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面为方便阅读而提供的译文,以英文版本为准。 阅读英文版

银行业迷思

国际银行业务中的账外账户

国际银行业务中的账外账户

导言与概念界定

“账外账户”(off-ledger account),即未记入信贷机构主要总分类账的账户,在正统银行业术语中几乎不使用。然而,与之密切相关的安排确实存在,通常被归类为表外项目或纳入影子银行结构。此外,现代基于区块链的架构采用链下交易,即将归属于银行的头寸记录在共享分布式账本之外。

以下分析阐述此类账外结构的主要类型——一类是传统的表外或行政管理账户,另一类是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DLT)的链下安排——并考察其在多个司法管辖区(美国、英国、瑞士、新加坡、卢森堡及部分离岸金融中心)的处理方式,以及相关的监管应对。分析明确区分:(i)获法律承认且受监管的架构,与(ii)非法或欺诈性的伪模式,包括所谓“秘密”高收益账户或所谓私募配售计划。

账外结构的类型——概览

传统银行财务报表中的表外/账外头寸

在财务报告中,表外是指不直接列示于资产负债表正表的资产和负债。此类项目通常为或有项目或信托资产,对银行具有经济意义,但依据适用的会计准则,不确认为表内头寸。例如保函、信贷承诺、衍生工具以及某些形式的信托资金。

例如在卢森堡,银行以信托方式持有的客户资产依法与银行自有财产相互隔离,不计入银行资产负债表;这些资产构成独立的受托财产,在银行破产时受到保护。同样,在瑞士,信托存款(以银行名义、但代客户并由客户承担风险的境外存放)自1974年起即作为表外项目记录。

关键在于,此类表外头寸均已在机构内部记录中完整载明;它们只是未在已公布的资产负债表表内列示,并在要求披露时于附注中予以披露。此类结构常用于转移或隔离风险,或实现特定的税务或结构性目标,但其目的并非制造不透明性,即形成未披露、未入账的风险敞口。会计准则(GAAP、IFRS)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这些项目作详尽披露,监管机构亦对其中许多项目施加资本要求(例如,依据Basel III对表外风险敞口适用信用转换系数)。

现代影子银行业务往往建立在此类表外结构之上,例如将资产转移至特殊目的实体(SPV)。2007至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监管框架大幅收紧,以防止银行通过表外通道及类似载体积聚“不可见”的风险。

行政性或不影响余额的内部账户

在日常银行运营中,金融机构还会设置一系列内部过渡账户和待清理账户,用以临时记载各类分录,而不改变资产负债表的净额列示。典型示例包括综合账户、Nostro/Vostro清算账户,以及在营业日终了时余额清零、因而不影响资产负债表净额的内部清算或结算账户。

这些账户纯属运营用途(例如支付流的对账),对外部客户而言并不呈现为传统意义上的存款账户。尽管如此,它们仍是内部记账架构的组成部分,并受审计线索、内部控制和监管审查的约束。

在这一意义上,表外并不意味着“秘密”或未入账。它指的是处于主总账列报之外的头寸,通常以对冲分录相抵,因而对已报告的资产和负债没有净影响。由于这些头寸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金融债权,一般不对外报告,而是作为内部管理和对账工具发挥作用。

DLT系统中的链下交易

在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DLT)的语境下,链下是指在核心分布式账本之外执行的流程。例如,双方可通过支付通道或侧链进行双边交易,随后仅将轧差后的结果在公有区块链上结算。

尝试采用分布式账本技术(DLT)的银行已发展出类似的概念。一些银行联盟运营许可制网络,成员之间的交易近乎实时记录,而无需将每一笔资金变动都不可更改地写入公共链。这些链下记账随后须与链上的“黄金记录”进行对账,并最终以央行货币或商业银行货币完成结算。

监管机构目前正在厘清在此类混合架构中应如何履行簿记义务。例如在美国,监管部门正在制定指引,说明银行应如何将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DLT)的存款代币及类似结构与其传统资产负债表进行核对,以确保链上与链下头寸精确对应、不留缺口。链下解决方案有望带来效率和隐私方面的优势,但其设计必须确保主账本之外的账户不会给监管、风险管理或财务报告造成盲区。

