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為您設立基金架構
基金是匯集多位投資者資源的金融工具,投資於股票、債券、房地產或其他證券等各類資產以賺取回報。基金的首要目標是透過多元化的投資組合分散投資風險,同時爭取長期穩定的回報。
基金有不同類型,包括互惠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ETF)、對沖基金及私募股權基金。每種類型的基金均有其特定的投資目標、策略及營運架構。
- 互惠基金:此為集體投資計劃,匯集多位投資者的資金,投資於由股票、債券及其他資產組成的多元化投資組合。互惠基金由專業投資組合經理根據基金的投資目標作出投資決策。投資者可直接向基金或透過經紀,按每個交易日結束時計算的資產淨值(NAV)買入或賣出互惠基金份額。
- 交易所買賣基金(ETF):與互惠基金相似,ETF 匯集投資者資金,投資於多元化的證券組合。然而,ETF 如個別股票般在證券交易所買賣,投資者可於交易日內按市場價格隨時買賣份額。ETF 通常追蹤特定市場指數(如 S&P 500),相較互惠基金,在稅務及成本方面可能更具效率。
- 對沖基金:此類另類投資基金運用精密策略,在管理風險的同時爭取較高回報。對沖基金通常面向高淨值人士及機構投資者,並經常運用槓桿、賣空及其他進階技巧以追求回報最大化。與共同基金及 ETF 不同,對沖基金受到的監管較少,且最低投資金額及費用較高。
- 私募股權基金:此類基金直接投資於非上市公司,或收購上市公司使其私有化,旨在提升營運效率並提高所收購業務的價值。私募股權基金通常向合資格投資者及機構開放,投資期限較長,並要求投資者在預定期間內承諾投入資本。
基金的運作方式,是匯集投資者的資本,按基金的目標及策略進行投資,並將任何收益或增值分派予投資者。基金由專業經理人監督,由其作出投資決策並管理投資組合。基金經理就其服務收取費用,通常包括管理費(按管理資產的百分比計算),在若干情況下亦包括表現費(按利潤的百分比計算)。



典型的基金所在地,亦稱金融中心或基金註冊地,是指具備完善法律及監管架構、稅務優惠,以及金融服務業專業水準卓越的司法管轄區。這些地區憑藉其穩定性、透明度及良好聲譽,對基金經理及投資者具有吸引力。
全球最常見的基金註冊地包括:
- 美國:美國是全球最大的基金市場,擁有種類繁多的共同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ETF)、對沖基金及私募股權基金。主要金融中心包括紐約市及舊金山。
- 盧森堡:作為歐洲最大的基金註冊地,盧森堡以其健全的監管框架及跨境基金分銷方面的專業能力見稱。該國提供多元化的投資基金架構,包括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UCITS)及另類投資基金(AIF)。
- 愛爾蘭:愛爾蘭是另一個重要的歐洲基金註冊地,為 UCITS 基金的主要中心,以高效且透明的監管環境見稱。都柏林是愛爾蘭的主要金融中心。
- 開曼群島:此英國海外領地是重要的離岸基金註冊地,尤以對沖基金及私募股權基金為然。開曼群島提供稅務中性的環境、靈活的監管框架及高度的保密性。
- 英屬維爾京群島(BVI):與開曼群島相似,BVI 是廣受歡迎的離岸基金註冊地,提供稅務中性、有利營商的法律制度及廣泛的服務供應商網絡。BVI 基金尤其受新興管理人及規模較小的基金青睞。
- 百慕達:另一個著名的離岸基金註冊地。百慕達以優惠的稅務環境、監管完善的金融服務業及高素質的專業人才見稱,是對沖基金、保險連結證券基金及私募股權基金的熱門註冊地。
- 香港及新加坡:這兩個亞洲金融中心近年迅速發展,吸引了包括互惠基金、對沖基金及私募股權基金在內的各類基金。兩地均提供監管完善的環境、技術嫻熟的人才,並毗鄰快速增長的亞洲市場。
- 瑞士:瑞士長期享有金融服務專業的聲譽,為眾多私人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及對沖基金的所在地。該國政治環境穩定,監管框架健全,與歐洲市場關係緊密,但並非 EU 成員。
- 荷蘭:以健全的法律框架及具稅務效益的基金架構見稱,荷蘭是以歐洲為重點的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權及房地產基金)的理想所在地。
以上僅為全球若干典型的基金註冊地。基金註冊地的選擇取決於多項因素,例如基金的投資目標、目標投資者群體、監管要求及稅務考量。

投資基金:主要平台及市場
