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款与条件
一般业务条款与条件
2022.1版
本一般条款与条件规范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LTD与其客户之间的关系。除非本行与客户之间另有书面协议,本条款适用于每一账户、服务和交易。
1. 司法管辖范围
1.1 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LTD 持有 AOFA 牌照,设立于科摩罗联盟安茹昂,持有 A 类全面银行牌照,编号 L1149。本行未获授权成为欧盟或欧洲经济区的信贷机构,亦不声称持有任何此类授权。
1.2 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如作出此类要约或提供此类服务属违法行为,或须取得本行尚未取得的授权或牌照、完成本行尚未完成的注册,或设立本行尚未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其他机构,则本行网站、本条款或任何相关材料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在该司法管辖区提供银行或金融服务的要约、招揽、邀请或推介。
1.3 客户确认,客户系主动联系本行,且本行或任何代表本行行事的介绍人或中介机构均未就所申请的服务向客户进行个别招揽;但适用于客户的法律允许该等招揽的情形除外。
1.4 访问本行网站、与本行通信以及参加任何视频会议或咨询,均不构成银行关系,亦不产生获得账户或任何服务的权利。
1.5 任何服务的提供均始终受适用法律、监管要求、司法管辖区准入资格、客户资格以及本行对客户的接纳所约束。2. 定义
2.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在本条款中:
“账户”指客户在本行持有的任何类型的账户,包括活期账户、存款账户、经纪账户、贵金属账户、监管账户、托管账户及隔离账户。“被授权人”指客户按照本行规定的形式和程序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其有权就某一账户发出指示的自然人。
“本行”指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LTD,位于科摩罗联盟安茹昂岛。
“银行营业日”指科摩罗联盟境内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公共假日之外、本行开门办理一般银行业务的日子。
“客户”指以其名义开立账户或以其名义提交账户申请的自然人或法人。
“费用表”指本行公布或通知的、并不时修订的费用、佣金及利差表。
“指示”指客户或授权人士就某一账户或服务向本行作出的任何命令、指令或请求。
“最低余额”是指本行就相关账户类型所规定的金额,客户须按照第9条的规定存入并维持该金额。“开户文件”是指《开户申请表》、《质押及转让总契约》,以及(如适用)《交易账户一般条件》和《交易量合同》,连同本行要求提供的全部身份、所有权及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服务”指本行向客户提供或使客户可获得的银行、支付、资产托管、经纪、咨询及相关服务。
“本条款”指根据第29条不时修订的本《一般业务条款与条件》。
3. 释义
3.1 标题仅为便于查阅,不影响条文的解释。
3.2 对某一条款的提述,指对本条款与条件中该条款的提述。3.3 对某一法规或规章的提述,指对其不时有效的版本的提述。
3.4 “包括”一词的使用不具限制性。
3.5 单数包括复数,复数包括单数。
3.6 如本条款与本行和客户签署的特定书面协议存在冲突,则就该协议所规范的事项,以该特定协议为准。如本条款与开户文件存在冲突,则就开户文件所规范的事项,以开户文件为准。
4. 关系范围
4.1 本行按执行及账户持有的方式提供服务。除非经本行签署的单独书面委托明确规定,本行不提供投资建议、税务建议或法律建议。
4.2 客户须自行负责确定在客户居住地、注册地或纳税义务所在地的司法管辖区持有本行账户所产生的税务、法律及监管后果,并自行办理客户依法须办理的全部申报及声明。
4.3 除非另有书面明确约定,本行无义务提供任何特定服务、接受任何特定指示,或继续提供其先前已提供的服务。
4.4 本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为银行与客户的关系。除适用法律下银行与客户关系所产生的关系外,本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在双方之间构成合伙、合营、代理或信义关系。