美国

表外账户与影子银行

在美国,账外结构主要被称为表外项目。银行广泛开展表外业务,例如未提取的信贷额度、信用证、证券化风险敞口和租赁义务。这些项目不作为标准资产或负债列示,但依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并在监管报表中向监管机构报告。

继安然事件(2001年)和2008年金融危机等丑闻之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及银行监管机构(美联储、货币监理署)收紧了对此类工具的透明度和并表规则。凡银行保留风险或收益的特殊目的实体(SPV)必须并表;否则,至少须履行披露义务,并常常需计提资本。监管的重点尤其在于防止大型机构通过激进地运用表外通道而获取不合理的资本减免。表外业务不得被用于规避最低资本要求;所有重大或有义务(例如对通道的流动性支持)均须纳入压力测试和资本充足率计算。

客户资金和受托资产同样受到监管。例如,经纪商必须将客户资金存放于独立的客户账户,不得与公司自有资金混同,并须遵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严格规则。蓄意进行“影子记账”——即有意不予记录的存款或贷款——构成会计欺诈。在受到适当监管的美国银行中,不存在未在银行总账或附属账簿中任何位置体现的合法“秘密账户”。

基于区块链的链下系统

美国银行正审慎试点基于DLT的解决方案。例如,J.P. Morgan已面向批发客户推出JPM Coin,这是一种在基于Quorum的私有账本上运行的美元计价数字代币。更广泛的做法是代币化存款——即在区块链上以代币形式表示的传统银行存款。在此类框架下,代币在DLT上(链上)流通,同时银行在其传统资产负债表系统中(链下)维持一个镜像账户。

美国监管机构正在积极讨论存款保险、资产负债表完整性以及KYC/AML应如何适用于这一领域。州银行监管者会议(Conference of State Bank Supervisors)已敦促美联储和货币监理署(OCC)就存款代币的会计处理发布明确政策,包括链上与链下账簿之间的对账以及完备的备份账簿。原则上,此类试验是允许的——例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主席已表示,存款代币化本身并不被禁止——但须事先获得监管批准并接受严密监督。2022/23年发布的指引要求银行审慎对待与加密资产相关的风险敞口,不得采用可能损害银行体系稳定性的业务模式。因此,美国银行业的链下DLT解决方案仍处于试点阶段,并在严格的监管审查下进行。

监管评估及与欺诈的区分

美国当局承认合法的表外结构,但要求具备透明度和充足的资本覆盖。表外不应等同于“非正式”;所有重大头寸均须妥善记录并报告。

与此同时,数十年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联邦调查局(FBI)一直警示公众提防那些宣扬所谓“秘密”银行账户或高收益投资项目的骗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所谓的“优质银行”(Prime Bank)骗局一再承诺让投资者进入大型银行的保密账外账户,声称可借助自有资金的自营交易获取非同寻常的回报,且往往包装成私募配售计划或晦涩的平台交易。SEC已明确表示,此类承诺无一例外属于欺诈;任何受监管银行都不会提供保证的两位数月度回报或类似回报。

近期一宗1亿美元的欺诈案件(2023年)涉及提及“账外资金”和所谓“MT103黑屏”转账的合同——这些术语在真实的SWIFT电文传输或银行间结算中并不存在。银行业专家强调,真实的银行交易始终通过正式账簿和系统处理,而非通过神秘、不可观察的“屏幕”。监管机构对隐蔽的平行账簿零容忍:若银行持有此类账户,即构成严重的监管违规,将因会计欺诈和违反AML规定而受到严厉制裁。

简言之,在美国的语境下,账外结构仅以合法且受监管的形式存在(或有表外风险敞口、受监管的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存款等)。关于“秘密”账户可创造奇迹般财富的说法,始终被监管机构明确认定为欺诈。