投資基金,包括共同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ETF)、對沖基金及私募股權基金,於全球各個平台進行交易。這些基金透過匯集機構及零售投資者的資金,投資於涵蓋股票、固定收益、房地產、商品及另類投資的多元化投資組合,在資產管理中扮演核心角色。
全球基金平台
1. 盧森堡證券交易所(LuxSE)
盧森堡是全球領先的基金註冊地之一,尤其是跨境投資基金。該國的監管框架支持設立 UCITS(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及 AIF(另類投資基金),使其成為歐洲及國際資產管理人的首選地點。眾多全球投資基金在盧森堡註冊,受益於其穩健的管治、稅務中性以及進入歐洲市場的便利。
2. 愛爾蘭證券交易所(Euronext Dublin)
愛爾蘭交易所(Euronext Dublin)是全球基金市場的另一重要參與者,專門從事交易所買賣基金(ETF)、互惠基金及對沖基金的上市。愛爾蘭是歐洲僅次於盧森堡的第二大基金註冊地,以高效的基金行政管理及遵從歐洲法規而見稱。其國際金融服務中心(IFSC)吸引來自全球各地的基金。
3. 開曼群島
開曼群島是對沖基金及私募股權基金的主要註冊地。開曼群島以優惠稅務政策及靈活的法律框架著稱,是以機構投資者為對象的另類投資基金的首選註冊地。
區域基金市場
北美洲
北美是最大且最成熟的投資基金市場,主要受零售及機構投資者的強勁需求所推動。
1. 美國
美國在全球基金業中佔主導地位,大部分共同基金及交易所買賣基金(ETF)於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及納斯達克(NASDAQ)等主要交易所買賣。貝萊德(BlackRock)、先鋒集團(Vanguard)、富達(Fidelity)及道富(State Street)等領先基金公司管理著全球部分規模最大的基金,產品涵蓋被動型指數基金至主動管理型共同基金。美國亦為私募股權基金及對沖基金的樞紐,尤其集中於紐約及波士頓等金融中心。
2. 加拿大
加拿大的基金市場以多倫多證券交易所 (TSX)為中心,以種類繁多的共同基金及交易所買賣基金見稱,包括專注於本土股票、能源及商品的基金。加拿大資產管理行業亦正擴展其另類投資產品,包括私募股權及基礎設施基金。
歐洲
歐洲是跨境基金領域的全球領導者,其基金業務有相當大比例集中於盧森堡及愛爾蘭。
1. 英國
倫敦證券交易所(LSE)是交易所買賣基金、投資信託及互惠基金的主要平台。英國脫歐後,憑藉其深厚的資本市場及健全的監管框架,英國持續吸引專注於全球股票、固定收益及另類資產的基金。
2. 德國
德國的基金市場以 Deutsche Börse (Xetra) 平台為核心,平台上市產品涵蓋多種交易所買賣基金及互惠基金,同時服務零售及機構投資者,尤其側重歐洲股票及固定收益產品。
3. 法國及荷蘭
在巴黎泛歐交易所(Euronext Paris)及阿姆斯特丹泛歐交易所(Euronext Amsterdam)上市的基金面向多元化的投資者群體,產品涵蓋由追蹤指數的 ETF 至專門的另類投資基金。
亞太地區
在財富不斷增長及投資工具日益普及的推動下,亞太地區已成為基金業快速增長的市場。
1. 日本
東京證券交易所(TSE)上市的 ETF 及互惠基金數量龐大,其中許多產品以本地股票及固定收益為主。日本規模龐大的退休基金產業亦帶動了對機構投資產品的需求。
2. 香港
香港聯合交易所(HKEX)是環球及區域基金的樞紐,提供 ETF、互惠基金及對沖基金。香港亦透過股票市場互聯互通等計劃,成為內地投資者的門戶。
3. 新加坡
新加坡交易所(SGX)以專注於交易所買賣基金及結構性基金而聞名,所提供的產品以區域及全球市場為對象。憑藉有利的監管環境,新加坡亦是對沖基金及私募股權基金的註冊地。
4. 澳洲
澳洲證券交易所(ASX)是交易所買賣基金(ETF)及管理基金的主要平台,重點涵蓋澳洲股票、商品及全球多元化投資。
中東及非洲
1.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UAE)
阿聯酋,尤其是透過迪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正逐步成為面向中東投資者之基金樞紐,為傳統基金及符合伊斯蘭教法之基金提供平台。
2. 南非
約翰內斯堡證券交易所(JSE)上市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及互惠基金種類繁多,並以本地股票及商品為主。
