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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

家族基金会

家族基金会

家族基金会是一种成熟的载体,高净值人士(HNWI)及其家族可借此开展慈善活动、管理财富,并建立可跨越世代传承的家族遗产。这类实体不仅是慈善捐赠的渠道,更体现了一套完整的战略:应对社会问题,围绕共同价值观凝聚家族,并获得可观的税务和财务利益。以下将对家族基金会进行深入分析,重点说明其优势、公众形象、费用及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成本。

优势

  1. 慈善影响:家族基金会可开展结构化的长期慈善事业。通过设立基金会,家族可将资源集中于特定的事业或领域,有望带来重大的积极变化。
  2. 税收优惠:许多司法管辖区对向家族基金会的出资提供税收激励,包括所得税扣除以及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潜在减免,从而为财富管理和传承规划提供税务高效的策略。
  3. 传承与家族价值观:家族基金会体现家族的价值观与承诺。它们为向后代灌输慈善理念提供平台,确保家族回馈社会的传统得以延续。
  4. 控制权与灵活性:创办人对基金会的投资、资助活动及运营享有较大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使基金会能够随时间调整其战略与重点领域,以反映家族不断演进的慈善愿景。
  5. 增强隐私性:家族基金会虽需一定程度的公开披露,但相较于个人直接开展慈善活动,仍可提供更高的隐私性。有策略地运用基金会,有助于管理家族慈善活动的公众形象。

公众形象

设立家族基金会可显著提升家族的公众形象,彰显其致力于社会福祉及以审慎、合乎道德的方式管理财富的承诺。这种正面的公众认知有助于巩固家族声誉、促进有影响力的人脉联系,并为与其他慈善机构开展合作创造机会,从而扩大其捐赠的影响力。

费用与成本

家族基金会的运营成本因其规模、活动范围和所在地不同而差异很大,可能包括行政开支、投资管理费、法律及会计费用,以及与资助活动相关的成本。

  1. 美国:在美国,私人基金会每年须分配其投资资产的约5%(IRC § 4942),这会影响预算编制;设立及运营成本取决于其架构和活动。
  2. 英国:英国没有私益基金会;家族通常使用慈善公司或信托,费用取决于业务的复杂程度和规模。
  3. 瑞士:以优惠的税务环境和隐私法律著称,其家族基金会的设立及年度费用可能相当可观,这反映了该国较高的生活水平及专业服务水准。
  4. 加拿大:在加拿大设立家族基金会的成本总体低于美国,但因省份而异。年度运营成本取决于基金会的投资策略和拨款活动。
  5. 新加坡:作为亚洲日益重要的慈善中心,新加坡为家族基金会提供有吸引力的税收优惠。设立及运营成本具有竞争力,对亚洲家族及在该地区有利益布局的家族颇具吸引力。

简言之

家族基金会展现了结构化慈善的力量,使家族能够让财富契合自身价值观,推动社会进步,并奠定持久的传承。尽管益处显著,但在决定设立家族基金会时,应对其运营的复杂性及成本有清晰认识,并最好在我们或您的法律及财务顾问的指导下进行,这些顾问熟悉所选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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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基金会——高级技术深度解析

1 法律本质与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之分野

  • 大陆法系基础——通过单方契据或遗嘱设立的自我所有的独立财产;自始即获承认的法人资格;理事会(或“委员会”)对基金会本身负有受信义务。
  • 普通法环境——私益基金会通常不可设立;家族以信托持有的公司来复制这一概念,或在某些离岸地区(开曼基金会公司、尼维斯多元基金会)采用以成文法为基础的混合形式,将大陆法系特征嫁接到公司法之上。
  • 经济后果:捐赠财产一经有效转移,相关资产即不再属于设立人;此后债权人的索赔仅在以下情形下方能成功:(i)揭开面纱(除欺诈情形外极为罕见),或(ii)在法定追溯期内,以欺诈性转让为由对该转让提出质疑。

2 立法框架比较(选取的主要代表性司法管辖区)