英国

传统表外结构

英国的银行业框架遵循大体相似的原则。表外业务活动十分普遍,2008年之前,英国大型银行将大量贷款组合置于结构性投资工具(SIV)及其他导管实体中,使其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危机之后,审慎监管局(PRA)出台了更为严格的规则,以应对所谓的“介入风险”——即银行在实际中不得不为名义上独立的载体提供支持的情形。

因此,英国银行必须持续分析其对未并表实体的风险敞口,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审慎监管局(PRA)强调,复杂的表外结构可使大型机构获得融资和资本方面的优势,而规模较小的机构无法复制这种优势;监管层面的对策是,在适当情况下施加额外的流动性和资本要求,以缓解这种不对称。

传统的表外账户,例如客户信托账户,虽被允许,但受到严格监管。投资公司必须将客户资金存放于银行开立的隔离信托账户中(依据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客户资金规则);这些余额不会体现在投资公司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上。就银行自身而言,此类账户被确认为对受益人的负债,除非银行纯粹以受托人身份行事。结构化交易(回购、证券化及类似交易)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进行会计处理:若风险仍由银行承担,则相关风险敞口必须并表;否则,须在附注中披露。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执行严格的账簿记录标准。违规行为——例如2015年Towergate案中对客户资金的错误记录——已导致巨额罚款。秘密的子分类账与英国的监管体系根本无法相容。

创新:英国的DLT与账外安排

英格兰银行(BoE)正积极推动将DLT纳入金融体系。2023/24年,英格兰银行批准了首个以央行货币为支撑的私有DLT批发支付系统——Fnality。Fnality由多家领先银行组成的联盟运营,采用代币进行大额支付,代币以1:1比例完全由英格兰银行综合账户中的余额支持。参与者之间的交易在英格兰银行账本之外记录于私有区块链上,而代币总供应量则与英格兰银行账本中的资金相匹配。

Fnality已根据《结算最终性法》获得认可,英格兰银行(BoE)亦在探索其更新后的RTGS基础设施与外部DLT账本之间的对接。与此同时,2023年启动了数字证券沙盒(DSS),用于测试基于DLT的证券基础设施,包括代币化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这些举措表明,在明确界定的监管范围内,链下结算机制不仅被允许,而且受到积极鼓励,前提是须接受严格监督,并以现有框架(央行货币、所有权转移的法律确定性、投资者保护)为基础。英国亦正在制定稳定币作为支付手段的法定制度,并研究数字英镑(央行数字货币)的可行性,其中商业银行将在分发环节发挥核心作用,而非让价值在“暗处”流转。

监管立场

英国监管机构奉行技术中立立场:无论采用何种技术,相关的底层活动均须遵守现行审慎与行为标准,或被纳入经适当调整的规则之下。就账外架构而言,这意味着,当业务迁移至新平台或外包给创新型基础设施时,透明度、金融稳定和客户资产保护等基本原则依然完全适用。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和严重欺诈办公室(Serious Fraud Office)曾多次就“优质银行保函”(Prime Bank Guarantees)及PPP类骗局发出警示。此类骗局声称可使投资者参与大型银行的专属交易计划,往往援引银行系统中虚构的“特殊屏幕”,称只有少数内部人士方可访问,即通常所说的“洋红/黑色屏幕”骗局传说。事实上,FCA将此类推介直接认定为欺诈:真实的交易平台均须接受监管,不存在能够产生无风险巨额收益的秘密后台屏幕。

英格兰银行(BoE)与审慎监管局(PRA)明确指出,任何金融资产要具备法律和审慎监管意义上的地位,必须记入银行自身账簿,或在相关情形下计入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因此,英国监管框架实际上排除了受监管银行合法保留账外“影子货币”账户的可能性。每一项风险敞口必须列入表内,或适用常规的表外披露制度。

作为全球金融中心,伦敦尤为警觉。当局力求防止离岸结构被滥用(例如通过未登记账户洗钱),并与FATF等国际机构密切合作。实践中,英国的账外结构仅作为受监管的例外情形存在(信托账户、表外交易、受监督的DLT试点),绝不存在隐秘的平行分类账。

