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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產品

結構性工具融資

金融工具支持融資

企業經常與 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接洽,誤以為銀行保證函、備用信用證或類似金融工具屬於可立即變現的金融資產。這種誤解源於多年來網絡上具誤導性的廣告,這些廣告大肆宣傳所謂「貨幣化計劃」、「租賃 SBLC」以及即時流動資金的承諾,以致此種想法廣為流傳。

機構銀行業務的實際情況則大相徑庭。

金融工具並非貨幣,而是金融機構在特定法律條件下作出的合約承諾。該承諾是否具有商業融資價值,不僅取決於文件本身,亦取決於發行機構、適用法律、相關商業交易、受益人的權利、市場狀況,以及金融機構是否願意承擔相關風險。

基於上述原因,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並不設有標準化的「變現計劃」。每一項擬議交易均須逐案分析,並經全面的法律、商業、營運及監管評估,方可考慮任何融資結構。

在許多情況下,結論是該票據雖屬真實,卻不適合用於融資。單憑真實性絕不足夠。

因此,首要問題並非某項票據是否存在,而是其是否能夠依據公認的銀行慣例,支持一項合法的融資交易。

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處理每項建議,均以信貸機構而非經紀商的角度出發。本行的目標並非購買文件,而是判斷某項金融工具能否審慎地提升更廣泛商業交易的信用質素。

在適當情況下,合資格票據可用於支持結構性貿易融資、項目融資、營運資金融資或其他機構融資安排。該票據本身並不等同現金,但可增強交易的整體信用狀況,使本行得以評估原本在商業上無法接受的融資方案。

此區分至關重要。保證函為信貸提供支持,但本身並不能取代信貸。

因此,每項建議均自全面的盡職審查開始。

本行首先確認申請人的身分及合法性、交易的實益擁有權,以及申請融資的商業目的。本行尤其關注相關的基礎經濟活動。融資旨在支持真實的商業活動,而非投機性的金融工程。

在理解商業背景之後,本行會對金融工具本身進行獨立審查。此程序包括核實發行機構、分析法律可執行性、評估(如適用)可轉讓性、審閱適用規則及管轄法律、營運可行性、監管考量,以及發行人的整體信用狀況。

獨立核實是此流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不會僅依賴申請人、中介機構或經紀人所提供的文件。在適當情況下,相關資訊會直接透過銀行渠道或其他可靠的機構來源進行核實。

唯有在法律、合規、營運及信貸審查均已圓滿完成後,本行方會考慮是否存在商業上可行的融資架構。

即使文書屬實,融資申請仍可能被拒。商業可行性取決於眾多因素,遠遠超出文書本身,包括司法管轄區風險、可執行性、流動性考量、市場需求、制裁風險、監管限制,以及本行自身的內部風險政策。

基於上述原因,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無法預先表明任何特定工具是否符合融資資格,亦無法在盡職審查完成前就預付比率或融資結構進行討論。

潛在客戶對於聲稱每一份銀行保證函或備用信用證均可按其面值的預設百分比自動「變現」的機構,應保持高度審慎。此類說法與既定的銀行業慣例相去甚遠。負責任的金融機構會逐筆評估每項交易,不會僅因金融工具存在便予以購入,亦不會在完成獨立分析之前承諾提供融資。

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同樣不參與涉及租賃金融工具、所謂無追索權變現計劃、經紀主導的融資結構、缺乏真實商業實質的私募配售計劃,或其他與審慎銀行實務不相符的類似安排。

本行的目標十分明確:判斷擬議交易在法律上是否穩健、商業上是否合理、運作上是否可行,並是否符合負責任的機構銀行業務原則。

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將與客戶緊密合作,設計適當的融資方案。若條件未獲滿足,則無論所提呈票據的面值為何,本行均將拒絕該建議。

此一嚴謹審慎的做法不僅保障本行,亦保障合法客戶,使其得以享有建基於透明度、穩健風險管理及國際公認銀行準則的專業銀行服務。

以票據為支持的融資(「變現」)