司法管辖区(年份、法规)设立及最低初始出资治理与监督所得税/财富税债权人保护及对法定继承份额的优先效力
列支敦士登(PGR第552条第1至41款,2009年修订版生效)基金会章程;慈善基金会及经营商业业务的基金会须在登记册中登记;最低资本为30,000瑞士法郎,须全额缴足基金会理事会至少由两名成员组成;可设保护人;公益基金会须接受政府监管,私益基金会可自愿接受该监管12.5%所得税;私人资产结构(PVS):每年仅需缴纳最低税额1,800瑞士法郎并不存在对外国特留份请求权的一般性排除:在 04 CG.2017.580(2021 年)一案中,最高法院对针对列支敦士登基金会的特留份补足请求适用了德国法律
奥地利(《私人基金会法》1993年)基金会章程及商业登记簿登记;最低资产为70,000欧元理事会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员工人数超过300人时须设监事会;须聘任基金会审计师企业所得税23%;对特定投资收益征收23%的中期税,在分配时计税后予以抵免向私人基金会捐助财产,在计算特留份时视为赠与(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781条第2款第4项);如捐助人保留修改权,则仅在其死亡时,才视为其已最终放弃对所捐财产的支配(奥地利最高法院 2 Ob 115/25p,2026年3月26日)
德国(《德国民法典》第80条及以下,2023年修订)基金会章程及邦基金会主管机关的认可董事会(Vorstand),可设其他机构;受国家基金会监管机构监督企业所得税15%,另加团结附加税;家族基金会每30年缴纳一次遗产税替代税(《遗产税法》第1条第1款第4项)捐赠属于特留份补足请求的计算范围(《德国民法典》第 2325 条;联邦最高法院 BGH IV ZR 249/02,2003 年 12 月 10 日);十年的逐年递减期间仅在设立人作出实质性牺牲后方才起算
瑞士(《民法典》第80条及以下、第335条)公证书或遗嘱;商业登记簿登记董事会;受联邦或州监督的普通基金会;免于监督的家族基金会(第87条)联邦及州级利润税和资本税;家族基金会的宗旨限于教育、成家立业资助及扶助家族成员等目的(第335条)继承人和债权人可以像对待赠与一样对捐赠提出异议(《瑞士民法典》第82条)
巴拿马(1995年第25号法)基金会章程须在公共登记处登记;初始捐赠资产不得低于10,000美元(USD 10,000)(第5条)基金会理事会须由至少三名成员或一名法人组成(第17条);可设保护人(选设)属地征税原则:对来源于巴拿马境外的收入不征税创始人或受益人住所地的继承规则不影响基金会(第14条);因转让而受到欺诈的债权人须在3年内提出主张(第15条)
尼维斯(《多形式基金会条例》,2004年第2号)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第3至5条)由一名或多名成员组成的管理委员会(第17条);监事会为可选设置(第21条)税务适用条例第93条的规定基金会不因外国法律而无效或可撤销(第46条);外国法院不得质疑其行为的效力(第5(6)条)
开曼群岛(《2017年基金会公司法》)以公司形式注册;可以没有成员董事;可选监事;秘书须为持牌信托公司开曼无所得税、资本利得税或财富税以欺诈意图作出的低于价值的财产处分,可应受损害债权人的请求予以撤销(《欺诈性处分法》)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阿联酋(《基金会法》,2018年DIFC第3号法律,2024年合并版)在DIFC注册处登记理事会;可选守护人阿联酋自2023年6月起征收9%的公司税;符合条件的家族基金会可申请税收透明待遇不承认外国法律对在世者财产的继承权主张(第15条);不执行外国判决(第16条);撤销处分行为的期限为3年(第53A条)
纳闽-马来西亚(《2010年纳闽基金会法》,第706号法令)章程经秘书申请由Labuan FSA登记(第14条)至少一名高级职员(第35条);秘书须为纳闽信托公司(第41条)《纳闽商业活动税法》:交易活动净利润按3%征税;非交易活动免税不承认外国法项下的继承权(包括配偶或亲属的固定继承份额)(第61条);如转让在诉因产生两年后作出,或债权人未在一年内对转让提出异议,债权人不得就该转让提出索赔(第58条)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09条私人基金会)非营利性公司或信托;经美国国税局认定(Form 1023)董事会;美国国税局(IRS)及州总检察长监督对净投资收入征收1.39%的消费税;2025年提出的分档提高方案未被《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采纳无强制继承权;自我交易消费税:初始为10%,若未予纠正则为200%(IRC § 4941)