瑞士

账外账户与行政簿记

瑞士在资产负债表中性的专业银行业务方面有着悠久传统。典型例子是前述的受托账户:瑞士银行接受客户资金,并以自身名义将其存放于境外第三方银行。经济风险由客户承担,自1974年起,此类受托存款须作为表外项目记录。银行仅收取手续费,并在附注中披露相关金额,而不将其确认为负债。

历史上,编号账户常被描绘为“秘密账户”。实际上,它们是普通的表内账户(对客户的负债),仅在内部以编号掩盖客户身份。因此,它们是具有匿名性的账内账户,而非账外账户;此外,由于现代AML/KYC要求,传统意义上的匿名性已基本不复存在。

瑞士银行还因运营目的设有大量表外行政类账户,例如支票过渡账户、综合往来账户(Nostro)及贵金属托管账户。值得注意的是,1981年之前,某些贵金属负债并未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但此做法其后已作修订,并纳入主账。1995年,瑞士会计准则明确引入衍生工具的总额列报,使原先处于账外处理的项目纳入更为透明的框架。如今,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FINMA)银行会计通函(FINMA-RS 2020/1)要求对表外头寸作全面披露。

瑞士银行保密制度历来保护客户数据不被第三方获取,但从未免除银行保存完整内部记录的义务。所谓既不记入资产负债表、也不记入内部账簿的“秘密账户”,与瑞士监管法律不相容。对客户的任何义务均须在银行账簿中体现,即使对外部人员保密亦然。FINMA会将未入账存款视为严重违规。

瑞士的分布式账本技术(DLT)系统与链下安排

瑞士是区块链监管整合的领跑者。2021年,其《分布式账本技术法》(DLT Act)生效,承认“registerwertrechte”(基于账本的证券),并引入了分布式账本技术交易设施的牌照类别。SIX Digital Exchange(SDX)于2021年获FINMA许可,作为证券交易所和中央证券存管机构运营,为数字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提供受监管的基础设施。SDX采用私有分布式账本技术进行结算,同时完全融入现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在此类受监管基础设施内记账的代币,被视为受监管金融市场运作的组成部分。

2025年3月,BX Swiss(斯图加特证券交易所集团)旗下子公司BX Digital获得首张FINMA颁发的DLT交易设施牌照。在此架构下,交易在传统交易系统上以链下方式执行,而结算则采用混合模式:证券端通过以太坊上的智能合约处理,资金端通过SIC系统(由瑞士国家银行运营的瑞士银行间支付系统)处理。链下支付模块连接区块链与瑞士国家银行的汇划账户(giro account),以确保钱货对付。在结算过程中,证券代币被暂时转入智能合约(其功能类似于信托持有),并在确认付款后立即释放给买方。

这一架构说明,链下与链上账本可以相互结合,在不牺牲中央银行货币及瑞士法律框架所提供保护的前提下提高效率。FINMA要求就参与者资格、责任及运营透明度订立明确规则。账外环节(在此语境下指链下交易流程)仅在作为经许可且受到严格管控的体系的组成部分时方可允许。

监管评估

瑞士监管机构对创新持开放态度,但在区分合法金融架构与欺诈骗局方面毫不妥协。获认可的账外安排——信托账户、分布式账本交易设施及类似安排——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牌照基础。与此同时,FINMA公布了一份未经授权提供金融服务的实体警示名单,这些实体往往承诺不切实际的回报。其中包括各类国际骗局,从“高收益投资计划”到所谓的历史债券变现,以及“OITC/UNOITC”等虚构机构。

此类欺诈中反复出现的说法是,瑞士银行体系内存在隐藏账户或“黑屏”,据称巨额资金正等待特权客户取用。监管机构已明确指出:瑞士银行并不运营此类设施。资金要么作为客户存款列于资产负债表内,要么存放于记录完备的信托工具中。任何偏离这一框架的做法,都是欺诈性推销者的特征,而非受监管机构的作为。