5. 客户准入与接受
5.1 申请开立账户,须提交完整且已签署的开户文件,并附本行要求的全部证明文件。
5.2 提交申请即为邀请本行考虑建立银行业务关系。该申请不构成本行开立账户的义务,亦不赋予客户任何权利。
5.3 在接受申请之前,本行会确定是否可以在申请人所在司法管辖区合法地向其提供所申请的服务,以及是否适用任何许可、设立、监管或其他限制。来自本行无法合法提供所申请服务的司法管辖区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5.4 本行可自行决定拒绝任何申请,且无义务说明理由。
5.5 银行业务关系仅在本行书面确认接受并依据第9条激活账户后方告成立。
6. 介绍人与业务促成方
6.1 向本行引荐潜在客户的介绍人、业务促成方、代理人、顾问及其他业务促成方均为独立方。其并非本行的雇员、代表或代理人,无权约束本行。
6.2 任何中介人均无权代表本行作出任何陈述、承诺、保证或约定,无权报出条款,无权确认申请已获接受,亦无权声明客户可获得任何服务。
6.3 任何中介机构均无权在某一司法管辖区代表本行招揽银行业务,如在该司法管辖区招揽业务将要求本行持有其并不持有的授权或设立机构,亦不得声称本行服务普遍向该司法管辖区的居民或实体提供。
6.4 对于任何中介人的任何声明、陈述、作为或不作为,本行概不承担责任。客户与中介人之间约定的任何费用,属于双方之间的事宜,对本行不具约束力。
6.5 客户应向本行披露参与引荐的任何中介机构的身份,并说明最初接触是否由客户发起。
7. 身份识别、尽职调查与持续监测
7.1 本行负有识别客户、受益所有人及资金来源的义务。客户应提供本行为履行上述义务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和文件,并应在本行提出要求时及时提供。
7.2 客户须就其名称、地址、居所、税务居民身份、法律形式、所有权、控制权、受益所有权、授权人员或政治公众人物身份的任何变更,立即通知本行。7.3 本行对业务关系进行持续监测,并可随时要求客户提供更新的文件、对任何交易作出说明,或提供资金来源或去向的证明。
7.4 如客户未在本行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本行可依据第23条的规定限制或暂停该账户。
7.5 客户保证其向本行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文件真实、完整且不具误导性,并保证存入账户的所有资金均来源合法。
8. 制裁与禁止性活动
8.1 本行不与受适用国际制裁的个人或实体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亦不执行将违反该等制裁的交易。
8.2 如本行认为执行某项交易将会或可能违反适用法律、制裁规定或本行内部政策,或主管当局或代理行机构要求本行如此行事,本行可拒绝、延迟、拦截或冲正任何交易,并可冻结或关闭任何账户。
8.3 对于依据第8.2条采取的行动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本行概不负责;在禁止披露或披露不适当的情况下,本行亦无义务披露采取该等行动的原因。
8.4 客户不得将任何账户或服务用于任何非法目的,包括洗钱、恐怖主义融资、逃税、欺诈,或签发或流通虚构或不存在的金融工具。
9. 账户激活费和最低余额
9.1 客户应支付本行规定的账户激活费(目前为每个账户每年EUR 25,000)。首期费用于申请获受理时支付,须在本行受理通知所载期限内并按其中指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其后各期费用于账户激活之每个周年日到期。该费用不予退还。
9.2 账户激活费用于覆盖建立和维持业务关系所需的监管、合规及运营工作,包括强化尽职调查和高级管理层审核,以及本行网站所述对合格资金的保险类保护。该费用不属于存款,亦不计入账户。
9.3 账户激活后,客户须自激活之日起六十(60)个日历日内,按本行指定的付款方式存入最低余额。
9.4 账户须在连续十二(12)个月的期间内维持最低余额。该期间仅在最低余额足额存入后开始计算,且若余额在任何时点低于最低余额,则重新起算。超出最低余额的款项可自由转出,但须遵守本条款。
9.5 若最低余额未在第9.3条所述期限内注资,本行可对账户施加运营限制,或依照第23条将其置于受限或休眠状态。
9.6 在第9.4条所述期限届满后,最低余额不再受维持要求约束,客户可自由支配,但须受第18条项下任何担保权益的限制。
10. 费用、佣金及加点