變現一詞在商業金融中被廣泛用以描述將資產或金融工具轉換為流動資金的過程。然而在實務上,此詞往往使用不夠精確。許多被稱為「變現」的交易,實質上屬於直接出售、贖回、以抵押品擔保的貸款、證券融資或結構性信貸安排。從銀行業的角度而言,這些區別至關重要,因為各類交易分別受不同的法律、商業及監管考量所規範。

因此,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並不設有一般性的「變現計劃」。本行會逐項評估每宗擬議交易,以確定某項資產或金融工具是否可合法地支持融資交易。僅持有某項金融工具並不產生獲得融資的權利。真實性、法律可執行性及商業價值乃必要條件,但並非充分條件。本行會評估整項交易,包括客戶、相關商業目的、發行機構、監管規定以及本行本身的信貸及風險政策。

以下概述說明在適當情況下可轉換為流動資金或用以支持融資的主要資產及金融工具類別。

銀行票據

銀行發行的工具是最常被誤解的金融產品之一。備用信用證(SBLC)、銀行保證函(BG)或跟單信用證(DLC)既非現金,亦非可流通的投資證券。這些工具是銀行在特定法律條件下作出的合約承諾,其主要目的在於透過提供付款保障或信用增級以支持商業交易,而非作為獨立的融資工具。

由信譽卓著的銀行(例如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開出、具投資級長期評級的不可撤銷及無條件見索即付備用信用證,在有限的機構情形下,可獲接受為抵押品,以支持另行審批的融資安排。該融資按交易整體信用質素提供,而非透過「購買」或「兌現」該 SBLC 本身而提供。與履約相關、特定項目或附帶條件的 SBLC 一般不適用於此類用途。

同樣地,由高評級銀行簽發的若干無條件即期付款的清潔式銀行保證函,有時亦可獲認可為支持結構性融資的抵押品。相比之下,履約保證、預付款保證及其他特定合約保證一般不適合,因其價值取決於基礎合約的履行情況。

跟單信用證的功能則截然不同。其透過符合要求的貨運單據保障付款,以促進國際貿易。與跟單信用證相關的融資屬於既有貿易融資的一部分,可包括裝運前融資、裝運後融資、已承兌匯票貼現或保兌融通。此類融資與相關商業交易密不可分,並不構成對信用證本身的變現。

銀行匯票同樣不屬於融資工具。其為可即時支付的支付工具,通常按面值兌付或結清,而非用於融資。

政府及企業證券

由主權政府及高評級企業發行的可流通證券,是國際金融市場中最為成熟的抵押品形式之一。政府債券、國庫券、Bubills、BTFs 及類似的主權債務工具,可於二級市場出售,或質押作為有抵押借款的擔保品。其流動性、估值及融資條款取決於市場狀況、剩餘期限、發行人信用度及適用的抵押品政策。

投資級別借款人發行的公司債券同樣可予出售或質押,惟融資條款將視乎發行人的信用質素、市場流動性及當時的信貸息差而定。

受監管銀行發行的存款證通常於贖回時以現金到期。視乎合約條款,部分存款證亦可作為有抵押貸款的抵押品。

上市股本證券

公開上市股份可透過在認可證券交易所出售而輕易轉換為流動資金,亦可在符合貸款機構特定資格準則、抵押品折讓及集中度限額的前提下,用作保證金貸款或證券抵押信貸融資的支持。優先股按相同原則評估,惟其流動性及市場接受程度可能與普通股有所不同。

可轉讓債務工具

由主權機構、受監管金融機構或投資級企業債務人發行的某些可轉讓本票及商業票據,可支持融資或於既有的二級市場出售。缺乏機構信用質素或可流通性的私人發行本票,一般僅具極少或完全沒有抵押價值,受監管金融機構亦鮮少接受。

