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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银行保函与SBLC

用于金融贸易的银行保函(BG)及备用信用证(SBLC)

商业目的与纯粹金融用途

在国际金融领域,各类工具的用途各不相同。有些与货物和服务的流转紧密相连,有些则可作为独立承诺运作,可转让,或纯粹用于金融结构安排。对于在全球市场中运作的企业、主权机构和投资者而言,理解这些区别至关重要。

1. 跟单信用证——UCP 600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适用于传统信用证。此类信用证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确保仅在提交合规商业单据后方予付款。

  • 性质:交易性,与货物或服务的销售及装运挂钩。
  • 应用场景:跨境贸易中的安全结算。
  • 可交易性:有限。虽然可转让信用证及汇票贴现均属可行,但跟单信用证不能作为独立的金融工具自由交易或变现。
  • 结论:纯属商业性质,不适合单纯的金融交易。

2. 备用信用证 – ISP98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ICC第590号出版物)适用于备用信用证(SBLC)。与适用UCP 600的信用证不同,SBLC本质上并非商业性质,而是独立承诺,旨在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时被提款。

  • 性质:独立、无条件的付款承诺。
  • 用途:广泛应用于项目融资、结构化贷款和公司融资,作为保函的替代工具。
  • 可交易性:低。款项权利可以转让,而备用信用证仅在其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方可转让。优质的金融类备用信用证可作为抵押品支持单独的信贷安排,但其并非证券,也不会作为证券被“变现”。
  • 结论:适用于支持金融义务,不适用于交易。

3. 见索即付保函——URDG 758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758,ICC 第758号出版物)适用于银行保函,例如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或投标保函。与 SBLC 一样,其属于独立承诺:担保人在收到索赔要求后即须付款,不论基础交易是否存在争议。

  • 性质:保证人的独立义务。
  • 适用情形:确保合同履约或还款义务的履行。
  • 可交易性:低。见索即付保函担保特定义务;仅在明确规定可转让时方可转让(URDG 758第33条),且不在金融市场上交易。
  • 结论:为特定义务提供信用支持,尤其适用于贸易、建筑工程、主权及公司融资领域。

通过区分这些工具,客户可以根据自身的战略目标选择合适的工具:无论是确保跨境贸易中的履约,还是在资本市场中释放资产负债表容量。

备用信用证(SBLC)采购

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LTD在严格合规并以资金到账为前提的条件下,经个案评估,协助开立一份或多份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由IFB或长期评级为A-/A3或更高的持牌国际一级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居前的银行)开立。上述信用证的结构严格遵循国际最佳实践以及ICC的ISP98(《1998年国际备用证惯例》,第590号出版物)。

主要特点:

  • 形式:不可撤销的无条件备用信用证
  • 适用规则:ISP98(ICC第590号出版物)
  • 开证行:IFB,或经个别评估、长期评级为 A-/A3 或更高的持牌国际一级银行(按一级资本计的领先银行)
  • 到期:固定的到期日期和地点
  • 兑付方式:凭书面索偿要求及受益人的违约声明,从客户在本机构的账户中支付
  • 生效文件:MT760,经由SWIFT发送至受益人的银行
  • 费用:开证行所在司法管辖区以外产生的所有佣金及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 确认:可应要求提供,需另行收费

前提条件:

签发之前,申请人须完成客户开户,接受全面的AML/KYC尽职调查,并向本机构的账户存入不少于5亿美元/欧元及适用费用。仅在资金到账且合规批准后,开证银行方会向指定受益人的银行发送生效的MT760。

该框架确保所发行的每一份票据均真实、可执行,并获得国际银行业标准的充分认可。

银行保函的获取

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Ltd 在严格合规的前提下,并以资金到账为条件,促成开立一份或多份不可撤销银行保函。该等保函由IFB或经单独评估后的持牌国际一级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居前的银行)出具,其长期评级须为A-/A3或更高。该等工具的结构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及ICC《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758(2010年修订本),并在适当情况下辅以《国际标准见索即付保函实务》(ISDGP,ICC第814号出版物)。

主要特点:

  • 形式:不可撤销、无条件的银行保函(例如履约保函、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
  • 规则集:URDG 758(ICC第758号出版物),并以ISDGP(ICC第814号出版物)作为解释性最佳实践
  • 开证行:IFB,或经个别评估、长期评级为 A-/A3 或更高的持牌国际一级银行(按一级资本计的领先银行)
  • 到期:固定的到期日期和地点
  • 兑付方式:凭符合要求的书面索偿通知及受益人违约声明,从客户在本机构开立的账户中付款
  • 有效文本:通过SWIFT向受益人的银行发送MT760
  • 费用:开证行所在司法管辖区以外产生的所有佣金及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 确认:可应要求提供,需另行收费

前提条件:

在开立之前,申请人须完成客户准入,通过全面的AML/KYC尽职调查,并向其在本机构开立的账户存入不少于5亿美元/欧元的款项,同时缴付适用费用。仅在资金到账且合规审批通过后,开立银行方会向指定受益人的银行发送生效的MT760。

该框架确保所开立的每一份保函均真实、可执行并获得国际认可,为受益人提供安全且无条件的追索权。

选择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IFB),体验卓越的资金安全保障。IFB是您值得信赖的银行保函及备用信用证(SBLC)合作伙伴。由IFB安排的金融工具均由一级银行(按一级资本衡量的领先银行)开立,其长期评级为A-/A3或更高。我们对全球贸易环境的深刻理解,以及提供安全可靠金融工具的能力,体现了我们对贵方业务发展及风险缓释的承诺。

我们以A级评级基础资产为支撑的银行保函和SBLC不仅是金融工具,更是我们对您成功所作承诺的象征。它们可提升贵公司的信誉,保障合同义务的履行,并确保国际交易顺利进行。我们的团队协助办理开立事宜,并就其在基础交易中的使用提供咨询意见。

用于商业贸易的银行保函(BG)及备用信用证(SBLC)

银行保函(BG)和备用信用证(SBLC)通常用于国际贸易及其他大型复杂项目,以确保合同义务得到履行。尽管二者特征各异,但都发挥着为交易各方提供保障的关键作用。

IFB通过其代理行为商业交易出具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并以客户在IFB账户中的相应保证金作为担保。每份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均针对特定受益人及相关基础交易出具,适用URDG 758或ISP98,并以经认证的MT760发送至受益人所在银行。

  1. 银行保函:银行保函是银行或金融机构作出的承诺,即在特定借款人违约时,由银行承担相应损失。银行保函表明贷款机构保证债务人的债务将得到清偿。
  2. 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SBLC)是一种法律文件,保证在买方(或银行客户)违反协议时,由银行向卖方承担付款承诺。备用信用证有助于促进彼此互不相识且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公司之间的国际贸易。

BG 和 SBLC 不属于证券,亦不存在公认的、可供买卖的二级市场。法律及 ICC 规则所允许的范围更为有限:

  1. 转让:仅当票据明确载明可转让,且须有开立银行参与时方可转让(ISP98第6条;URDG 758第33条)。
  2. 款项转让:受益人可转让其对款项的权利,但此举并不转让提款权。
  3. 担保品:由信用评级良好的银行开立的无附加单据条件、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备用信用证(SBLC),在有限情形下可为经单独授信审批的信贷安排提供支持。

BG和SBLC均针对特定受益人及基础交易开立。IFB会直接向开立银行核实每一份金融工具。

银行保函(BG)与备用信用证(SBLC)的类型及其适用情形

银行保函(BG)及备用信用证(SBLC)是在商业交易中提供保障的金融工具。即使另一方违约,它们仍可确保一方按约定收到付款或获得履约。以下详细说明BG和SBLC的各种类型,以及通常适用的情形。

银行保函(BG)

银行保函是银行作出的承诺,即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银行履行债务人的债务。银行保函有多种类型,各有不同用途:

1. 履约保函:

  • 目的:确保供应商或承包商就交付成果的质量和时间履行其合同义务。
  • 适用情形:常用于建筑和工程项目,买方希望确保项目按约定完成。

2. 财务担保:

  • 目的:为金融义务(如贷款或债券)的偿还提供担保。
  • 适用情形:通常用于公司发行债券或取得贷款时,为贷款人或投资者提供违约担保。

3. 投标保函(投标担保):