3 治理与控制机制

  • 董事会架构——规模、居所和独立性决定了:(i)税务实质;(ii)对债权人的隔离效力强弱。
  • 保护人权力——典型的保留权力:任免董事会成员、否决资产类别变更、变更住所地。迁移条款本身并不会改变司法管辖区:管理地、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必须分别予以确定(Crociani v Crociani,第7节)。
  • 受益人委员会——通过赋予受益人咨询意见表达权,降低受益人诉讼风险;并非强制设立;法院将其视为良好治理的证据。
  • 僵局条款——设立打破僵局的仲裁人,通常为保护人或外部专业人士;若无此安排,董事会票数对半时可能陷入停滞。

4 资产保护

保护效力取决于转让是否真实且已完成。若设立人仍保留类似所有人的控制权,法院将视该资产仍属其所有(Webb v Webb;列支敦士登最高法院2021年判决,第7节)。转让亦可能在法定期限内遭到质疑,例如巴拿马为三年(第25/1995号法律,第15条),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亦为三年(《基金会法》第53A条)。

5 税务技术事项

税务处理由创立人及受益人所在国决定,而非基金会所在地。例如,德国将外国家族基金会的收入归属于创立人,创立人不存在时则归属于受益人(《对外税法》第15条);创立人及其亲属享有超过半数权益的基金会即为家族基金会。

美国:私人基金会与其内部人员之间的自我交易,将对自我交易方征收10%的初始消费税,对明知故犯的基金会管理人员征收5%;如未予纠正,对自我交易方另征200%(IRC § 4941)。

6 反规避与透明度压力

经济实质制度:

  • 开曼:就经济实质而言,基金会公司属于公司;纯股权持有实体适用简化的实质测试,但仍须提交年度通知。

实益拥有人登记册:

  • 欧盟:自欧盟法院于2022年11月22日就合并案件C-37/20和C-601/20作出判决以来,受益所有人登记册不再向公众开放;查阅须具备正当利益,2024年反洗钱指令承认新闻工作者和民间社会组织具备该等正当利益。
  • DIFC:受益所有权登记册不对外公开,仅供主管机关查阅。
  • 美国:自FinCEN于2025年3月发布临时最终规则以来,在美国设立的实体已获豁免,无需根据《企业透明度法》报告受益所有权信息;仅在美国注册开展业务的外国实体须履行报告义务。
  • 经合组织CRS:被归类为被动非金融机构(Passive NFE)的基金会必须识别其控制人;就基金会而言,参照信托的做法,控制人通常包括创立人、理事会成员、保护人和受益人。无论是否发生任何分配,账户余额均须每年申报。

7 判例要点

已裁判案例

决定法院及日期法院的裁决对架构设计的启示
Re 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 Authority
[2020] DIFC CA 002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上诉法院,2021年1月13日对《DIFC信托法》和《基金会法》的首次权威性司法解读。法院除其他事项外,确认DIFC基金会可作为受托人持有他人的财产。DIFC制度的机构性基础。本案未就继承权主张作出裁决:法院明确拒绝回答阿联酋个人身份法是否适用于穆斯林向信托或基金会作出的转让。
Mubarak v Mubarik; In the matter of the IMK Family Trust
[2008] JRC 136
泽西皇家法院,2008年英格兰家事法院就泽西岛信托作出的变更令无法在泽西岛直接执行。变更仅可依据泽西岛本地法律,在受托人现有权限范围内并取得所需同意后方可获批。有效的防火墙:外国判决本身并不能触及该架构。该案涉及离婚,而非继承权主张。
04 CG.2017.580
OGH.2021.41
列支敦士登最高法院(OGH),2021年7月2日根据德国继承法,创始人享有广泛的处分权,意味着他并未真正让渡财产。因此,特留份补足请求权的十年逐步失效期(《德国民法典》第2325条)从未起算,继承人对基金会的信息请求权依然成立(第5.18至5.22段)。设计的局限:在持续保有类似所有人的控制权的情况下进行的正式转让,无法提供可靠的保护。
Crociani v Crociani
[2014] UKPC 40
枢密院(泽西岛),2014年11月26日将信托管理转移至毛里求斯,并未使泽西法院丧失管辖权;信托契据中的相关条款并未赋予毛里求斯法院专属管辖权。管理地、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均须明确约定。该安排不支持保护人享有无限制地迁移架构的权利。
Webb v Webb
[2020] UKPC 22
枢密院(库克群岛),2020年8月3日受到质疑的信托无效,原因在于丈夫保留了全面的权力;资产的分离在法律上并未完成。资产保护的局限:保护取决于资产的真实分离。这是一起库克群岛的婚姻案件,而非基金会或继承权案件。