結構性信貸產品

結構性信貸工具,包括抵押貸款債務證券(CMO)、貸款抵押債券(CLO)及類似的證券化產品,可透過二級市場出售或有抵押借貸支持融資。其估值取決於相關資產池的質素、市場流動性、信用評級、結構複雜程度及適用的監管資本處理方式。基於上述因素,以結構性產品作抵押的融資通常採用較為審慎的抵押品折扣率。

投資基金

受監管投資基金的單位是另一類可產生流動性的金融資產。開放式共同基金通常通過向基金經理贖回來提供流動性,而封閉式基金及交易所買賣基金(ETF)則可在認可的證券市場出售。在某些情況下,這些投資亦可支持抵押貸款。

人壽保險單

具有可證明現金退保價值的終身壽險保單,可透過保單貸款或向承保保險公司退保而提供流動性。在法律允許的司法管轄區,部分保單亦可透過人壽保單轉讓交易進行轉讓。此類安排屬保險交易,而非銀行融資安排。

貿易應收帳款

商業應收帳款常透過成熟的應收帳款融資技術,為營運資金融資提供支持。保理是指將應收帳款出售予金融機構或專業保理商,而發票貼現一般指以應收帳款作抵押借款,同時保留法定所有權。供應鏈融資計劃同樣根據經核實的商業發票提供流動資金。各種結構在法律及商業上各有不同,但都服務於同一目標:加快合法貿易所產生的現金流。

公開上市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可於證券市場出售,或在適當的貸款政策下作為抵押品接受。按揭證券(MBS)同樣可透過二級市場交易或有抵押融資取得流動性,惟須視乎估值、監管資格及市場狀況而定。

衍生工具

期貨及期權的價值源自其標的資產,而非本身代表資產。其流動性通常透過平倉或行使合約權利而實現。儘管衍生工具在金融市場中發揮重要作用,但除非納入更廣泛的擔保品管理安排,一般不被視為獨立的擔保品。

貴金屬持倉

存放於認可託管機構的分配式黃金、白銀及其他貴金屬持倉,可透過出售或以抵押品作擔保的貸款提供流動性。決定性的考慮因素,是對特定分配金屬的法定擁有權。非分配式持倉或私人發行的憑證,其法律確定性往往明顯較低,因此可能不適合作為抵押品。

貿易單據

若干商業單據,包括提單及信託收據,在國際貿易融資中具有重要作用。此等單據證明貨物的所有權、佔有權或暫時保管權,並可作為相關商業交易的一部分,支持貿易融資安排。其本身並非能夠獨立產生流動性的金融資產。

賠償保證書(Letters of Indemnity)同樣用於在航運及物流交易中分配商業風險。它們屬合約承諾而非金融資產,其價值僅存在於其簽發所涉的商業關係之內。

一般原則

無論所呈交的資產或金融工具屬何種類別,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均適用相同的基本原則。每項擬議交易均依法律可執行性、所有權、可轉讓性、監管可接受性、商業實質、發行人信用質素、可流通性及營運可行性進行評估。凡適當之處,本行均會進行獨立盡職審查,並保留直接向發行機構或其他可靠來源取得資料的權利。

資產或金融工具的存在,並不保證可獲融資,亦不確立任何預設的墊款比率或估值。融資條款須待完成全面的法律、合規、營運及信貸審查後方可確定。視乎交易性質,最合適的方案可能是直接出售、贖回、以抵押品支持的貸款、結構性融資、貿易融資,或專為客戶商業目標而設計的其他融資安排。

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致力於審慎的機構銀行業務。每項交易均就其個別條件予以評估,目標是提供符合國際銀行業標準、法律基礎穩固、商業理據充分且結構專業的融資方案。

跟單信用證:一種特殊情形

貼現而非變現

跟單信用證在國際銀行業務中佔有獨特地位。儘管「變現」一詞常見於商業討論之中,但它並不能準確描述如何從跟單信用證取得流動資金。依照正統銀行實務,跟單信用證並非作為獨立的金融資產被買賣或轉換為現金,而是透過貼現取得流動資金。貼現是一種行之有年的貿易融資技術,銀行據此憑受益人在相符跟單信用證下收取款項的權利預先墊付資金。

