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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计收依据及第三方协议

费用计收依据及第三方协议

本页载明本集团向业务促成方支付报酬的依据,以及本集团将予签署和不予签署的文件。本页适用于向本集团介绍或拟介绍业务的每一个人,无论其被称为业务促成方、介绍人、中介、经纪人、顾问、受托人、代理人或代付人。本集团指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LTD、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LTD,以及IFC Group内处于共同所有权或控制之下的其他实体。

1. 仅此一份协议,别无其他

业务引荐受一份文件保护:协议IFC2021-1,即集团自有的不规避、保密及参与协议(Non-Circumvention, Non-Disclosure and Participation Agreement),通过 facilitator-agreement.ifcifb.com 在线签署。该协议附带由集团签发的业务促成方编号,格式为IFC-FAC-YYYY-NNNN,并且是产生参与资格的唯一依据。

不签署任何其他文件。无论由何人提出、以何名称命名,本集团均不签署、背书、盖章或确认任何第三方不规避或保密协议、不可撤销的主佣金保护协议、佣金保护协议、债务确认书、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付款指令、自动付款指示、保证或见索即付保函。任何高级职员或员工均无权签署此类文件;任何此类文件对本集团均不发生效力;就本协议提出此类文件即构成对本协议的重大违约。

此类文件通常以 NCND 为标题呈现,而实质性义务则隐藏在后续页面之中。本集团会通读全部文件。

2. 参与的依据

业务促成方分享百分之十的利润。

利润是指本集团实际收到并留存、且直接归属于客户所开展业务的净利润,须扣除一切成本、费用、收费、佣金、资金及资本成本、代理行费用、清算及结算成本、合规及尽职调查成本、保险、税款、关税、征费、罚款、罚金、拨备、减值、损失、退款、冲销、拒付、法律及专业费用,以及合理分摊的间接费用。

利润不包括任何存款、转账、资产、证券、金融工具、融资安排、交易本金、管理资产规模或其他客户资金或财产的金额。利润不包括尚未实际收到并留存的总收入,亦不包括任何应计、名义、未实现或按市值计价的金额。

本集团从未采用、目前也不采用按交易金额收取佣金的模式。这一区别不容商榷。

利润由集团依据自身账簿按客户及按季度确定,并按季度出具对账单。若某客户在某一季度产生亏损,该亏损须先予结转,方产生任何分成权利。分成款项于对账单出具后三十日内,支付至以业务促成方本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如有多名业务促成方就同一客户提出权利主张,则该客户的总参与比例仍为利润的百分之十,由本集团在各主张方之间进行分配。分配时,本集团可考虑哪一项主张最先登记、各主张方的行为表现,以及在业务促成方披露该客户后客户是否直接联系本集团。分配结果由本集团决定,且为终局决定。每名业务促成方将获通知其本人的份额。任何业务促成方均不因该分配而取得针对其他业务促成方的任何请求权,本集团亦无义务披露任何其他主张方的身份。

3. 登记在册的引荐

仅当引荐通过业务促成方门户提交、载明业务促成方编号,并经本集团以书面形式确认且附有引荐编号时,该项引荐方可计为有效引荐。

以任何其他方式作出的引荐均不产生任何权利。对于在提交之日已是本集团客户、已与本集团接触或洽谈,或已由其他业务促成方登记引荐的人士,其引荐同样不产生任何权利。

每一项已登记的引荐均会获发格式为
IFC-INTRO-YYYY-NNNN的编号。若某项引荐须经审查方可登记,将告知业务促成方该引荐正在审查中,并在审查结束后通知其结果。本集团不披露审查的原因。确认或否认某一指名人士是否为本集团所知,将违反本集团对其客户负有的保密义务;本集团无一例外地适用这一规则,包括对提交该姓名的业务促成方。

仅在协议有效、业务促成方编号有效、认证已完成且业务促成方未违约期间,方产生相应权利。任何内容均不使集团负有接受任何客户的义务。客户的接受仅取决于开户、尽职调查及合规批准,别无其他。

4. 引荐不构成的内容

引荐客户不会使业务促成方对该客户的资本、存款、证券、银行工具、交易或财产享有任何所有权、受益权、担保权益或经济利益,亦不会产生按其价值计算的任何权利。不得向任何人作出与此相反的陈述。

引荐亦不产生通过提交NCNDA、IMFPA或类似文书而向本集团主张佣金的权利。支付佣金的义务须有法律依据,不能通过起草载明佣金的协议并要求本集团签署而凭空创设。

5. 授权与表见代理

业务促成方为独立承包人。其并非集团任何实体的雇员、代理人、受托人、经纪人、付款代理人、代理行或代表,亦无权约束集团,无权代表集团洽商或接受条款、报出价格、利率或条件,或以集团名义作出任何陈述或承诺。

业务促成方只能称自己为介绍人或业务促成方,并使用分配给其本人的业务促成方编号。未经书面同意,其不得使用任何集团实体的名称、标识、标志、信笺或文件,也不得以集团名义出具任何文件。

业务促成方不接收、持有、处理或支配客户资金,亦不就引荐事宜向客户索取或接受付款。

除非本集团已书面确认,任何人不得声称本集团已接受客户、批准交易、开立、确认、验证或冻结任何票据,或同意任何佣金。交易对手如有疑问,应在继续办理或转移任何款项之前向本集团核实。

6. 尽职调查与监管状态

业务促成方保证其持有在其开展业务的每一司法管辖区所需的全部授权、许可、注册或适用的豁免,并遵守有关金融推介、招揽及跨境营销的规则。其不提供任何投资、金融、法律或税务建议,亦不作出任何个人推荐。其活动仅限于业务介绍。

身份、地址、公司所有权、授权、监管地位及资金来源信息应要求提供。任何协议或保密主张均不得取代客户身份识别(KYC)、反洗钱(AML)、反恐融资(CFT)、制裁及政治公众人物(PEP)程序。

任何人均有权拒绝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其后果同样明确:本集团随即有权拒绝建立该业务关系或办理该交易,并在必要时有义务予以拒绝。

公司设立仅赋予公司法律行为能力,并不赋予监管许可。自称顾问、业务促成方、经纪人、受托人、代理人或代付人,并不能决定实际所从事活动的监管属性。与此无关领域的资质,对该项判断不具意义。

7. 向集团提出的工具

凡业务促成方提议某项金融工具,本集团在收到由相关证券账户的开户银行、经纪商、托管人或获授权的证券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益所有权或经合法记录的控制权的书面证明之前,不会考虑该工具的存在、可得性、可转让性或变现。

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出具的文件并不证明受益所有权。这些机构属于结算和保管基础设施,其记录仅载明其直接参与人。

8. 行为规范

与本集团及其高级人员、员工和代表的往来沟通应保持专业,不得含有威胁、恐吓或辱骂内容。相关沟通记录将保留于本集团档案。威胁、辱骂或恐吓性沟通构成立即终止合作且不予补偿的理由,本集团保留将任何此类沟通提交任何有管辖权的执法、监管、司法或其他机构的权利,恕不另行通知。

9. 索赔

任何人如认为其对本集团享有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应通过合格的法律顾问提交该请求,并载明所依据的合同、据称产生该权利的条款、相关交易、据称导致所主张款项确定的事件以及该款项的计算方式。

本页内容不构成对任何责任的承认、对权利的放弃、对债务的确认,亦不构成对任何所称佣金权利的认可。所有权利与救济措施均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