全球基金市場主要趨勢
- 被動投資的增長:在投資者對低成本、分散投資工具的需求推動下,ETF在全球迅速普及。
- 另類投資:隨著機構投資者尋求分散投資,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及基礎設施基金的覆蓋範圍不斷擴大。
- 可持續發展與 ESG 重點:具環境、社會及管治(ESG)授權的基金增長強勁,反映投資者偏好的轉變。
- 科技整合:數碼平台及智能投資顧問令零售投資者更容易投資基金,在新興市場尤其如此。
此全球基金平台網絡為投資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資工具,涵蓋傳統的互惠基金及 ETF,以至專門的對沖基金及私募股權產品。各市場因當地法規、投資者偏好及宏觀經濟狀況而各具獨特機遇,使全球基金業既充滿活力,亦成為現代金融不可或缺的一環。

設立自己的投資基金涉及多個關鍵步驟,包括確定基金的目標及架構、選擇適當的司法管轄區、取得必要的批准及註冊,以及建立基金的營運基礎設施。
以下為設立自有投資基金的逐步指引:
- 確定投資策略及目標:確定基金之投資目標、目標資產或行業、投資方式及風險管理策略。須考慮市場狀況、投資者意欲及閣下在所選領域之專業能力。
- 選擇基金架構:選擇適當的基金法律架構,例如有限合夥、公司或信託。該架構應與基金的投資策略、目標投資者及司法管轄區的要求相符。
- 選擇基金註冊地:考慮監管、稅務、投資者偏好及營運成本等因素,為您的基金選擇合適的司法管轄區。常見的基金註冊地包括美國、盧森堡、愛爾蘭、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百慕達、香港、新加坡、瑞士及荷蘭。
- 組建團隊:組建具備所需技能及專業知識的團隊以管理基金,成員包括投資組合經理、分析師、風險管理專業人員及支援人員。
- 編製發售文件:擬備基金的發售文件,例如章程或私募備忘錄(PPM),文件須載明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費用結構、風險因素及其他相關資料。並須諮詢法律顧問,以確保文件符合適用法規。
- 註冊基金並取得監管批准:視所選註冊地及基金架構而定,您可能需要向相關監管機構辦理基金註冊,並取得必要的牌照或批准。這可能涉及提交基金的發售文件、提供有關管理團隊的資料,以及滿足其他監管要求。
- 委任服務供應商:聘用主要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例如基金行政管理人、託管人、主經紀商、核數師及法律顧問。這些服務供應商在基金的營運、合規及匯報方面擔當重要角色。
- 建立基金的營運基礎設施:建立基金日常營運所需的系統及流程,包括交易執行、投資組合管理、風險管理及投資者報告。
- 向潛在投資者推介基金:制定行銷計劃以吸引投資者,方式可包括建立人脈、參與行業活動及運用既有關係。尤其在向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投資者進行推介時,須留意有關行銷及招攬活動的任何監管限制。
- 推出基金:在取得必要批准及完成註冊,且基金基礎設施建置完成後,即可透過接受投資者的首批投資推出基金。
設立投資基金可能是一個複雜而耗時的過程,涉及多方面的監管、法律及營運考量。務須諮詢律師、會計師及基金顧問等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士,以確保基金順利成立,並持續遵守適用法規。

設立 IFB 基金所需的基本文件
在 IFB 旗下設立基金,須作周密籌備,並嚴格遵守法律及監管標準。閣下的法律顧問將在準備下列六份對基金順利成立不可或缺的基本文件方面發揮關鍵作用:
1. 私募配售備忘錄(PPM)
2. 有限合夥協議(LPA)
3. 認購協議
4. 投資管理協議
5. 普通合夥人營運協議
6. 管理公司營運協議
就美國基金而言,通常亦需辦理若干配套服務及備案事宜,包括:設立有限合夥企業、管理公司及普通合夥人;擬訂管理公司營運協議;辦理 EDGAR 註冊及提交;擬訂並提交州級及聯邦級 Form D 通知;並視需要辦理任何其他州級或聯邦級註冊或豁免申請,以及其他必要之基金設立文件。
1. 私募配售備忘錄(PPM)
私募發行備忘錄是一份完整的證券披露文件,向潛在投資者提供有關基金的全部重要資料,旨在使投資者能夠就其投資作出知情決定。私募發行備忘錄與首次公開發行中的招股章程相類似,詳細介紹基金的架構、條款及管理公司的背景,並說明與投資策略、市場狀況及投資限制等相關的主要風險事項。