在貼現交易中,銀行按協定折讓價購入跟單信用證所代表的未來付款責任,或就其提供墊款。受益人可即時取得流動資金,而銀行則在信用證條款及適用融資協議的規限下,承擔開證銀行的付款風險。因此,此類交易屬貿易融資,而非傳統意義上的變現。

由於融資銀行須同時承擔單據風險及信用風險,貼現僅可在嚴格控制的條件下辦理。

可接受的開證銀行

信用證通常須由融資機構可接受的銀行開立、保兌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支持。開證銀行的財務實力、國際聲譽、監管地位及國家風險,均為信用評估的重要組成部分。如開證銀行被認為信用不足,融資機構可能要求由另一家獲國際認可的銀行加以保兌,方會考慮貼現。

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

跟單信用證通常應為不可撤銷,並受國際公認規則規範,最常見者為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發布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 600)。不可撤銷性可確保開證銀行在未經各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單方面修改或取消其付款承諾,從而提供確定性。

單據合規

銀行僅處理單據,而不涉及相關貨物或服務。因此,付款完全取決於所提交的單據是否嚴格符合跟單信用證的條款及條件。提單、商業發票、保險證明、檢驗證書及任何其他指定單據,均須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且不得存在重大不符點。單據不符可能導致付款延遲、減少或完全無法支付。

真實的基礎商業交易

跟單信用證旨在促進真實的國際貿易。因此,僅當相關商業交易合法、單據齊備且具有經濟實質時,方可辦理貼現。融資機構通常會審查商業背景、合約安排、運輸單據及其他證據,以證明有關應收款項源自真實的貿易或服務交易。

客戶關係與盡職審查

貼現一般僅向與融資機構已建立銀行關係、且已完成全面 KYC、AML 及反恐融資(CTF)程序的客戶提供。在提供任何形式的貿易融資之前,融資機構必須了解客戶的業務活動、股權結構、資金來源及預期交易概況。

可供議付

跟單信用證可否貼現,取決於其條款及條件。可議付的信用證,一般允許被指定銀行在開證行償付之前議付相符單據。在其他情況下,融資可能取決於保兌、償付安排,或相關銀行之間的另行協議。可轉讓性(如適用)涉及受益人的替換,不應與貼現本身混為一談。

不存在相互衝突的擔保權益

凡跟單信用證項下產生的應收款項已被轉讓、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設定產權負擔,融資機構可拒絕提供貼現,直至法律地位釐清為止。銀行須確保就支持該項融資的應收款項取得可強制執行且無爭議的權益。

商業條款

貼現融資項下的墊款金額取決於多項商業因素,包括開證銀行或保兌銀行的信用質素、信用證期限、國家風險、單據風險、交易規模、市場狀況,以及與客戶的整體關係。因此,墊款比率因交易而異,無法按固定百分比預先釐定。

單據之提示及審核

在墊付資金之前,受益人必須向融資機構提交所需單據。銀行依據 UCP 600 及其內部程序審查單據。一旦確認提交的單據符合跟單信用證及融資協議的要求,銀行即可墊付資金,並於到期或付款時向開證行或保兌行取得償付。

一種獨特的貿易融資形式

貼現跟單信用證是國際貿易融資中歷史最悠久、最成熟的形式之一。它使出口商得以加快現金流,同時保持跟單信用證作為安全支付機制的根本法律目的。

與網絡上經常宣傳的所謂「貨幣化方案」不同,跟單信用證貼現並不涉及該票據本身的出售、證券化或投機性買賣,而是以經核實的商業交易、合規的單據、信譽良好的銀行交易對手及完整的信用評估為基礎的審慎銀行融資。因此,這仍屬於一項專門的銀行服務,僅適用於依照國際公認的銀行及貿易融資標準進行的正當商業交易。