巴拿马与尼维斯:法规本身即为明证

司法管辖区条款提供的内容
巴拿马1995年6月12日第25号法律,第14–15条创立人或受益人所在住所地的继承规定,不影响基金会的有效性,也不妨碍其实现设立目的(第14条)。债权人可对以欺诈债权人为目的的转让提出异议;其相关权利自转让之日起三年后消灭(第15条)。
尼维斯《多形态基金会条例》第5(6)条及第46条任何尼维斯多元形式基金会均不因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而无效、可撤销或可被法院宣告撤销(第46条,“强制继承权”)。外国法院无权质疑基金会行为的有效性,除非该等行为构成尼维斯法律规定的犯罪(第5(6)条)。

就巴拿马和尼维斯而言,尚未查证到任何已公布的裁判本身即具有保护效力;具有该效力的是法定条款。案例摘要仅为理解裁判思路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任何个案的结果取决于其具体事实及所适用的法律。

8 与其他载体的整合

  1. 基金会持有的私人信托公司(PTC):
    结构:列支敦士登基金会持有开曼PTC的100%股权;PTC担任多个家族信托的受托人。
    优势:基金会自身持有的性质可防止PTC股份进入任何受益人的遗产,使其始终处于任何个人的遗产范围之外。
  2. 基金会+保护单元公司(PCC):
    结构:马耳他基金会持有根西岛PCC;每个单元持有一组独立的资产(房地产、游艇、风险投资基金)。
    优势:各单元的法定隔离限制了交叉责任;基金会层面则增强了跨代传承的延续性。
  3. 双基金会拆分结构(表决权/经济权益):
    结构:奥地利慈善基金会持有家族企业超过75%的有表决权股份;列支敦士登私人基金会持有无表决权但享有分红权的股份。
    益处:对供继承人受益的股息收入进行隔离保护,同时巩固慈善宗旨;可防范恶意收购。

9 风险状况

防火墙司法管辖区的基金会在抵御债权人及继承人主张方面最为稳固,但前提是转让真实且完整(第7节)。此类基金会可能更容易面临受控外国公司(CFC)归属、穿透征税以及监管申报义务。

10 实施蓝图

步骤行动涉及内容
1司法管辖区的选择匹配创始人的居住地、税收协定需求、隐私要求及偏好的适用法律
2章程及公司细则设立宗旨、理事会成员的继任、保护人权限、含适用法律与管辖法院的迁移条款,以及僵局解决机制
3理事会与实质运营按司法管辖区要求任命理事会成员;在基金会实际管理所在地设立真实的本地行政管理,具备地址、银行账户并召开会议
4捐赠基金仅转移来源合法且有文件证明的资产;在具备偿付能力时进行捐赠并留存记录;确保转让真实、完整,不保留类似所有人的控制权(第7节)
5登记与备案向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或备案、适用情形下的经济实质申报、CRS和FATCA分类、必要时的审计
6分层治理任命保护人;如使用私人信托公司,则设立该公司并将其股份发行予基金会;订立管理协议
7持续合规年度理事会会议、账目及受益所有权备案保持最新
8审阅根据新的立法和判例定期进行法律及税务审查;仅可通过章程所授予的权力进行修订

11 总结性评估

当家族有以下需求时,选择基金会而非信托主要具有合理性:

  • 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便享有条约待遇或直接持有股份;
  • 在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获得认可(法院对基金会较易理解,而对信托则抱有疑虑);或
  • 针对外国继承权主张的法定防火墙,在设立人已作出真实且完整的财产转让时有效(第7节)。

巴拿马、尼维斯、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和纳闽对境外继承权主张设有明文法定隔离屏障(第2节)。列支敦士登的法律和行政体系历史悠久,但对强制性份额主张没有一般性隔离屏障。

只要设立得当、具备充分的实质性安排并由称职人员管理,位于防火墙式司法管辖区的家族基金会便是跨代保全核心资本的有力工具,同时可使治理安排始终符合设立人的意愿。

主要引用依据

• 巴拿马1995年第25号法律(私人利益基金会)

• 《尼维斯多元基金会条例》

•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基金会法》,2018年第3号法律(2024年合并版)

• 《2010年纳闽基金会法》

• 列支敦士登最高法院,04 CG.2017.580,2021年7月2日

• 奥地利最高法院,2 Ob 115/25p,2026年3月26日

• FinCEN,受益所有权信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