如欲深入了解私募配售備忘錄的內容,歡迎參閱本行刊物:《私募配售備忘錄包含哪些內容?》
2. 有限合夥協議(LPA)
有限合夥協議是基金的法律基石,訂明基金的條款,並載列投資者與基金經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私募配售備忘錄以通俗易懂的語言撰寫,與之不同,有限合夥協議是一份詳盡的法律文件,規範基金錯綜複雜的運作事宜。有限合夥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 權限與管理:全面說明普通合夥人的權力、活動及報酬,以及合夥企業的整體管理。
- 費用及開支:詳盡說明基金將產生的所有費用及開支,包括管理費、績效獎勵及其他可能的收費,這些最終將直接或間接影響有限合夥人。
- 損益分配:說明各合夥人之間如何分配及分派損益,包括利潤的計算方法及贖回時間。
- 投資資本要求:有關投資資本的詳細規定,包括提取及贖回程序、通知要求、最低及最高提取金額、鎖定期、贖回限制、分派日期,以及任何其他相關條款。
- 基金生命週期:說明基金的設立、目的、存續期間及終止程序(無論為自願終止或非自願終止)。
- 財政活動:年度活動概要,包括申報義務、會計程序、財務報表、審計(如有)、資本帳戶結算,以及帳簿與記錄的保存。
- 責任與彌償: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及投資經理可依據的責任限制與彌償條款。
- 授權書:此一指定賦予普通合夥人代表有限合夥人行事的權限,用途包括就基金所持證券行使表決權、執行基金投資、接納新的有限合夥人,以及修訂持續開展基金業務所需的基金設立文件。
- 其他要求:基金對其合作夥伴提出的任何其他義務或事項。
為正式完成投資,投資者須簽署副署頁,同意受有限合夥協議或營運協議(視情況而定)的條款約束。
3. 認購協議
認購協議是投資者與基金之間的合約文件,訂明投資者的初始資本承諾,並列明作出投資所依據的條款。該文件為投資者清楚勾勒取得基金有限合夥權益所需的各項步驟,並向基金經理提供有關投資者資格的重要資料。投資者須聲明其符合特定資格條件,例如依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規例及相關州法律所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或「合資格客戶」。
4. 投資管理協議
投資管理協議確立基金與投資管理公司之間的正式關係。該協議界定基金經理人為換取報酬而提供的服務,並授予基金經理人授權書。此項授權使基金經理人受託就基金資產及有限合夥人所作出的任何出資向基金提供意見,並賦予其廣泛的全權決定權,依照基金的投資策略管理投資者的資金及證券。鑒於基金經理人與普通合夥人往往由相同人士(發起人)控制,本協議通常由同一批簽署人代表雙方簽署。
5. 營運協議
(管理公司及普通合夥人營運協議)
管理公司及普通合夥人的營運協議均為關鍵法律文件,載明基金主要負責人的權利、責任及管治架構。每份文件均規定所有權權益及決策權如何在普通合夥人及管理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之間分配。此等協議雖不向投資者披露,但必須審慎擬定,以確保符合所有適用法律及監管規定。
6. Form D 備案及其他註冊
除核心基金文件外,遵守監管備案規定亦至關重要。就美國基金而言,這包括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及各州證券監管機構編製並提交Form D備案文件。視乎基金的業務活動及架構,亦可能須註冊為投資顧問,或向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註冊為商品基金經營者,並須備妥其他必要的基金設立文件。
IFB 確保所有文件均經周全準備並符合監管標準,為閣下基金的推出奠定穩固基礎。本行承諾協助閣下提升投資者信心、確保合規,並促進基金的長遠成功。
如閣下就基金設立過程的任何環節需要進一步說明或協助,請隨時聯絡 IFB 的專家團隊。我們將於每一步提供指導與支援。

發行及維持債券與投資基金之成本
| 類別 | 費用類別 | 債券 | 投資基金 |
|---|---|---|---|
| 初始發行及設置 | 包銷費用 | 發行總額的 0.5%–2.0% | 2.0%至6.0%(配售費用) |
