6 條規則;URDG 758 第 33 條)。
- 收益轉讓:受益人可轉讓其收取款項的權利,但此舉並不轉讓提款權。
- 抵押品:信用評級良好之銀行所開立的無條件、不可撤銷即期 SBLC,在有限情況下可為另行獨立承保的信貸融資提供支持。
銀行保證函及備用信用證均為特定受益人及特定基礎交易而開立。IFB 會直接向開立銀行核實每一份文書。

銀行保證函(BG)及備用信用證(SBLC)的類型及其適用情形
銀行保證函(BG)及備用信用證(SBLC)是為商業交易提供保障的金融票據,確保即使另一方違約,一方仍可按協議收取款項或獲得履約。以下詳述各類 BG 及 SBLC,以及其通常適用的情形。
銀行保證函(BG)
銀行保證函是銀行作出的承諾,即債務人若未能履行合約義務,其債務將由銀行承擔清償。銀行保證函有多種類型,各有不同用途:
1. 履約保證:
- 目的:確保供應商或承包商就交付成果的品質及時限履行其合約義務。
- 適用情形:常用於建築及工程項目,買方藉此確保項目按約定完成。
2. 財務保證:
- 目的:為金融義務(例如貸款或債券)的償還提供保證。
- 適用情形:通常用於公司發行債券或取得貸款時,為貸款人或投資者提供違約時的擔保。
3. 投標保證函(投標保證):
- 目的:保證投標人如獲授合約,將訂立合約並提供所需的履約保證。
- 使用情境:用於招標程序,以遏止不具誠意的投標,並確保參與者的認真態度。
4. 預付款保證函:
- 目的:保障買方預付款項,以防供應商未能交付貨物或服務。
- 適用情形:買方在收到貨物或服務之前先行支付款項,常見於國際貿易。
5. 付款保證:
- 目的:確保賣方就所交付的貨品或服務獲得付款。
- 適用情形:適用於買方在收取貨品或服務後存在不履行付款義務風險的情況。
6. 保固保證函(維修保證函):
- 目的:涵蓋項目完工後保固期內的責任,確保缺陷得到糾正。
- 適用情況:適用於竣工後須提供維修或保固的項目。
7. 海關保證:
- 目的:向海關當局保證進口關稅及稅款將會繳付。
- 適用情況:在國際貿易中進口貨物並遞延繳納關稅時。
8. 租賃保證:
- 目的:保障業主免受租戶拖欠租金之風險。
- 適用情形:物業租賃協議。
9. 提貨擔保函:
- 目的:使進口商能在正本運輸單據到達之前提取貨物。
- 適用情形:貨物先於單據抵達時,避免貨物清關延誤。
10. 備用信用證(SBLC)作為銀行保證函:
- 用途:功能與銀行保證函相近,提供付款保障。
- 適用情形:在銀行保證函並不常用的司法管轄區,備用信用證(SBLC)可發揮相同作用。
備用信用證(SBLC)
備用信用證(SBLC)是銀行代客戶開立的付款保證,當客戶未能履行合約義務時,作為「最後付款手段」。SBLC 有多種類型,以配合不同需要:
1. 履約備用信用證:
- 目的:確保與履約相關的合約義務得以履行。
- 適用情況:與建築或服務合約中的履約保證相類似。
2. 財務類備用信用證:
- 目的:保證金融債務的支付。
- 適用情形:用以支持貸款等財務承諾,確保即使借款人違約,貸款人仍可獲得付款。
3. 預付款備用信用證:
- 用途:若賣方未能交貨,保證退還買方的預付款項,從而保障買方的預付款。
- 適用情形:適用於要求預付款項以購買貨品或服務的合約。
4. 投標保證備用信用證:
- 目的:支持投標人在獲授合約後訂立該合約的義務。
- 使用情形:在招標程序中,作為投標保證函的替代方案。
5. 反擔保備用信用證:
- 用途:為支持另一份備用信用證或保證函而開立的備用信用證。
- 適用情況:適用於需要多重安全保障的複雜國際交易。
6. 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
- 目的:向受益人直接付款,無需提供違約證明。
- 適用情況:適用於租賃或分期付款等定期付款,確保及時收款。
7. 保險備用信用證:
- 目的:支持保險公司的理賠付款義務。
- 適用情形:用於需要額外擔保的保險安排。
8. 商業備用信用證:
- 用途:支援商業交易中貨物或服務的付款。
- 適用情形:作為商業付款義務的後備,常見於貿易融資。
9. 海關備用信用證:
- 用途:擔保關稅及稅款的繳付。
- 適用情境:與國際貿易中的海關保證類似。
10. 運輸備用信用證:
- 目的:確保運輸單據或貨物的交付。
- 適用情形:於航運交易中,用以保障買方或承運人的權益。
情境與應用
了解具體的使用情境,有助於選擇合適類型的 BG 或 SBLC:
建築項目:
- 履約保證及履約備用信用證(SBLC)確保承包商按協議完成工程項目。
- 預付款保證函為預先向承包商付款的客戶提供保障。
- 國際貿易:
- 付款保證及商業備用信用證為出口商的收款提供保障。
- 提貨擔保及運輸備用信用證有助於貨物順利放行。
- 招標程序:
- 投標保證及投標備用信用證確保投標人具備誠意並作出承諾。
- 金融交易:
- 財務保證及財務備用信用證為貸款協議及債券發行提供保障。