诈骗者常以所谓“黑屏访问权限”作为噱头,声称其仅限高级银行家用于执行账外交易。实际上,这类界面纯属伪造,意在为欺诈方案营造独家专享与合法可信的假象。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FINMA)及瑞士银行业强调,任何信誉良好的机构均不会设立不为人知的“秘密账户”。因此,在瑞士,账外账户要么依法界定并予以申报,要么根本不存在。瑞士法律明确禁止设立用于隐匿资产的副账簿;违者将被以伪造文件罪及违反监管义务追究责任。

新加坡

表外账户及内部账户

作为主要金融中心,新加坡遵循国际会计准则(IFRS)及巴塞尔协议中有关表外风险的规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要求银行在监管申报中详细列示其表外风险敞口(例如MAS Notice 610,该通知涵盖承诺、衍生品及类似项目的信用等值金额)。

新加坡的银行采用与英国和瑞士类似的信托及资产托管架构,例如为客户资产设立托管账户,此类资产不属于银行存款,因此对托管人而言属于表外项目。在私人银行业务中,信托架构被广泛使用,客户资产在法律上由独立的信托持有(通常设立于开曼、泽西或类似司法管辖区),因而不体现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

MAS在法定框架内接受此类安排,但特别强调对这类离岸信托的反洗钱控制。此外还存在余额中性的内部账户,用于支票清算以及新加坡大量的代理行业务(多币种往来账户(Nostro))。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以执法严格著称。对于员工操作非法“影子”安排的案件,其制裁一向十分严厉。例如,在1MDB丑闻中,新加坡因若干银行从业人员和机构协助虚假交易而对其予以制裁——不过这些交易发生在正式存在的账户上,而非真正的表外、未入账头寸。

链下区块链举措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被视为银行业区块链试验领域的先行者。早在2016年,该局即发起Project Ubin,与本地及国际银行合作测试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DLT)的银行间结算。后续阶段成功证明了利用代币化中央银行货币进行跨境支付的可行性。

2021年,这项工作促成了Partior的成立,这是星展银行、淡马锡和摩根大通的合资企业。Partior运营一个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DLT)的支付平台,多种货币(最初为新加坡元和美元)可在参与银行之间近乎实时地兑换。参与银行将资金存放于Partior(最终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或受保护账户提供支持),这些资金随后以数字代币形式在Partior网络上流转(链下记账)。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官员称这是数字货币领域的全球性里程碑,因为它为代币化形式的跨境支付提供了可信的基础设施。关键在于,MAS对此类创新实施监督并给予支持:MAS已颁布《支付服务法》,对包括稳定币在内的电子支付代币进行规范,并参与各类国际论坛(例如与英格兰银行共同参与全球数字金融倡议及国际清算银行创新中心),以制定DLT平台与传统系统之间互操作性的标准。

因此,在新加坡,以分布式账本技术(DLT)而非传统账簿记录的代币头寸意义上的链下账户正在兴起——但仅限于严格监管的范围之内。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还于2022年启动了“守护者计划”(Project Guardian),在受控环境中测试去中心化金融(DeFi)协议,将链下验证(如身份验证)与链上交易和结算相结合。

监管立场

MAS通常与“相同活动、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相联系。无论银行以传统账户还是以DLT上的代币形式持有负债,基本监管要求均无差别:流动性缓冲、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必须与之相称。

就未入账、未记账资金而言,账外账户是不被容许的。新加坡的银行受到严密监管,其海外分行亦然。近年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已处理多起案件,涉案的高收益投资欺诈者试图借新加坡作为幌子。MAS与执法机构合作,打击庞氏骗局(常以HYIP——高收益投资项目——的名义推销)。其立场十分明确:承诺月回报10%或类似回报的“保证收益秘密项目”既不现实,也属违法。

倘若新加坡的银行在内部默许此类隐匿活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将迅速介入。例如,2020年对涉及Wirecard相关资金流的银行展开的调查,最终导致罚款和严格的整改措施,主要原因在于特定账户和交易的报告不充分,而非其确属表外。

总之,新加坡的账外结构几乎仅以经过深思熟虑、纳入监管框架的创新形式(如Partior)或受法律承认的受托安排形式存在。非法的秘密账户不受任何保护;新加坡的法律与监管框架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厉追究。