10.1 客户应支付费用表所列的费用、佣金、价差、手续费和开支,以及本行在执行指令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第三方费用,包括代理行费用、中间行扣费、汇兑成本和快递费用。
10.2 本行可无需事先通知,从客户的任何账户中扣收根据第10.1条应付的任何款项。
10.3 本行可修订费用表。修订自公布或通知后三十(30)个日历日起生效;但法律或第三方要求作出的变更即时生效。
10.4 如需进行货币兑换,本行将按执行时的自定汇率办理,该汇率可能包含加点。汇率风险由客户承担。
10.5 应付本行的款项须全额支付,不得抵销、反请求或扣减。如法律要求作出扣减,客户应相应增加应付金额,使本行收到的款项与未作扣减时应收到的金额相同。
11. 指示与授权人员
11.1 本行依据客户或授权人通过本行所通知的渠道并以本行所通知的格式发出的指示行事。本行可随时指定、变更或撤销允许使用的渠道。11.2 本行有权依赖其合理认为源自客户或授权人的任何指示,且无义务作进一步查询。
11.3 对于不完整、含义模糊、前后不一致、未经签署、明显经过篡改或者本行有理由认为并非真实的指令,本行可自行决定拒绝执行且无需承担责任,并可要求在执行前通过另一渠道予以确认。
11.4 一旦本行已开始执行指令,该指令即不得撤销。本行将尽合理努力就撤回请求采取行动,但不保证撤回必定成功,由此产生的任何第三方费用由客户承担。
11.5 客户一经获悉任何访问凭证、认证设备或签名遗失、被盗或遭未经授权使用,应立即通知本行。在本行收到该通知并获得合理的处理时间之前,客户须承担该凭证被使用所产生的后果。
11.6 授权人员的授权撤销,仅在本行收到按本行要求格式出具的书面通知后方始生效。
12. 支付指令的执行
12.1 账户已配置为可办理SWIFT、SEPA、RTGS及RTP转账。账户激活后可申请开通其他功能,是否开通由本行酌情决定,但账户须状况良好,且须遵守本行规定的任何条件并支付本行规定的任何费用。
12.2 本行在考虑截止时间、币种、路径、代理行可用性及合规审查的情况下,于合理期限内执行指令。本行不保证在任何特定期限内完成执行。
12.3 适用本行公布或通知的截止时间。在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指令,或在非银行营业日收到的指令,视为于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收到。
12.4 客户应对所有支付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包括收款人名称、账号、IBAN和BIC。若支付按所提供的信息执行,则即使该等信息有误,该支付亦视为已正确执行。
12.5 如账户可用资金不足、执行指令将违反第8条,或本行依据第7条需要进一步信息,本行可拒绝执行指令。本行无义务提供透支;任何经本行默许的透支款项须按要求偿还,并按本行适用的利率计息。12.6 入账资金以收到终局且不可撤销的结算为前提予以记入。如结算失败、付款被召回,或本行须退还该笔资金,本行可冲销暂记入账的款项。
13. 代理行及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13.1 本行通过代理行、清算系统、托管人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提供方执行跨境交易。本行以合理审慎的态度选择该等第三方。
13.2 通过上述各方执行的交易,适用其规则、程序、截止时间、合规要求及扣款,本行对此无法控制。
13.3 对于任何代理行、清算系统、托管人或其他第三方的作为、不作为、无力偿债、延误、冻结、止付或扣款,本行不承担责任,但本行在选择该第三方时未尽合理审慎义务的除外。
14. 其他转账方式
14.1 本行可提供其他转账方式,包括KTT、API和JSON报文、IPIP、服务器对服务器及账簿对账簿转账。是否提供由本行酌情决定,并须符合单独的技术和合规条件。
14.2 此类方式仅在账户激活后、经书面申请,且在本行对交易对手、收付款通道及预期用途感到满意的情况下方可启用。
14.3 客户确认,此类方式可能不具备SWIFT、RTGS或SEPA转账所具有的结算终局性、可追溯性或争议解决机制,并接受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
15. 数字资产
15.1 本行接受数字资产转账的,仅限于本行就相关交易以书面指定的形式、网络、地址及服务提供方。
15.2 如转账发送至本行就该笔交易指定地址以外的地址,或通过本行指定网络以外的网络发送,则可能无法追回。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5.3 本行对收到的数字资产实施区块链分析及来源筛查;如筛查显示相关资产与非法活动或受制裁方存在关联,本行可拒绝、退回或冻结该等资产。