備用信用證與銀行保證函——一個特殊個案

以擔保品為支持的融資,而非「變現」

在國際銀行業務中,鮮有領域比所謂備用信用證(SBLC)及銀行保證函(BG)的「變現」更易引起誤解。此說法在商業宣傳及互聯網上被廣泛使用,但並不能準確描述受監管金融機構評估此類票據的方式。

備用信用證(SBLC)或銀行保證函並非可與現金、可轉讓證券或債券相比的金融資產。它是銀行為擔保其申請人的義務而作出的或有合約承諾,主要目的是在特定合約條件發生時提供付款保證或信用支持。因此,SBLC 或 BG 通常不會被購買、買賣或直接兌換為現金。

然而,在有限的機構情形下,若干優質工具可為另一項融資交易提供支持。在此情況下,融資機構並不取得或「兌現」該工具本身,而是評估該工具能否為經審慎承銷的貸款融資提供可接受的抵押品或信用增級。融資決定取決於交易的整體質素,而非僅憑該工具的存在。

基於此原因,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並不營運通用型的 SBLC 或 BG 變現計劃。每一項提案均須經過完整的法律、商業、營運及信貸盡職審查,逐案單獨評估。

獨立驗證

任何評估的第一階段,均為對該票據及其發行機構進行獨立核實。僅確認真偽並不足夠,融資機構還必須確定發行銀行已獲妥善持牌、財務穩健、獲國際認可,並符合其內部信貸政策的要求。

核實程序可包括:透過既有的銀行間通訊渠道直接確認、審閱適用的發行文件,以及審查發行機構的監管地位、信用狀況及國家風險。任何融資決定均不得僅依據申請人或中介人提供的文件副本作出。

工具之性質

其後審查該工具的法律特性,尤其關注該承諾是否不可撤銷、(適用時)無條件、具法律強制執行力,以及(適用時)是否受 ISP98 或 UCP 600 等公認國際銀行規則所規範。

本行亦會審視該票據的用途。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投標保證及其他針對特定合約的承諾,一般而言作為抵押品之價值有限或毫無價值,因為其可執行性取決於特定的合約事件。相比之下,由高評級國際銀行開立的某些無條件即期付款承諾,在例外情況下,可被視為更廣泛融資結構中的組成部分之一。

商業背景

同樣重要的是其背後的商業交易。融資機構關注的主要是擬議交易的經濟實質,而非票據的面值。因此,申請人須證明其申請融資具有正當的商業目的,並說明所涉及的合約關係及資金用途。

缺乏真實商業實質的交易、投機性融資結構,或僅為產生流動性而設計、且無可識別業務目的的安排,通常不予受理。

客戶盡職審查

與所有銀行關係一樣,在考慮任何融資建議之前,必須完成全面的客戶身分識別(KYC)、反洗錢(AML)及反恐融資(CTF)程序。本行須確認客戶身分、實益擁有權、財富來源、資金來源及預期交易概況。視乎所涉司法管轄區、交易對手及交易特徵,可能需要進行強化盡職審查。

信用評估

法律及合規審查完成後,本行會進行全面的信用評估。此項分析考慮發行機構的財務實力、承諾的法律可執行性、國家及司法管轄區風險、市場狀況、交易期限、還款結構、監管資本影響,以及本行整體的風險胃納。

真實的 SBLC 或 BG 之存在,並不保證可取得融資。許多真實的票據並不適合用於以抵押品支持的貸款,因為整體交易並不符合審慎的銀行業標準。

融資結構

如擬議交易順利符合一切法律、商業、營運及信貸要求,本行可考慮提供部分以該票據為支持之融資安排。視乎交易性質,該等安排可採取結構性貸款、項目融資、貿易融資、循環信貸或其他經個別磋商之融資形式。

融資乃基於本行獨立的信貸決定,而非依據票據面值的任何預設百分比。墊款比率、抵押品價值、定價、還款條款及其他商業條件,均視交易的整體風險狀況而異,不能參照標準市場百分比確定。