卢森堡

信托及表外载体

卢森堡是以灵活的结构化能力著称的金融中心,尤其在基金和证券化领域。表外结构是合法产品工具箱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卢森堡的fiducie(类似信托的安排)允许将资产转移给受托人(通常为银行),由其与自身财产分别持有。根据法律,受托资产不在受托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而是以表外方式管理。由于银行的债权人无法扣押受托财产,投资者因此获得高度保护。

此类信托(fiducie)账户广泛应用于公司融资(例如贷款组合的逐步清收)及私人财富结构。与此同时,卢森堡《证券化法》允许银行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由其收购贷款或其他资产,并通过向投资者发行票据进行再融资。这些SPV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只要不符合合并范围的认定标准,对发起银行而言通常属于表外实体。

卢森堡积极推广此类结构,但要求遵守欧盟规则(CRR并表监管、大额风险暴露限额等)。在此语境下,“表外”主要指不在银行自身资产负债表内,而并非不受监管。CSSF(卢森堡金融监管委员会)对SPV结构进行审查,以确保基础风险透明。

在日常会计处理中,卢森堡银行设有行政备忘录账户(通常称为 comptes d’ordre),用于记录或有事项及其他表外事项。作为欧盟成员国,卢森堡须遵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该准则要求对表外承诺作广泛披露。因此,所谓“隐藏账户”并无任何合法存在的空间:每一项风险敞口都必须列示于资产负债表或附注之中。

区块链与DLT的应用

卢森堡将自身定位为对加密资产友好、同时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中心。CSSF早在2018年即向加密资产企业授予牌照(例如Bitstamp获颁支付机构牌照)。就银行而言,CSSF已明确,在遵守标准尽职调查和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加密资产的资产托管与交易。

若干卢森堡银行参与了欧盟DLT试点制度(自2023年起运行)下的试点项目,该制度为DLT市场基础设施提供了框架。例如,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已将数字债券代币(如欧洲投资银行发行的代币)与其传统对应债券并行上市,结算通过私有以太坊链进行,而现金支付则通过传统银行(如卢森堡银行)处理。

在此类情形下,银行在链下维护内部代币账户,以代表对数字证券的权益,实际的链上转移仅在到期日或特定结算节点发生。这些混合模式表明,账外账户(即内部代币登记簿)确有使用,但期限有限,且须与主账簿进行最终核对。

卢森堡于2021年颁布了区块链法律,其中允许将分布式账本用作官方证券登记簿。因此,只要运营方获得CSSF授权,登记簿即可在链下(区块链上)维护,并仍具法律效力。

该司法管辖区支持金融科技创新(通过LëtzFintech倡议),但坚持监管标准不得被稀释的原则。账外或链下流程受到监测;例如,银行须向中央银行(BCL)报告加密代币敞口。

监管评估

卢森堡对合法的表外结构与虚假主张作出了明确区分。由于其与离岸金融的关联,该国有时会吸引欺诈性计划。2010年代,有关当局曾就声称投资于“卢森堡银行工具”的庞氏骗局式项目发出警告。在一起臭名昭著的案件(即所谓的Mandarin Bank事件)中,发起人声称卢森堡中央银行向私人投资者提供秘密账户。卢森堡中央银行(BCL)随即驳斥了此类说法。

事实很简单:卢森堡的银行禁止在其官方账簿之外开展存款或其他业务。每一项信托安排和每一个客户账户均有记录,即使不在资产负债表内,也会记入明确标注的信托账户或表外账户。过去,未申报的“黑钱”账户曾受益于银行保密制度,但随着自动信息交换(CRS)的实施和反洗钱(AML)制度的趋严,这一空间已被大幅压缩。

如今,合规标准很高;任何银行若试图维持未披露的账户,都将面临被吊销牌照和刑事起诉的风险。因此,卢森堡的表外账户仅以合法、受监管的形式存在(信托、证券化、DLT试点等),而非隐匿的平行账簿。