| 法律及監管費用 | 發行規模的0.05%至0.3%(1萬至5萬歐元) | €25k–€200k | |
| 評級機構費用 | 發行總額的 0.02%–0.1% | 通常不適用 | |
| 上市費用 | €5k–€50k | €25k–€250k | |
| 市場推廣及分銷 | 發行規模的 0.1%–0.5% | 2萬至20萬歐元 | |
| 託管人及存管機構的設立安排 | 通常不適用 | 1 萬至 5 萬歐元 | |
| 審計與估值 | 通常已計入法律費用 | 1 萬至 5 萬歐元 | |
| 監管註冊 | 1 萬至 5 萬歐元 | €5k–€50k | |
| 受託人及付款代理人的安排 | €2k–€20k | 通常不適用 | |
| 投資者關係架構設置 | €15k–€50k | 已包含於行銷費用中(€20k–€200k) | |
| 持續維護 | 管理費 | 不適用 | 每年按管理資產規模 0.5%–2.0% |
| 託管服務及存管費用 | 不適用 | 每年管理資產規模的 0.02% 至 0.1% | |
| 行政及會計 | 每年 €10k–€100k(合規申報) | 每年佔管理資產(AUM)的 0.05%–0.25% | |
| 審計費用 | 通常納入報告內容 | 每年 €10k–€50k | |
| 受託人及付款代理人費用 | 每年 €2k–€20k | 通常不適用 | |
| 報告與合規 | 每年 10,000 歐元至 100,000 歐元 | 每年 €15k–€75k | |
| 投資者關係 | 每年 €15k–€50k | 每年 20,000 歐元至 75,000 歐元 | |
| 分銷及銷售費用 | 通常不適用 | 每年 0.1%–1.0%(尾隨佣金) | |
| 票息支付 | 年票息 2%–8% | 通常不適用 | |
| 表現費 | 通常不適用 | 超額回報的10%–20%(附條件) |
比較概覽及成本管理考量
- 債券:一般而言,前期固定發行成本較高,但年度維持成本相對較低(不含利息支出)。利息成本為長期內的重大支出。
- 基金:設立成本略低(與規模成比例),但與管理資產規模直接掛鉤的持續營運開支則明顯較高。成本隨基金規模按比例上升,尤其是管理費及可能的業績相關費用。
發行及管理投資基金的相關成本
設立及持續運作投資基金(無論是互惠基金、對沖基金或 ETF),均涉及若干特有開支,詳列如下:
A. 基金設立(初始設置成本)
1. 法律及監管成本
- 起草基金招募說明書、投資管理協議及合規手冊。費用一般介乎 25,000 歐元至 200,000 歐元,視乎複雜程度及司法管轄區而定。
2. 註冊及監管費用
- 向證券監管機構(例如 SEC、FCA、BaFin、CSSF)繳付的備案費用。約為 5,000 歐元至 50,000 歐元,視司法管轄區而定。
3. 行銷與分銷
- 與基金行銷文宣、網站建置、品牌塑造及推廣活動相關的費用。一般介乎 €20,000–€200,000,視目標市場及基金規模而有顯著差異。
4. 託管人及存管人設立費用
- 託管安排的託管銀行費用。初始設置費用通常介於 €10,000 至 €50,000 之間。
B. 持續營運及維護成本
1. 管理費
- 由資產管理人每年就投資組合管理收取。常見範圍:每年按管理資產規模(AUM)的 0.5%–2.0% 計算。
2. 託管服務及存管費用
- 託管銀行收取的持續性保管費用。通常為資產管理規模的每年 0.02%–0.10%,部分設有最低固定費用。
3. 行政及會計費用
- 資產淨值(NAV)的計算、帳簿記錄及向投資者報告。費用通常為基金資產的每年 0.05% 至 0.25%。
4. 審計費用
- 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通常每年約為 10,000 至 50,000 歐元。
5. 法律及合規成本
- 合規監督及持續性法律諮詢服務。費用通常介乎每年15,000歐元至75,000歐元之間。
6. 分銷及銷售費用(尾隨佣金)
- 就持續分銷而支付予金融中介機構及平台的款項。視分銷渠道而定,通常為每年0.1%至1.0%。
7. 績效費(選擇性/附條件)
- 基金回報超出特定基準部分所收取的額外報酬,通常為相對於預設基準或高水位線超額表現的 10%–20%。
8. 投資者關係與溝通
- 持續進行投資者關係活動、定期報告及通訊的費用。年度預算一般約為20,000歐元至75,000歐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