  • 目的: 保证投标人在中标后将订立合同并提供所要求的履约保函。
  • 适用情形:用于招标程序,以遏制轻率投标,确保参与者的严肃性。

4. 预付款保函:

  • 目的:保障买方预付款项,防范供应商未能交付货物或服务的风险。
  • 适用情形:买方在收到货物或服务之前预先付款,常见于国际贸易。

5. 付款担保:

  • 目的:确保卖方就所交付的货物或服务收到款项。
  • 适用情形:适用于买方在收到货物或服务后可能不履行付款义务的风险情形。

6. 质保保函(维修保函):

  • 目的:涵盖项目完工后保修期内的义务,确保缺陷得到修复。
  • 适用情形:适用于要求竣工后维护或保修的项目。

7. 海关担保:

  • 目的:向海关当局保证进口关税和税款将予缴纳。
  • 适用情形:在进口货物且关税递延缴纳的国际贸易中使用。

8. 租赁保证:

  • 目的:保障房东免受租户拖欠租金的风险。
  • 适用情形:用于房产租赁协议。

9. 提货担保:

  • 目的:使进口商能够在正本货运单据到达之前提取货物。
  • 适用情形:货物先于单据到达时,避免货物清关延误。

10. 作为银行保函的备用信用证(SBLC):

  • 用途:功能类似银行保函,提供付款保证。
  • 适用情形:在银行保函不常使用的司法管辖区,备用信用证可发挥同样的作用。

备用信用证(SBLC)

SBLC是银行应客户申请出具的付款保证,在客户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作为“最后付款手段”使用。SBLC有多种类型,可满足不同需求:

1. 履约备用信用证:

  • 目的:确保与履约相关的合同义务得到履行。
  • 适用情形:类似于建筑或服务合同中的履约保函。

2. 金融类备用信用证:

  • 目的:保证金钱债务的支付。
  • 使用情形:用于为贷款等财务承诺提供支持,确保即使借款人违约,贷款人仍能获得付款。

3. 预付款备用信用证:

  • 用途:通过保证卖方未能交货时予以退款,保护买方的预付款项。
  • 适用情形:用于要求预付款项的货物或服务合同。

4. 投标保函备用信用证:

  • 目的:保障投标人在中标后订立合同的义务。
  • 适用情形:在招标程序中,作为投标保函的替代方式。

5. 反担保备用信用证:

  • 用途:为另一份备用信用证或保函提供支持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
  • 适用情形:适用于需要多层安全保障的复杂国际交易。

6. 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

  • 目的:无需提供违约证明,即可向受益人直接付款。
  • 适用情形: 适用于租赁款或分期付款等定期支付,确保款项按时收到。

7. 保险备用信用证:

  • 目的:支持保险公司的理赔支付义务。
  • 适用情形:在需要额外支持的保险安排中。

8. 商业备用信用证:

  • 用途:支持商业交易中货物或服务款项的支付。
  • 适用情形:作为商业付款义务的后备保障,常见于贸易融资。

9. 海关备用信用证:

  • 目的:为关税和税款的支付提供担保。
  • 适用情形:类似于国际贸易中的海关担保。

10. 航运备用信用证:

  • 目的:确保运输单据或货物的交付。
  • 使用情形:在航运交易中,用于保障买方或承运人的利益。

情形与应用

了解具体使用场景有助于选择合适类型的BG或SBLC:
建设工程项目:

  • 履约保函和履约SBLC确保承包商按协议完成项目。
  • 预付款保函用于保护向承包商预付款项的客户。
  • 国际贸易:
  • 付款保函及商业备用信用证为出口商的收款提供保障。
  • 提货担保和运输备用信用证有助于货物顺利放行。
  • 招标程序:
  • 投标保函和投标备用信用证确保投标人认真投标并信守承诺。
  • 金融交易:
  • 金融保函和金融备用信用证为贷款协议和债券发行提供保障。

租赁协议:

  • 租金保函和直接支付备用信用证确保业主收到租金款项。
  • 海关与税务义务:
  • 海关保函和海关备用信用证向主管当局保证关税的支付。
  • 保险与风险管理:
  • 保险类备用信用证为保险合同提供额外保障。