租賃協議:
- 租金保證及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確保業主收到租金。
- 海關及稅務義務:
- 海關保證與海關備用信用證向主管當局保證關稅將獲支付。
- 保險及風險管理:
- 保險備用信用證為保險合約提供額外保障。
選擇適當類型的銀行保證函或備用信用證,取決於交易的具體需要及所涉風險。此類工具在國際貿易、建築工程、金融交易等領域發揮關鍵作用,為各方提供保障並建立互信。若要在各類商業情境中有效運用這些工具,必須了解其條款、條件及適用的監管框架。
BG 與 SBLC 之間的差異
銀行保證函(BG)與備用信用證(SBLC)的區別,主要在於其用途及所提供保證的性質,儘管兩者均用於國際貿易交易,以提供保障並降低付款違約風險。
1. 保證的性質:
- 銀行保證函(BG):這是由銀行發出的較廣泛金融工具,提供履約或付款保證。銀行保證,如申請人(即申請 BG 的一方)未能履行其合約義務,銀行將彌補有關損失。因此,其屬履約保證,確保合約義務得以完成。
- 備用信用證(SBLC):SBLC 則主要是一種付款保證。它是由銀行出具的文件,保證在買方違反協議時,向賣方支付特定金額。此工具通常作為最後的付款手段,並非用作主要付款方式。
2. 使用情境:
- BG 常用於需要保證一方履約或承諾的情形。例如,在建築合約中,BG 可用以確保承建商按約定條款完成工程。
- SBLC 常用於國際貿易交易中以確保付款,尤其適用於買賣雙方互不熟悉,或分處不同國家、適用不同法律及法規的情形。
3. 相關各方:
- 兩者均至少涉及三方:申請人、開立銀行及受益人;反擔保則另涉及第二家銀行。
4. 付款條件:
-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銀行均憑相符的索償要求付款,而不會調查申請人是否確已違約。
- 從屬(「次級」)保證依附於基礎債務,屬例外情形,在國際銀行業務中甚少使用。
5. 類型:
BG 與 SBLC 均可依其在相關基礎交易中的具體用途,分為履約、財務、預付款等不同類型。
6. 監管框架:
BG 及 SBLC 的買賣受多項準則規範,包括國際商會(ICC)就 SBLC 發布的《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ISP98)及 UCP 600,以及就獨立銀行保證函而設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 758)。
7. 司法管轄區偏好:
- 銀行保證函在歐洲及亞洲較為常見。
- SBLC 主要在美國使用。
上述各項工具均有其獨特性質,適用於特定類型的金融交易,因此在 BG 與 SBLC 之間的選擇,取決於所涉交易的具體要求。

銀行保證函及備用信用證的交易受多項指引規範,其中包括國際商會(ICC)頒布的《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ISP98)。ISP98 反映備用信用證所公認的慣例、習慣及用法,並就該等工具另訂規則,其性質類似適用於商業信用證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及適用於獨立銀行保證函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
備用信用證可發揮多種功能,並可依其在基礎交易中的角色作描述性分類。例如:
- 履約類備用信用證:用以支持非金錢性質的履約責任,包括因申請人未能完成相關基礎交易而產生的責任。
- 預付款備用信用證:用以支持申請人就受益人已支付之預付款作出交代(返還)的責任。
- 投標保證/投標保函備用信用證:在申請人中標後,為申請人簽訂合約的義務提供支持。
- 反向備用信用證:支持由反向備用信用證的受益人另行開立備用信用證或其他承諾。
- 財務類備用信用證:用以支持金錢給付義務,包括償還借款的義務。
- 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支持基礎付款義務到期時的付款,通常與財務類備用信用證相關,不論是否發生違約。
- 保險備用信用證:用於支持申請人之保險或再保險義務。
- 商業備用信用證:當申請人以其他方式未能付款時,為其支付貨品或服務款項的義務提供支持1。
ISP 在風格與處理方式上有別於 UCP,以涵蓋備用信用證法律與實務所涉及的更廣泛各方。這不僅包括銀行家及商人,亦包括企業財務主管、信貸經理、評級機構、政府機構、監管機構及債券受託人,以及其法律顧問。備用信用證通常旨在於發生爭議或申請人無力償債時使用,因此須對其文本作詳細審查。ISP 為律師及法官解釋備用信用證實務提供指引,並就常見問題提供清晰且獲廣泛接受的解答。