15.4 客户承担与数字资产相关的全部价格、网络、协议及兑换风险。
16. 交易账户
16.1 拟通过账户交易金融工具,或委托本行开立相关工具的客户,须另行签署《交易账户一般条件》和《交易量合同》。
16.2 交易量由本行与客户个别约定,并记录于交易量合同。《交易账户一般条件》项下的交易费用按约定的交易量计算。
16.3 交易量合约经本行副签并生效,且适用的交易费用已结清后,方可启用交易。增加或续期交易量须订立新的交易量合约。
16.4 就交易活动而言,如与本条款与条件存在任何不一致,以《交易账户一般条件》为准。
17. 对账单、记录与异议
17.1 本行通过与客户约定的渠道,按本行规定的时间间隔提供账户对账单。
17.2 客户应在收到每份对账单及每笔交易确认书后及时审阅,并须自对账单可供查阅之日起三十(30)个日历日内就任何异议向本行发出书面通知。
17.3 如在上述期限内未收到异议,则对账单视为已获确认,但明显错误、欺诈或客户无法合理发现的记录除外。
17.4 除存在明显错误外,本行账簿及记录构成其中所载交易的证据。电子记录、报文日志和录音与书面记录具有同等证据效力。17.5 如未收到预期的对账单或确认书,客户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本行。
18. 担保权益、抵销与质押
18.1 客户授予本行对本行为客户账户持有的所有资产、余额、证券、贵金属及债权的担保权益,作为本行因银行关系而对客户产生的所有现有及未来债权的担保。开户时签署的《一般质押及转让契据》对该担保权益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
18.2 本行可将其对客户享有的任何债权与为客户持有的任何余额相抵销,不论币种、账户为何,亦不论该债权与余额币种或到期日是否相同。如为此需要进行货币兑换,本行适用其自身汇率。
18.3 如客户未能在到期时清偿本行的债权,本行可在适用法律要求的通知之后,按本行认为适当的方式和时间处分质押资产。
19. 通讯
19.1 本行通过开户时约定的渠道与客户沟通。本行发出的通知,自发送至客户最近所告知的地址、电子邮箱地址或即时通讯标识之后的下一个银行工作日起视为已送达。
19.2 客户确认,电子邮件和即时通讯服务并不安全,信息可能被截获、延迟、篡改或丢失;除非已商定特定的身份验证程序,否则本行不接受通过非安全渠道发出的支付指令。
19.3 客户应及时告知本行其最新联系方式。如函件无法送达,本行可将函件留存以供客户取阅,未收到函件的后果由客户承担。
19.4 本行可出于证据留存及合规目的,对电话通话和视频会议进行录音录像。
19.5 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双方沟通以英文进行。如为便利起见提供译文,则以英文版本为准。
20. 保密与披露
20.1 本行对涉及客户及业务关系的信息予以保密,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不予披露。
20.2 在下列情形下,本行将披露信息:适用法律或有权机关或法院的命令要求披露;执行指令所必需;代理行、清算系统、托管人或交易所涉其他方要求披露;为保护或行使本行权利所必需;或客户已表示同意。
20.3 客户确认,跨境付款指令必然涉及将客户的身份识别数据传送至代理行、清算系统,以及(如适用)付款所经过国家的主管机关。本行无法控制上述各方对该等数据的使用。
20.4 本行遵守适用的自动信息交换制度,包括FATCA、经合组织《共同申报准则》以及在其所在司法管辖区实施的《加密资产申报框架》,并据此报送信息。
20.5 客户应对有关本行系统、程序、定价及内部安排且未公开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
21. 数据保护
21.1 本行是与银行业务关系相关的个人数据处理的控制者,并决定该等处理的目的和方式。
21.2 本行处理个人数据,用于建立和管理业务关系、执行指令、履行其法律、监管及报告义务、管理风险、防范欺诈和金融犯罪,以及行使其权利。
21.3 本行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护个人数据免遭未经授权的访问、丢失、篡改和泄露。
21.4 为实现第21.2条所述目的而有必要时,个人数据可传输至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代理行、清算系统、托管机构、服务提供商及有关当局。本行对代表其行事的服务提供商施加适当的保密义务。