选择适当类型的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取决于交易的具体需求及所涉风险。此类工具在国际贸易、建设工程、金融交易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各方提供保障并建立互信。务必了解规范这些工具的条款、条件及监管框架,以便在各类商业情境中有效加以运用。

BG与SBLC的区别

银行保函(BG)与备用信用证(SBLC)的区别主要在于其目的及所提供担保的性质,尽管二者均用于国际贸易交易,以提供保障并降低未获付款的风险。

1. 保证的性质:

  • 银行保函(BG):这是由银行出具的一类更为广泛的金融工具,提供履约或付款保证。银行保证,若申请人(即申请开立BG的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银行将赔付相应损失。因此,它属于履约保证,确保合同义务得以完成。
  • 备用信用证(SBLC):SBLC则主要是一种付款保证。它是由银行出具的文件,保证在买方违约时向卖方支付特定金额。该工具通常作为最后的付款手段,并非用作主要付款方式。

2. 使用场景:

  • 银行保函(BG)常用于需要担保一方履约或承诺的情形。例如,在建筑合同中,可使用BG确保承包商按约定条款完成项目。
  • 备用信用证(SBLC)常用于国际贸易交易,以确保付款,尤其适用于买卖双方彼此不熟悉或身处法律法规不同的国家的情形。

3. 相关方:

  • 两者均至少涉及三方:申请人、开立银行和受益人;反担保则增加第二家银行。

4. 付款条件:

  • 在这两种情形下,银行均凭相符索偿付款;银行不调查申请人是否确已违约。
  • 附属(“从属”)保证依附于基础债务,属于例外情形,在国际银行业务中很少使用。

5. 类型:
BG与SBLC均可根据其在基础交易中的具体用途,分为履约型、融资型、预付款型等不同类型。

6. 监管框架:
BG和SBLC的交易受多项规则约束,包括国际商会(ICC)发布的适用于SBLC的《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和UCP 600,以及适用于独立银行保函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758)。

7. 司法管辖区偏好:

  • 银行保函在欧洲和亚洲更为常见。
  • SBLC主要在美国使用。

上述各项工具均具有独特的特点,适用于特定类型的金融交易,因此,在BG与SBLC之间作何选择,取决于所涉交易的具体要求。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交易受多项指引规范,其中包括国际商会(ICC)发布的《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ISP98反映了备用信用证已被接受的惯例、习惯做法和用法,并为此类票据提供了单独的规则,类似于适用于商业信用证和独立银行保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备用信用证可发挥多种功能,并可根据其在基础交易中的作用进行描述性分类。例如:

  • 履约类备用信用证:为非金钱类履约义务提供支持,包括因申请人未能完成基础交易而产生的义务。
  • 预付款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受益人向申请人支付的预付款项的返还义务。
  • 投标保函/投标备用信用证:用于支持申请人在中标后订立合同的义务。
  • 反担保备用信用证:支持由反担保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开立单独的备用信用证或其他承诺。
  • 财务类备用信用证:用于支持货币性义务,包括偿还借入资金的义务。
  • 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用于在基础付款义务到期时支付,通常与金融类备用信用证相关,无需考虑是否发生违约。
  • 保险类备用信用证:为申请人的保险或再保险义务提供支持。
  • 商业备用信用证:在申请人以其他方式未能支付货物或服务款项时,为其付款义务提供支持​1​。

ISP在风格和方法上有别于UCP,以适应参与备用信用证法律与实务的更广泛的相关方。这不仅包括银行家和商人,还包括企业财务主管、信贷经理、评级机构、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契约受托人,以及他们的法律顾问。备用信用证通常旨在发生争议或申请人破产时仍可使用,因此需要对其文本进行细致审查。ISP为律师和法官解释备用信用证实务提供指引,并对常见问题给出清晰且被广泛接受的答案。

若对备用信用证适用ISP,承诺文件中应载明类似“本承诺依据《1998年国际备用证惯例》开立”或“受ISP98约束”的文字。ISP提供了在大多数情形下均可接受的中立规则,也为其他情形下的磋商提供了有益的起点。它可为各方(包括开立、保兑备用信用证或作为备用信用证受益人的银行)在磋商和拟定备用信用证条款时节省大量时间和费用。