离岸金融中心

采用账外结构

一系列离岸中心(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泽西岛、巴拿马等)历来被用于在母国辖区较为严格的资产负债表监管环境之外开展银行及资本市场业务。2008年之前,全球性银行经常设立以开曼为基地的特殊目的实体,用于信用违约互换、商业票据管道及其他未并入美国或欧洲集团账目的结构。这些安排在形式上合法,但利用了监管套利。

危机之后,二十国集团(G20)与金融稳定理事会推动通过强化并表规则、大额风险暴露限额以及表外披露要求,遏制此类影子银行做法。如今,银行必须将离岸载体纳入并表范围,或在其风险报告中予以反映。

离岸银行自身受当地法律约束,而这些法律在许多情况下已与国际标准(巴塞尔资本规则、AML/CFT等)接轨,部分原因在于避免被列入黑名单。然而,离岸中心所带有的保密神秘色彩,依然对欺诈者具有吸引力。关于菲律宾的“世界账户”、开曼群岛的秘密央行资金等种种幻想式的传言不断流传。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内的严肃调查均未发现有数万亿资金存放于此类神话般账户的证据;所谓“发现”通常要么是对合法储备的误读,要么纯属捏造。

离岸银行可提供编号账户,并可在较宽松的披露规则下运营,但仍须在内部登记所有账户,并向其监管机构披露这些账户(例如,在英国海外领地,英国的监督发挥一定作用)。大多数离岸银行高度依赖其国际客户群的信任,无法承受系统性的资产负债表操纵。凡发生此类行为的案例(例如20世纪80年代安布罗西亚诺银行利用离岸分支机构),最终均以丑闻和倒闭收场。

目前,离岸金融中心正努力在合规方面与全球标准保持一致,以继续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与此同时,它们仍为合法的架构安排(信托、基金会、私人投资公司)提供便利,使高净值人士得以将财富置于个人资产负债表之外,而仍记载于管理银行或受托人的账簿之中。因此,这些资产外有一层法律架构,而并非完全隐形的账户。

DLT与离岸

若干较小的司法管辖区正在争取成为加密货币友好中心,例如百慕大、马耳他或列支敦士登(后者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离岸地区,而是一个微型国家)。这些司法管辖区已颁布立法,承认数字资产,并在某些情况下允许交易完全在分布式账本上进行。例如,列支敦士登的TVTG(《区块链法》)引入了可信技术(TT)账户的概念。

然而,即使在这些框架下,任何管理此类TT账户的金融中介机构也必须持有牌照,并必须在其内部系统中记录这些账户的内容。不存在允许银行完全在任何形式的账簿之外处理交易的监管真空。

评估与滥用风险

离岸结构可以依法设立,但常与逃税和洗钱相联系。FATF等机构致力于通过推行受益所有人登记册和透明度规范,消除匿名的账外账户。许多离岸信托现在必须披露其最终受益所有人。

就账外账户而言,这意味着,如果世界上任何一家银行试图在其总账之外维持秘密账户,此类行为很可能被发现,或导致该机构被排除在国际支付体系之外。近几十年来的重大欺诈案件(如安提瓜的Stanford International Bank、塞浦路斯/坦桑尼亚的FBME等)确实涉及离岸银行,但相关账户仍已入账——欺诈之处在于虚假对账单、挪用资金或虚假陈述,而非真正未入账的余额。

因此,不存在完全不可见的、合法合规的账外账户。任何可信的结构都至少需要在链条中的某处设有法律实体或合同,从而留有某种形式的记录。

尽管如此,各种神话在网上依然盛行。自诩为“金融大师”的人宣称可以参与PPP交易、神秘的央行计划,或通过离岸账外交易将所谓的历史债券变现。国际刑警组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等机构已多次澄清,此类要约均为骗局。一位金融科技专家的简明经验法则点明了这一点:若合同提及“账外资金”或“无风险私人平台交易”,那就是欺诈。真实的交易是入账的、可核实的,并受合规约束;没有人会仅凭一份私人PDF文件和一通电话就划转1亿美元。这简明地反映了监管机构对所谓秘密离岸账户的根本怀疑态度。