21.5 本行按适用法律及其自身记录保存义务所要求的期限留存个人数据,期满后予以删除或匿名化处理。21.6 有关个人数据的请求可以书面形式向本行提出。本行在其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予以答复;如遵从请求将与法律或监管义务相冲突,本行可拒绝该请求。
22. 客户义务与声明
22.1 客户持续声明并保证:
22.1.1 客户具有法律行为能力;若客户为法人,则具有订立该关系及发出指示的公司权限;
22.1.2 向本行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文件均真实、完整且为最新;
22.1.3 客户为自身利益行事,或在代表第三方行事的情况下,已向本行披露该事实及该第三方的身份;
22.1.4 记入账户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与任何非法活动无关;
22.1.5 客户已遵守适用于其就存放于本行的资产所负有的所有税务及申报义务;并且
22.1.6 客户不受适用的国际制裁约束。
22.2 如第22.1条中的任何声明不再准确,客户应立即通知本行。
23. 限制、暂停及休眠
23.1 如客户未提供根据第7条所要求的信息、未按第9.3条的规定存入最低余额、本行有理由怀疑存在非法活动、有权机关或代理行提出要求,或客户严重违反本条款,则本行可限制、暂停或限定账户或服务。
23.2 如账户在本行规定的期间内处于不活动状态,或本行无法联系客户,本行可将该账户置为休眠状态,并按费用表收取相应费用。
23.3 在依法且适当的情况下,本行将就限制、暂停或休眠状态通知客户。
23.4 一旦导致限制或暂停的根本原因得到纠正并令本行满意,该限制或暂停即予解除。
24. 期限与终止
24.1 银行业务关系为无固定期限关系。
24.2 客户可随时以书面通知终止业务关系,但须以结清所有未清偿义务为前提,并须遵守第9.4条规定的任何维持要求。
24.3 本行可提前三十(30)个日历日发出书面通知,终止业务关系或任何单项服务,且无需说明理由。
24.4 如客户严重违反本条款与条件,或第22.1条项下的陈述被证明为不实,或客户未能提供第7条项下所要求的信息,或继续维持关系将违反适用法律或制裁规定,或主管机关或代理机构提出此要求,或客户丧失偿付能力或进入破产程序,本行可立即终止业务关系。
24.5 终止不影响已支付的账户激活费,该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
25. 终止的后果
25.1 合同终止时,本行对客户的所有债权即刻到期。
25.2 客户应在终止之日起三十(30)个日历日内,就剩余余额及资产的转移向本行作出指示。如未收到指示,或指示无法依法执行,本行可无息持有该余额,或将资产存放或变现,相关费用与风险由客户承担。
25.3 本行可保留为涵盖或有的、数额未确定的或尚未到期的索赔所必需的款项。
25.4 第8、17、18、20、21、26、30和33条在终止后仍然有效。
26. 责任
26.1 对于因本行自身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本行应承担责任。26.2 对于利润损失、机会损失、业务损失、商誉损失,或任何间接损失或后果性损失,无论因何产生,本行概不承担责任。
26.3 对于因下列情形而产生的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
26.3.1 任何代理行、清算系统、托管人、交易所或其他第三方的作为、不作为、无力偿债或延误,但第13.3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26.3.2 任何不受本行控制的通信网络、支付系统、区块链网络或技术基础设施发生故障、中断、不可用或遭到破坏;
26.3.3 执行本行有权依据第11.2条所依赖的指示;
26.3.4 本行根据第8.2条或第23.1条所采取的行动;
26.3.5 客户提供的支付详情不准确,如第12.4条所述;或
26.3.6 客户基于不属于书面咨询委托范围的信息而作出的任何决定。
26.4 对于任何十二个月期间内产生的任何索赔或一系列相关索赔,本行的责任总额不得超过客户在该期间向本行支付的费用与1,000,000欧元(EUR 1,000,000)两者中的较低者。
26.5 本条所述限制不适用于依本行适用法律不得排除或限制的责任。
26.6 对于因客户违反本条款与条件、第22.1条项下陈述不实或本行强制执行其权利而使本行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索赔及开支,客户应予赔偿。