持續監察

融資交易完成後,本行於交易存續期間持續監察融資安排及相關抵押品,包括定期審視發行機構、基礎商業活動、監管發展,以及任何影響支持工具之可執行性或價值的重大變化。

融資已全數清償且所有合約義務均已履行時,擔保安排將依融資文件的規定解除。

機構銀行業務,而非互聯網「變現」

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不參與涉及租賃式 SBLC、保證現金放款、固定變現比例、經紀人主導的融資結構或網路上經常宣傳的類似安排的任何方案。此類陳述並不符合既定的國際銀行業慣例。

以備用信用證或銀行保證函為支持的合法融資,屬專門的機構信貸形式,須經全面法律分析、獨立核實、合規審查、審慎信貸審批,並具備真實的商業實質。融資機構所評估者為整項交易,而非僅限於所提呈的票據。

唯有在符合上述要求的情況下,SBLC 或 BG 方可成為符合穩健國際銀行業務慣例、經專業結構設計之融資方案的一部分。

以票據為支持的融資所需文件

引言

以票據為依託的融資是一項專門的銀行程序,可能涉及合資格金融資產或票據的出售、贖回、貼現或以抵押為支持的融資。在商業用語中,此類安排常被稱為「變現」,但該詞往往並不準確,不應理解為票據自動轉換為現金。

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會就每項擬議交易逐一評估,並不單憑工具本身的存在作出判斷。本行會審視客戶、擁有權結構、商業目的、發行機構、法律可執行性、監管可接受性、可銷售性及交易的整體信貸質素。

任何金融工具均不產生獲得融資的權利。融資條款僅在完成法律、合規、營運及信貸盡職審查後方予考慮。

客戶分類

第一步是確定申請人的性質。客戶可以是自然人、公司實體、受監管機構、投資基金、信託、家族辦公室或其他法律安排。此分類決定開戶流程、適用的盡職審查標準及所需文件。

私人客戶須提供有效的政府簽發身分證明文件、居住地址證明、稅務識別資料,以及財富來源和資金來源的證明。

企業客戶須提供章程文件、註冊成立證明、最新公司登記冊摘錄、授權簽署人證明、授權該項交易的董事會決議或授權書、股權架構圖,以及董事、高級職員、股東及最終實益擁有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機構客戶,包括受監管金融機構、基金及信託架構,須提供下列證明:監管地位、牌照或註冊(如適用)、成立文件、管治文件、獲授權簽署人證明、基金或信託文件、法人機構識別編碼(Legal Entity Identifier,如適用),以及證明擬進行之交易屬其法定權限及投資授權範圍之內的文件。

凡交易涉及複雜的所有權架構、高風險司法管轄區、政治公眾人物、異常交易模式、受制裁地區,或來源不明的票據時,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將採取強化盡職審查。

金融工具說明

客戶必須提供擬申請融資的金融工具或資產的準確描述,包括工具類型、面值、貨幣、發行日期、到期日、發行人、適用法律、適用規則、參考編號,以及任何登記、託管或結算資訊。

如該工具屬可流通證券,客戶應提供 ISIN、CUSIP、通用代碼或其他公認的證券識別碼,並提供透過可接受的託管機構、結算系統或受規管金融中介機構託管的證明。

若相關文書屬銀行承諾,例如備用信用證、銀行保證函、見索即付保證函或跟單信用證,客戶須提供完整的文書文本、開立銀行詳情、適用規則、到期日、受益人資料,以及所有修改或相關函件。

如標的資產為應收帳款、保險單、基金權益、貴金屬持倉或其他金融資產,客戶須提供相關的合約、託管、估值及所有權文件,以足以供法律及商業審閱之用。

本行保留權利,自行判斷有關票據是否足以支持融資。許多票據雖屬真實,卻不適合用作銀行融資。

KYC、AML 及合規文件

在考慮任何融資建議之前,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必須完成 KYC、AML、CFT 及制裁合規程序。