是否存在账外账户及是否允许设立此类账户

合法的表现形式

是的,在全球专业银行系统中,确实存在位于主总账之外的类账户结构,但仅限于严格限定的形式。通常包括:

  • 表外项目(信托账户、担保、特殊目的实体、证券化),或
  • 链下技术解决方案(私有DLT网络、二层支付通道)。

只要符合透明度、报告和审慎监管要求,这些架构即获得监管认可或容许。例如,瑞士、卢森堡及类似司法管辖区的信托账户已在法律中被明确确立为资产负债表中性的信托安排。同样,由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支持的创新型基于DLT的结算机制(英国的BoE–Fnality、新加坡的MAS–Partior、瑞士的SDX/BX)也正在受监管的框架内开展试点。

此处所称“受监管”,是指相关结构:

  • 属于许可及监管制度的管辖范围,
  • 涉及报告义务,
  • 须遵守资本和流动性规则,并且
  • 均以明确的合同及物权法律框架为基础。

没有任何主要金融中心允许银行经营完全游离于资产负债表和监管报告之外的真正秘密平行账户。

监管立场

在所考察的全部司法管辖区——美国、英国、瑞士、新加坡、卢森堡以及信誉良好的离岸中心——维持未入账的客户账户均被明示或默示禁止。任何经理人若将资金置于总账之外运作,即违反基本会计法规和合规标准。通常,无需法规中出现“账外”一词,宽泛的一般性条款(如德国《银行法》第25a条关于适当业务组织的规定)即足以禁止此类行为。

监管机构要求银行资产负债表须反映所有重大头寸,并保留广泛的权利,通过现场检查和取证审计发现影子账簿。没有证据表明任何司法管辖区已设立官方例外,允许例如“秘密主权基金”在商业银行表外持有。此类说法几乎无一例外来自可疑来源。恰恰相反,监管机构正开展国际合作,遏制影子银行业务,并对加密领域的类似风险适用一致的规则。

与欺诈性主张的区分

合法金融创新与欺诈之间的分界线在于对监管机构的透明度。建设性的表外账户为监管机构所知悉,已在财务报表中披露(至少在附注中披露),并服务于合理一致的目的(风险转移、效率、客户资产保护)。相反,非法安排则依赖不透明性:

  • 关于“秘密世界账户”的阴谋论说法;
  • 声称向零售投资者提供参与账外高收益交易机会的要约;
  • 据称仅内部人士可访问的“特殊屏幕”或“黑屏”。

上述做法均未获得任何监管机构认可;事实上,各方发出了大量明确警示。一则颇具代表性的箴言是:“若合同提及‘账外资金’,您就是在被欺骗。”美国、欧洲和亚洲监管机构的执法行动有力地印证了这一判断。

各国情况综述

  • 在美国和英国,账外概念仅在既有表外业务范围内方被认可,并须遵守危机后趋严的管控措施及完整的风险报告要求。
  • 瑞士和卢森堡为受托安排及其他表外信托安排提供了法律框架,但同时保持全面监督,不留任何神秘化的空间。
  • 新加坡和英国引领分布式账本技术(DLT)创新,其技术上依赖链下流程,但与监管机构保持紧密协调发展。
  • 监管完善的离岸中心已经认识到,持续的不透明与长期可持续经营并不相容;它们日益依据全球标准开展合作。如今合法的离岸表外安排主要是在强制性申报制度下进行税务及遗产规划的工具,而非用于隐匿未申报黑钱的庇护所。

结语

总之,专业银行业中真实存在的账外结构,要么是受监管的合法安排,要么在被描述为其他情形时,即属欺诈者虚构的产物。在上述信誉良好的司法管辖区内运营的银行,均无法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任意将资金转移至“账外”。监管机构正在系统性地堵塞此类漏洞;凡有人声称情况相反,投资者均应立即将其视为危险信号。

下一步

申请引荐

请用几句话告诉我们您的身份及您的想法。您的咨询将直接送达本行,并将予以保密处理。

更希望直接交流?预约30分钟视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