27. 不可抗力
27.1 凡因本行无法合理控制的原因(包括自然事件、战争、内乱、恐怖主义、流行病、劳资行动、电力或电信故障、网络攻击、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行为、支付或结算系统的暂停,或代理行未能履约)导致本行未能或延迟履行其义务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27.2 本行将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就任何此类事件通知客户,并将采取合理努力限制其影响。
28. 转让
28.1 未经本行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转让、让与、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对本行的任何权利或债权。
28.2 本行可向继任机构转让其在本条款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或在业务转让时一并转让,但须通知客户。
29. 修订
29.1 本行可修订本条款。修订内容将通过约定的沟通渠道通知客户,或在本行网站上公布。
29.2 修订自通知之日起三十(30)个日历日后生效,除非客户在该日期之前书面提出异议。异议将视为客户依第24.2条发出的终止通知。
29.3 因法律、监管机构或代理行要求而作出的修订,自要求之日起生效,不适用第29.2条规定的期限。
30. 投诉与争议
30.1 投诉应以书面形式向本行提交,说明投诉事项及期望的处理结果。
30.2 本行确认收悉,并在考虑事项复杂程度的前提下于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
30.3 若投诉未获解决,双方应在提起诉讼前尽合理努力通过协商解决该事项。本条款不妨碍任何一方寻求临时救济。
31. 可分割性
31.1 若本条款与条件的任何规定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或日后变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应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内加以修改,使其有效、合法并可执行,同时保留其商业意图。31.2 若无法作此修改,则该规定视为已被删除。
31.3 对某一条款的修改或删除,不影响本条款其余部分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31.4 本行未行使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利,亦不妨碍进一步行使该权利。
32. 完整协议
32.1 本条款、开户文件及费用表构成本行与客户之间就银行业务关系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此前的一切函件、陈述及谅解。
32.2 客户确认,客户在建立业务关系时,除第32.1条所列文件所载的陈述、声明或保证外,并未依赖任何其他陈述、声明或保证,特别是未依赖第6条所述中介人作出的任何陈述。
32.3 本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因欺诈或欺诈性失实陈述而产生的责任。
33. 适用法律与管辖权
33.1 本条款、银行业务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包括非合同事项),均受科摩罗联盟法律管辖。
33.2 因本条款或银行业务关系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由科摩罗联盟安茹昂岛穆楚穆杜(Mutsamudu)的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33.3 本行保留在客户居住、设立或持有资产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对客户提起诉讼的权利。
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LTD AOFA A类全面银行业务牌照,编号L1149,昂儒昂岛(Anjouan),科摩罗联盟
本行的司法管辖区声明构成本条款的一部分,并可在本行网站上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