客戶須提供完整的身份證明文件、實益擁有權資料、稅務居民聲明、財富來源證明、資金來源證明,以及對所得款項擬定用途的清晰說明。

企業及機構申請人必須披露所有最終實益擁有人、控制人、董事、授權簽署人及相關關連方。本行可要求提供組織架構圖、股東名冊、經審計帳目、監管備案文件、信託契據、基金文件或同等資料。

客戶須披露交易任何一方是否屬政治公眾人物、受制裁對象、涉及訴訟、與負面媒體報導有關聯,或與受限制司法管轄區有關連。

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會就制裁名單、政治公眾人物資料庫、負面新聞來源、監管紀錄及內部風險系統自行進行篩查。如出現合規方面的疑慮,本行可拒絕處理交易,而無須詳細說明原因。

財務狀況證明

如擬進行的交易涉及貸款、以擔保品為支持的融資或信貸融通,本行將評估申請人的財務狀況。客戶可能須提供經審計財務報表、管理帳目、銀行對帳單、流動資金證明、信用報告、現有債務明細、資產報表、業務計劃、現金流預測及還款能力證明。

對於企業客戶,本行可要求提供過去兩個或三個財政年度的財務報表、中期帳目、核數師確認函、稅務申報文件,以及現有銀行往來關係的詳情。

就私人客戶而言,本行可要求提供淨資產聲明、銀行推薦信、投資組合結單、稅務文件或獨立會計師確認函。

就機構客戶而言,本行可要求提供監管資本資料、管理資產規模、基金業績記錄、經審計的基金帳目、託管人確認函,以及投資者或委託授權文件。

優質的工具並不能免除了解客戶自身財務狀況的必要。本行會對交易作整體評估。

所有權、業權及產權負擔

客戶必須證明對相關票據或資產擁有合法所有權、實益權利或獲授權控制。本行須確信申請人有合法權利在擬議融資架構中出售、質押、轉讓、貼現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該票據。

證明文件可包括託管對帳單、帳戶對帳單、轉讓協議、受益人確認書、證券登記摘錄、所有權文件、購買協議、轉讓記錄或發行人確認書。

客戶亦須確認該票據不附帶任何留置權、質押、押記、轉讓、競合請求權、訴訟、禁制令、凍結令或先前的融資安排。如有必要,本行可要求提供留置權查冊、託管人確認函、發行人確認函、法律意見書或宣誓書。

任何現有的產權負擔、限制、質押、轉讓、不利索償或合約限制均須予以披露。未披露此等事項,通常將導致交易即時遭拒。

必須提供該工具的完整法律文本以供審閱。本行將分析其適用法律、司法管轄權、可執行性、可轉讓性、轉讓限制、付款條件、到期條款、修訂程序、文件要求,以及任何影響該工具作為抵押品價值的條款。

就備用信用證而言,視乎具體結構,可能適用 ISP98 或 UCP 600。就見索即付保證函而言,可能適用 URDG 758。就跟單信用證而言,通常適用 UCP 600。就證券而言,本行將審閱募集說明書、發行通函、信託契約、條款及細則、託管安排及轉讓限制。

本行並不要求每項票據均可轉讓或可分割。此類特性在部分架構中可能具有意義,但並非普遍要求。關鍵在於該票據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可執行性,並在商業上適合擬議的融資架構。

獨立驗證

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不會僅依賴副本、螢幕截圖、經紀人陳述或申請人聲明。本行會在適當情況下進行獨立核實。