若要將 ISP 適用於備用信用證,承諾文件中應載明例如「本承諾書依據《1998年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開立」或「受 ISP98 規範」等措辭。ISP 提供在大多數情況下均可接受的中立規則,亦為其他情況下的磋商提供有益的起點。此舉可為各方(包括開立、保兌備用信用證或作為其受益人的銀行)節省磋商及起草備用信用證條款所需的大量時間與費用。
ISP 在設計上旨在與《聯合國獨立保證和備用信用證公約》及當地法律(不論為成文法或判例法)相容,並體現該法律下的備用信用證慣例。若本規則與強制性法律就諸如款項讓與或依法律運作而轉讓等事項相牴觸,則以適用法律為準。然而,此類事項大多鮮少由當地法律規範,而進步的商事法往往會在此類情形中參考 ISP 所載明的慣例作為指引,尤其是涉及跨境承諾時。
ISP 亦可適用於仲裁及司法程序,例如依據國際信用證仲裁中心(ICLOCA)規則建立的專家型信用證仲裁機制,或一般商業性的 ICC 仲裁,以及其他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1。
SBLC 及 BG 的採購程序
- 開戶及存款:客戶於 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開立帳戶,完成所有合規要求,並存入所需的保證金。
- 盡職審查:本行審查客戶、受益人及相關交易,包括制裁及資金來源核查。
- 居間人:居間人可介紹客戶,但不參與發行,且未經客戶書面授權,不會獲得任何資訊。
- 文本:文書文本須與受益人協定:金額及貨幣、到期日(通常為12個月,可續期)、索償條件(書面索償及違約聲明,另加任何所需文件)、適用法律(通常為英格蘭法、紐約州法或瑞士法)以及適用規則(備用信用證適用 ISP98 或 UCP 600,保證函適用 URDG 758)。除非明確另有說明,文書不可轉讓。
- 法律審閱:由律師根據客戶需要審閱草擬文本,尤其是所擔保義務的範圍、允許的展期或續期,以及提款通知程序。措辭含糊會引發爭議,因此以清晰為首要原則。
- 託管帳戶:倘若基礎交易有此需要,可設立託管安排,在議定條件達成之前保障雙方的資金及文件。
- 分期提取:大額融資可分期發放;各期金額、時間及提取條件均於融資協議中訂明。
- 發行: 發行銀行以經驗證的 SWIFT MT760 電文將該票據發送至受益人的銀行,由其核實並通知受益人;有關費用自客戶帳戶扣除。
- 生命週期: 本行會監察該項保障直至到期、修訂或被提取;到期時,該保障即予解除。
- 申報與稅務:客戶仍須自行承擔其監管及稅務義務。
SBLC 及 BG 的典型個案
案例1:供 IFB 客戶作商業用途的 SBLC 或 BG
目的:
此類工具主要用於支持特定商業交易,例如貿易交易或合約保證。
主要特點:
SBLC/BG 由 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LTD 直接開立,並由客戶存放於本行的現有資金全額擔保。
SBLC/BG 文本按相關基礎交易的條款量身訂製,以確保最大程度的相容性。
資金及擔保:
客戶須在本行帳戶中維持足夠資金,以涵蓋 SBLC 的全部票面金額。
費用:開立費用:SBLC 面額的 1.2–3%。行政費用:EUR 10,000–EUR 30,000。
合規:
須提交標準 KYC/AML 文件。
必須提供交易專屬文件,如合約、發票或採購訂單。
個案二:由代理銀行開立並獲全額抵押的SBLC或BG
目的:機構級保證,例如用於項目融資或高額貿易安排,而受益人要求由 IFB 以外的銀行擔任開立行。
主要特點:SBLC/BG 由持牌國際一級銀行(以一級資本計算之領先銀行)開立,其長期評級為 A-/A3 或以上,並由 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LTD 統籌協調。SBLC 文本符合 ISP98 或 UCP 600,BG 文本符合 URDG 758。
資金及擔保:
最低金額:1 億美元/歐元。
SBLC/BG 在開立前,須以銀行可接受的證券及資產(例如現金抵押品、政府債券)提供十足擔保,並存放於本行帳戶。
費用:開證銀行的開證費:按個別情況定價,按年計收。行政費用:SBLC面額的1.25%。可退還保證金:用於支付前期處理費用。
合規:
須完成所有相關方的 KYC/AML 核實。
須提供抵押品及交易目的之證明(例如項目計劃、合約)。
個案 3:使用現有票據
如客戶已持有 BG 或 SBLC,IFB 將直接就該票據進行處理。
如客戶持有真實有效的票據,IFB 可對其進行驗證,並評估其能否支持合法的融資交易(見「票據支持融資」)。
核實工作由本行核實、估值及法律諮詢部門依照其公布的收費表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