ISP的设计与《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及当地法律(无论为成文法或判例法)相容,体现了该法律项下的备用信用证惯例。若本规则与强制性法律在诸如收益转让或依法律规定转让等事项上发生冲突,则适用法律优先。尽管如此,这些问题大多很少由当地法律规定,而先进的商法在此类情形下往往参考ISP所记载的惯例,尤其是在跨境承诺方面。

ISP亦可用于仲裁及司法程序,例如依据国际信用证仲裁中心(ICLOCA)规则建立的以专家为基础的信用证仲裁机制,或一般商事ICC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

SBLC及BG的采购流程

  1. 开户与存入资金:客户在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开立账户,完成所有合规要求,并存入所需的保证资金。
  2. 尽职调查:本行审查客户、受益人及基础交易,包括制裁及资金来源核查。
  3. 业务促成方:业务促成方可以引荐客户,但在发行中不承担任何职责,且未经客户书面授权不会获得任何信息。
  4. 文本:该文书的文本须与受益人协商确定:金额和币种、到期日(通常为12个月,可续期)、提款条件(书面索款通知和违约声明,以及任何单据)、适用法律(通常为英格兰法、纽约法或瑞士法)以及适用规则(备用信用证适用ISP98或UCP 600,保函适用URDG 758)。除非另有明确规定,该等文书不可转让。
  5. 法律审查:由律师根据客户需求审查文本草案,尤其关注所担保义务的范围、允许的展期或续期,以及索款通知程序。措辞含糊会引发争议,因此首要的是表述清晰。
  6. 托管账户:如基础交易有此需要,托管安排可在约定条件满足之前保护双方的资金和文件。
  7. 分批:大额融资额度可分批发放;各批次金额、时间及条件在融资协议中确定。
  8. 开立:开证银行通过经认证的SWIFT MT760向受益人的银行发送该金融工具,由受益人的银行核验并通知;相关费用自客户账户中扣收。
  9. 生命周期: 本行持续监控该保障,直至其到期、修订或被提款;到期后,该保障即予解除。
  10. 报告与税务:客户仍须自行承担其监管及税务义务。

SBLC与BG的典型适用情形

案例1:IFB客户用于商业用途的SBLC或BG

目的:
此类工具主要为特定商业交易提供支持,例如贸易交易或合同担保。

主要特点:
SBLC/BG由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LTD直接开立,并由客户存放于本行的现有资金提供全额支持。
SBLC/BG文本按照基础交易的条款量身定制,以确保最大程度的适配性。

资金与担保:
客户须在本行账户中保持足额资金,以覆盖SBLC的全部票面金额。

费用:开立费:SBLC票面金额的1.2–3%。行政费用:10,000–30,000欧元。

合规:
需提供标准的KYC/AML文件。
必须提供合同、发票或采购订单等交易相关文件。

情形2:来自代理行、全额抵押的备用信用证(SBLC)或银行保函(BG)

用途:机构级担保,例如项目融资或高价值贸易安排,受益人要求由IFB以外的银行作为开立行。

主要特点:SBLC/BG由持牌的国际一级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居前的银行)开立,其长期评级为A-/A3或更高,并由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LTD统筹协调。SBLC文本符合ISP98或UCP 600,BG文本符合URDG 758。

资金与担保:
最低金额:1亿美元/欧元。
SBLC/BG在开立前,须以存入我行账户的银行可接受担保品(例如现金抵押、政府债券)提供全额担保。

费用:开证行签发费:逐笔定价,按年计收。行政费用:SBLC票面金额的1.25%。可退还保证金:用于覆盖前期处理费用。

合规:
须完成所有相关方的KYC/AML核验。
须提供抵押品及交易目的证明(例如项目计划、合同)。

案例3:使用现有工具

如客户已持有银行保函(BG)或备用信用证(SBLC),IFB将直接就该票据开展工作。

若客户持有真实有效的票据,IFB可对其进行核验,并评估其是否能够支持合法的融资交易(见票据支持融资)。

核验工作由我们的核验、估值及法律咨询部门依照其公布的费用表进行。