就銀行工具而言,驗證可透過受控的銀行對銀行通訊、機構直接確認、經認證的 SWIFT 通訊或其他可接受的銀行間渠道進行。

就證券而言,核實可通過託管機構、清算系統、受監管經紀商、受託人、付款代理人、存管機構或公認的市場數據系統進行。

就應收帳款及貿易相關資產而言,核實程序可能涉及債務人、買方、保險人、承運人、檢驗公司、海關文件、運輸文件或其他交易對手方。

本行保留聯絡發行機構、託管人、法律顧問、核數師、受託人、監管機構或其他可靠第三方的權利。申請人及中介人不得試圖操控或限制本行的獨立核實程序。

視交易情況而定,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可能要求合資格律師出具獨立法律意見書。該等意見書可涵蓋公司授權、有效發行、可執行性、所有權、可轉讓性、管轄法律、擔保的完備、監管限制、稅務事宜、制裁考量,以及擬議架構的合法性。

如涉及多個司法管轄區,本行可能要求客戶所在地、發行人所在地、票據適用法律所屬地,以及可能涉及強制執行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顧問分別出具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須由本行認可的信譽良好的律師出具,並可能須以 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為收件人,或明確容許 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依賴。如有需要,本行亦可指示其自行聘用的律師,費用由客戶承擔。

監管及跨境要求

涉及金融工具的交易,可能觸發銀行、證券、制裁、稅務、外匯、投資、資料保護及反洗錢等法律下的監管義務。

凡涉及證券,本行將考慮適用的私募配售、轉讓限制、招股章程、託管服務及投資者分類規則。凡涉及貿易融資,本行將考慮適用的貿易、海關、運輸、保險及制裁規定。凡涉及跨境付款,稅務透明度、FATCA、CRS、預扣稅及外匯管制可能與之相關。

客戶須提供監管評估及申報所需的一切資料,當中可能包括稅務居民表格、CRS 自我證明、FATCA 表格、法人機構識別碼、企業稅號、監管註冊資料、投資授權確認書及證券法聲明。

凡無法在合法、透明且為監管所接受的框架內進行結構安排的交易,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概不辦理。

商業目的及所得款項用途

客戶須就擬議融資的商業目的及所得款項的預定用途提供清晰說明。融資旨在支持合法的商業、投資、貿易、項目、營運資金或資金管理活動。

僅為從票據中套取現金而設計、缺乏真實經濟實質的交易,不大可能符合資格。本行可要求提供合約、發票、項目文件、業務計劃、收購文件、投資授權書、預算進度表、提款計劃或其他可證明其商業合理性的材料。

資金用途必須合法、透明,並與客戶的業務概況相符。

銀行票據:特別說明

備用信用證、銀行保證函及類似的銀行承諾,常被誤解。它們並非現金等價物,亦不會自動變現;它們是為特定目的而簽發的或有合約責任。

在有限情形下,優質銀行承諾可作為獨立融資交易的抵押品或信用提升措施。本行將評估發行人、條款、適用規則、可執行性、司法管轄區風險、商業目的及還款結構。

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不參與租賃式 SBLC 計劃、保證現金釋放計劃、經紀主導的變現架構、固定貸款價值比承諾、缺乏商業實質的私募配售計劃,或僅以票據面值為基礎的安排。

商業條款

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不公布固定的墊款率、標準貸款價值比或預設定價表。商業條款視乎資產性質、發行人質素、可交易性、法律可執行性、司法管轄區、期限、還款來源、抵押結構、客戶概況、監管處理方式及當時市況而定。

僅在完成盡職審查及內部批准後,方會考慮條款。在正式文件簽署且所有先決條件均獲滿足之前,不存在任何融資承諾。

摘要

完整的文件資料是任何以票據為支持的融資方案不可或缺的基礎。客戶須提供清晰的證明,涵蓋身分、授權、所有權、合法來源、商業目的、財務狀況、監管合規及票據品質。

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運用此等資料,判斷擬進行的交易是否合法穩健、具商業理據、在運作上可行,並符合審慎的機構銀行業務慣例。

本行的程序刻意從嚴,旨在保障客戶、本行及金融體系的誠信。具透明各方、可核實的票據及合法商業實質的真實交易,可獲專業審閱。內容不全、缺乏透明度、帶投機性質或由經紀人主導的建議,一概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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